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發展文明的精華,有著重要的意義。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審議修改稿)》,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等規范了義務和權利,其中指出,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不履行相應義務,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傳承人資格。
《條例》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有這些權利:對保護項目進行調查、研究和合理利用;依法向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產品和服務;參加展示、展演活動;開展保護工作有經濟困難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申請資助。
為了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傳承與傳播,《條例》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進行了豐富:開展傳授、展示技藝、學術研究等活動;享受人民政府規定的傳承人補助費,開展傳承活動遇到困難,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扶持;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傳承人;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識、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文獻、實物、場所,并獲得相應的報酬。
需要指出的是,《條例》中也明確說明: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履行相關的義務,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記者 李娜 實習生 龔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