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分組審議。二次審議稿重點就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
根據上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及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實際,二次審議稿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隊伍建設和專業人才的培養,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次審議稿進一步規范了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明確代表性傳承人依法開展傳承活動,可以享受政府給予的傳承補助;參加和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同時,二次審議稿也增加了代表性傳承人的義務規范,擬規定代表性傳承人應履行5種義務:保護、保持所掌握的知識、技藝、文化表現形式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傳承人;積極開展展示、傳播等活動;定期向認定其傳承資格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傳承、傳播情況報告;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代表性傳承人的退出機制作了規范,特別是擬規定,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傳承義務,或者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與商業開發過程中,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異化、失去原真實性,或者違反法律法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文化主管部門經核實后應當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向社會公布,并重新認定代表性傳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