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的推類思想
2014/12/9 14:57:24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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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說的推類,是根據的兩個對象在本質上相同,從其中一個對象具有某種屬性,推出另一個對象也具有這種屬性。《墨經》對推類進行了自覺的研究,形成了理論。這種理論是非常獨特的,它決定了整個中國古代邏輯的面貌,同時又對在具體分析對象基礎上進行推理的中國古代思維方式的定型,起了關鍵的作用。《墨經》的推類理論導源于墨子,因此研究墨子的推類思想對研究《墨經》邏輯乃至整個中國古代邏輯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可以幫助我們認識中國古代思維方式的形成。
一、墨子的論辯方法
墨子一生倡辯,并且身體力行。在長期的論辯實踐中,墨子創造出了很多方法,這些方法的核心都是推類。
(一)歸謬推類
所謂歸謬推類,是將推類方法與不矛盾律結合起來產生的一種論辯方法。《墨子•耕柱》(以下引用《墨子》文只注篇名)載:
子墨子曰:“世俗之君子,貧而謂之富則怒,無義而謂之有義,則喜。豈不悖哉!”
“貧而謂之富”與“無義而謂之有義”同屬“過譽”一類,根據同類相推之原則,“世俗之君子”在“貧而謂之富”時怒,則在“無義而謂之有義”也應怒。而怒與喜是相互矛盾的,在上述情況下,如果“怒”是合乎情理的,則“喜”就不是合乎情理的。這樣,就證明了“世俗之君子”在得到“無義而謂之有義”的過譽時,不應喜,從而證明了這些人的荒唐。再如,《非攻上》中指責有些人“知小而不知大”時也用了這種方法:“小為非,則知而非之。大為非攻國,則不知非,從而譽之,謂之義。此可謂知義與不知義之辯乎?……”
(二)由對推類前提的靈活選擇而產生的論辯方法
在論辯中根據不同情況以及自己要追求的論辯效果,對推類的前提可以作出多種選擇,選擇不同,所達到的目的及效果也不同。由此,可以產生多種論辯方法。
1、論者要證明自己的觀點正確,選擇對方承認過的事例做前提,由于該事例與自己的主張是同類,因此論敵也應承認論者的觀點。這種方法就是被后期墨家概括為“援”的論辯方法。如《耕柱》載:
巫馬子謂子墨子曰:“子兼愛天下,未云利也;我不愛天下未云賊也。功皆未至,子何獨自是而非我哉?”子墨子曰:“今有燎者于此,一人奉水將灌之,一人摻火將益之,功皆未至,子何貴于二人?”巫馬子曰:“我是彼奉水者之意,而非摻火者之意。”子墨子曰:“吾亦是吾之意,而非子之意也。”
巫馬子承認:雖然“救火者”和“摻火者”都“功皆未至”但還是應該肯定救火者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正義的。而事實上“救火者”和“摻火者”,與“兼愛天下”和“不愛天下”有相同之處,兩組行為中,每組行為都有一種是“有義”而另一種是“無義”。既肯定前一組行為中無功的有義者“救火者”,則也應肯定后一組中無功(在巫馬子看來是這樣的)的“兼愛天下”者。
2、以對方否認過的觀點做前提進行推類,所推得的結論當然也是對方所不承認的。這樣要反駁對方的觀點,就找一個與對方主張相同,但又是對方所不承認的事例做前提。對方既然不承認這個前提,則由此他所主張的觀點也是不應該承認的――以此來反駁對方。這種方法就是被后期墨家概括為“推”的論辯方法。如《魯問》載:
魯陽文君語子墨子曰:“楚之南有啖人之國者橋,其國之長子生,則鮮而食之,謂之宜弟。美,則以遺其君,君喜則賞其父。豈不惡俗哉?”子墨子曰:“雖中國之俗亦猶是也。殺其父而賞其子,何異食其子而賞其父者哉?茍不用仁義,何以非夷人食其子也?”
