林 楠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從內容上看,《條例》頗有亮點,首先是首次從法律法規的角度明確了相關單位應當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以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此外,《條例》還規定,相關主體應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升統計工作的效能。
對此,業界普遍認為,《條例》的實施將推動統計工作更好地服務于宏觀調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加快健全新產業、新業態等新動能統計,加強社會領域統計,為國家各項決策部署提供科學支撐。
在現代經濟、社會發展中,統計數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面對龐大復雜的經濟和社會體量,人們不可能僅依靠經驗或直觀感受進行認識和判斷,可以說,對于經濟活動的所有認識和決策都建立在統計數據的基礎上。正因為此,如果統計數據不能最大限度且有效地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那么其結果將是災難性的。
文化產業統計也是如此。作為一個從上世紀90年代末才開始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我國文化產業統計從無到有,從最基礎的行業分類起步,目前已經能夠發布文化產業專項的年度統計數據(根據國家統計局最新發布的數據,2016年,我國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達到4.07%),為文化產業在“十三五”末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提供了產業規模上最基本的數據參考。此外,在有關部門發布的消費、投資等宏觀數據中,也越來越多地看到涉及文化產業的相關數據,顯示出文化產業統計的地位和作用在上升。
但也應當看到,文化產業統計還有很多不足之處,特別是在面對日新月異的產業發展現實之時,現有的統計方法和統計數據發布、應用的相關機制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比如說,已經被列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數字創意產業,在相關規劃中,提出其產業規模要達到8萬億元,但這是一個有著明顯交叉、融合特點的全新產業門類,按照現有統計制度中的文化產業分類方法,顯然是無法反映其發展規模和特點的,從而也就很難為相關主體的決策提供依據。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比如我們常說我國文化消費存在巨大缺口,但具體這個缺口有多大卻沒人說得清,與其說文化消費存在巨大缺口是一個建立在數據基礎上的說法,倒不如說是一個建立在人們直觀感受上的推斷。
在文化產業相關統計中,類似問題還有很多,也已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國家統計局在2012年就成立了專門機構加強文化產業統計工作;文化部在部署文化產業相關工作時,也將加強文化產業統計作為貫穿始終的關鍵性環節來抓,比如在文化消費試點城市、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等多項重點工作中,都將數據統計和反饋作為重點,并提出多項定量指標。
不過,文化產業統計工作面臨的困難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決,在這種情況下,政、產、學、研各界還需增強自身挖掘、整理、利用數據的能力,比如利用大數據技術、“互聯網+”等均可獲得在局部可以使用的權威數據。同時,對于如BAT這樣的行業領先企業,應當鼓勵其公開不涉及商業機密的相關數據,為行業增加數據來源。
也許有人會說,文化產業統計付之闕如多年,文化產業不照樣發展得好好的?在產業發展初期,經驗甚至是直觀的感受確實都可以作為各種決策參考的依據,但在文化產業已經步入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發展階段的時候,經驗和定性分析顯然已經不能滿足把握產業發展趨勢的需求了。
人們常說要做到心中“有數”,這個“數”無非就是統計數據。不能再靠經驗判斷甚至是靠熱鬧紅火的景象來強調文化產業有多重要,而要靠實實在在的數據來說清楚文化產業對于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