魯陽文君否定了“殺子遺君”的行為,由于“殺子遺君”與“殺其父而賞其子”的行為相同,故也應否認后者:驅使軍卒,戰死沙場,而后撫恤死者的孩子。這樣墨子就批判了魯陽文君的好戰思想。
正確的論證要求論據要真,并且從論據能夠推出論題,即論證方式有效。但由于辯論是論敵雙方之間相互交流的行為,論證者舉出的論據的真實性要為對方所承認、論證方式的有效性要能為對方所理解,只有這樣,論證者才能說服對方。上述第一、第二兩種論辯方法,論證者都是直接采用了論敵所承認過或否認過的事例做前提,如此,減少了論敵雙方之間的交流障礙,可以達到更好地說服對方的效果。墨子在辯論中也注意采取辦法使自己的論證方式為對方所理解,關于這一點,我們留待下文再講。
3、用談話對象已知的、并且是生動的事例做前提,通過推類說明事物性質或一種抽象道理的方法。
在談說論辯的實際中,為了說明談論對象的性質或說明一種抽象的道理,墨子常常選用與被說明對象相同,又為聽話者所熟知的具有鮮明形象特征的事物或事物情況,以該事物或情況的性質或寓于其中的道理,去說明所談論對象的性質或某種抽象的道理。這種方法中包含了推類。但是,它所選用的前提必須符合兩點要求:一是為談話對象所熟知,二是具有鮮明的形象性。之所以如此,是由于這樣做可以使談話對象更容易理解、接受談話者的主張。因此,這種方法帶有明顯的論證方法的意義,是推類方法在談說論辯中的運用。這種方法被后來的惠施概括為“譬”。
墨子非常善于用譬。在《墨子》一書所記載的墨子的言論中,我們可以發現大量的用譬的實例。《兼愛下》載:
子墨子曰:“非人者必有以易之,若非人而無以易之,譬之猶以火救火也,其說將必無可焉。”是故子墨子曰:“兼以易別。”
這里墨子想要說明:要易“別”,必須能夠用一個與“別”不相容的東西來代替它,這就是“兼”。為了使別人能理解其中的道理,他舉了一個具體事例:不能“以火救火”,即必須用一種與“火”不相容的東西如“水”來救火。
論辯活動無非是擺事實講道理,在論辯中墨子常常用譬的方式表明他所要講的道理,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 用譬的方式揭露對方言談中的自相矛盾。如《貴義》載:
子墨子曰:“世俗之君子欲其義之成,而助之修其身則慍,是猶欲其墻成,而人助之筑則慍也,豈不悖哉!”
“世俗之君子”的荒謬在于:從他們“欲義之成”,可以推出人“助之修其身”他們應該喜歡,但事實上他們的態度卻是“慍”。這就是說,“欲其義之成”與“助之修其身則慍”兩者不能同時存在,是自相矛盾的,只不過不如“p”與“非p”之間的自相矛盾那么明顯罷了。墨子的論辯方法就是要揭露對方言談中的自相矛盾。但使用的方法不是通過分析出對方言談中存在的互相否定的兩個思想,而是用了譬的方法。他舉出了一個包含自相矛盾的事例:“欲其墻成,而人助之筑則慍”。這個事例中所包含的自相矛盾,其荒謬大概是為人們所熟知的,墨子就用這個事例提醒人們:“欲其義之成,而助之修其身則慍”是荒謬的。《墨子》一書中有多處記載墨子以譬的形式揭露論敵的自相矛盾。“墨翟用比喻形象地說明自相矛盾的荒謬性和不合理性,這是形式邏輯的矛盾律在得到它的正式的理論表述之前必然要經歷的一個階段。當時人們已經感到自相矛盾的荒謬和不合理,但是還不善于從理論上去說明它,所以只好采用比喻來具體、形象、生動地描述它。”[1]墨子所處的時代是中國邏輯理論的發端時期,在這個時期,不僅矛盾律沒有得到它正式的理論表述,其他邏輯規律也沒有得到它正式的理論表述。因此可以說,在邏輯理論不發達時期,譬這種方法也是反駁論證的一個有效辦法。
第二,為了說服對方,墨子非常注意采取辦法使自己的論證方式為對方所理解,其所采用的辦法就是譬。《魯問》載:
子墨子謂魯陽文君曰:“世俗之君子,皆知小物而不知大物。今有人于此,竊一犬一彘則謂之不仁,竊一國一都則以為有義,譬猶小視白謂之白,大視白則謂之黑。……”
“竊一犬一彘則謂之不仁”,而“竊一國一都”與“竊一犬一彘”同類,也應謂之不仁或不義,更何況前者行為的惡劣性質更甚于后者,所以更應謂“竊一國一都”者為“不義”。這是對“世俗之君子”們的荒謬不合理的揭露。為更進一步說明自己論證的合理性,墨子又用了一個譬,他說“世俗之君子”的行為好象“小視白謂之白,大視白則謂之黑”一樣。
二、對推類原則的覺察
各種論辯方法,其目的都是要在論爭中說服對方,其核心都是推理。墨子在論辯中采用的方法,其核心是推類這樣一種推理。推類的基本原則是同類可推、異類不比。墨子沒有指出這一原則,但他已經充分意識到這一原則。他曾多次駁斥論敵由于不“察類”、不“知類”違反這一原則而產生的錯誤。
在《非攻下》的記載中,“好攻伐之君”以禹、湯和武王的戰爭行為為據,企圖通過推類得出他們的攻伐戰爭行為也是有義的,來為他們自己辯解。墨子指出這是錯誤的。錯誤的根源在于不“察類”不“明故”,從而混淆兩類性質不同的戰爭行為,這實際上表明,墨子已經意識到:不同類者不可推(用后墨的話說也就是異類不比)。再,據《耕柱》載:
子夏之徒問于子墨子曰:“君子有斗乎?”子墨子曰:“君子無斗。”子夏之徒曰:“狗豨猶有斗,惡有士而無斗矣?”子墨子曰:“傷矣哉!言則稱于湯文,行則譬于狗豨,傷矣哉!”
墨子認為,君子與狗豨 是不同的,故由“狗豨有斗”不能推類得出“君子有斗”。
據《公輸》記載,墨子聽到公輸般幫助楚國制造云梯,準備攻打宋國,于是起身去見公輸般,對他說:“北方有侮臣,愿藉子殺之。”引誘公輸般說出:“吾義固不殺人。”墨子抓住他這句話,說:“義不殺少而殺眾,不可謂知類。”這里墨子顯然認為“殺少”與“殺眾”性質相同,同屬于不義行為。因此,既認為不應殺少,也應該承認幫助攻打宋國即“殺眾”是不對的,知道不應“殺少”卻又不知道不應“殺眾”,墨子說這就是不“知類”。顯然墨子已經充分認識到推類的“同類可推”原則,并意識到準確的把握事物“類”之于推類的重要性。
三、“察類”、“明故”――對事物類的認識
對推類原則的進一步研究必然會引出什么是類的問題。長期的論辯實踐,對克敵制勝的追求,使墨子認識到,有效推類的關鍵是對事物類的準確把握,從而提出了“察類”的主張,并且要通過“明故”而“察類”。墨子的這些主張也是在具體辯例中體現出來的。《非攻下》載:
今逮夫好攻伐之君,又飾其說以非子墨子曰:“以攻伐之為不義,非利物與?昔者禹征有苗,湯伐桀,武王伐紂,此皆立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曰:“子未察吾言之類,未明其故者也。彼非所謂攻,謂誅也。……”
墨子認為,禹征有苗、湯伐桀、武王伐紂這些戰爭行為與“好攻伐之君”的戰爭行為是不同的類,前者應該稱之為“誅”,后者只能稱之為“攻”。在《非攻下》中,在上述引文之后,墨子還進一步分析了原因,把“察類”與“明故”聯系起來,通過“明故”說明禹、湯和周武王的戰爭行為屬于“誅”一類。禹為什么要征有苗?因為有苗“大亂”,而且上天命禹征有苗。湯伐桀和武王伐紂的緣由也是如此,都是由于被征伐者“大亂”,征伐者受天命而舉兵征討。正是由于有著同樣的原因,故禹、湯、和武王的戰爭行為是“有義”,屬于同一類。而“好攻伐之君”的戰爭行為沒有這些前提條件,因而與禹、湯和周武王的戰爭行為是不同的,屬于另類。
通過分析事物的原因,從而認識事物的類別,這表明墨子對事物類有了理性的思考。列寧指出:“真正地認識原因,就使我們的認識從現象的外在性深入到實體。”[2]亞里士多德也曾指出:“人之所以更有智慧,不是由于從事某種活動的技能,而是由于掌握了概念知道了原因。”[3] 當然,在上述事例中,墨子所分析的原因不是客觀存在的,但他表現出的通過分析事物原因而認定事物類的傾向,在先秦邏輯史上意義空前。以后的先秦邏輯諸家繼承了墨子的這一思想,并把類的理論建立在對事物原因的客觀分析基礎之上,創立了先秦邏輯。
四、關于墨子的推類思想
墨子的推類思想有以下特點。
第一,墨子已開始研究推類了。推類的關鍵是對類的準確把握,墨子明確提出“察類”,并認為要經過“明故”而“察類”,表明他涉及到了對推類的研究。先秦邏輯的核心是類的問題,說墨子是先秦邏輯的奠基人一點也不過分。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墨子的這點成就是初步的。墨子沒有明確地界定“類”;由“明故”而“察類”的方法是在具體的辯例中體現出來的,并沒有明確地被他表述出來;對“故”的問題沒有系統地研究。
第二,墨子關注的重點不是推理而是論辯。首先,用推類構造出各種論辯方法運用于論辯實際,就是一個明證。其次,墨子是由關注論辯方法的有效運用而思考推類的有效性,從而思考類的問題的。再次,那么多的推理,墨子只對推類進行了思考,而且基于推類的論辯方法用得最多,這也說明他更關注論辯。因為,推類這種推導方法,由具體到具體,相對于其他推理形式更容易為聽眾所理解,用這種推理更容易說服聽眾。
第三,墨子的推理主要以對事物的具體、客觀分析為基礎。為了“察類”而“明故”就很好地說明了墨子推理的特點。另外,墨子論辯中的一個實例,更能說明墨子推理的這個特點。《貴義》篇載:
子墨子曰:“商人之四方,市賈信(倍)徒,雖有關梁之難,盜賊之危,必為之。今士坐而言義,無關梁之難,盜賊之危,此為信(倍),不可勝計,然而不為,則士之計利,不若商人之察也。”
商人四方經商與士為義一樣都有利,因而從商人為獲利而“必為之”也應該推出士為獲利而必為義。另外商人四方經商與士為義有不同之處,第一,士為義獲利更大;第二,士為義無商人四方經商那樣的困難,即“關梁之難”、“盜賊之危”,因此,從兩者的相異點看,士人求利者更應“為義”。這里,墨子推理的根據,既涉及了事物的相同點,又涉及了事物的不同點,更是把推理建立在了對事物的全面分析之上。
墨子推類思想的對《墨經》產生了很大影響。
首先,《墨經》關注的重點也是論辯,由研究論辯方法而及推類;而且,在《墨經》重點研究的辟(相當于譬)、侔、援、推四種方法中,有三種是由墨子首創并大量運用于論辯實際的。其次,推類是《墨經》研究的主要推理理論,該理論強調準確、全面地把握事物的特點和原因對于有效推類的重要。
雖然,墨子的推類思想比之《墨經》顯得稚嫩,但后者導源于前者,卻是先秦邏輯史上不容否認的事實。作者:張晴
【注釋】
[1] 孫中原.《中國邏輯史》(先秦)[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51.
[2] 列寧.《哲學筆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67.
[3] 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0.2.
責任編輯:C009文章來源:《殷都學刊》(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