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到對這個那個的保護時,很多事情都會遭遇令人倍感無奈的尷尬。中國是一個法制國家,但各類法律法規(guī)大多是建立在各自為政的基礎上。
近期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文聯(lián)聯(lián)合主辦的“去偽存真——書畫作品版權保護研討會”高調提出將把書畫打假納入國家打擊侵權盜版的專項行動之中,重點查辦一批擾亂書畫市場秩序的大案要案。這應該是一個令人興奮的消息。但問題是,這只是一個部門的一廂情愿。著作權修法無疑是一個與時俱進的舉措,但如何修?書畫作品不同于文字類的文學作品,它不具有直接或直觀上的真?zhèn)螌Ρ龋簿褪钦f它沒有量化指標。在此,我僅舉一個案例來說明書畫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無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08年10月12日審理蘇敏羅訴北京翰海拍賣公司拍賣吳冠中假畫《池塘》案。盡管吳冠中對涉案的作品進行了自證,并鄭重地親筆寫上“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的鑒定結論,但翰海公司卻在法庭答辯中堅稱:“讓畫家本人來鑒定其作品的真?zhèn),存在很多弊端,也不符合司法?guī)定。吳冠中在本案中不能既充當證人,又充當鑒定人。如果吳冠中是證人,他需要出庭作證;如果作為鑒定人,則吳冠中需要有相應的鑒定資質。書畫的鑒定,主觀性很強,彈性很強,畫家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最終該假畫案并沒有支持吳冠中先生維護自己著作權的自證,判決原告敗訴。
再言之,即便是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書畫鑒定家,面對法律訴訟,他們的觀點也因是否具有司法效力而陷于無奈。除此之外,多年來書畫市場的真?zhèn)舞b定風波所凸顯出來的問題,也會使得書畫著作權的保護成為一句空談。在權勢的淫威和利益的誘惑下,書畫鑒定家在很多時候都表現得別樣異常,學術良知和做人道德全都在淫威和利益面前成為俘虜。更可怕的是,很多書畫家的學生和子女也介入其中,成了造假、拍假、販假的幫兇。此外,媒體和一些出版社在某種程度上也為造假、拍假、販假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這無疑是誠信的危機,而這一誠信危機也是千余年來的頑疾所致。如果說書畫是傳統(tǒng)的藝術,那么書畫造假也隨之成為了一個傳統(tǒng)的職業(yè)。抑或正因如此,我國政府制定的《拍賣法》也就諱莫如深起來,曖昧地以“瑕疵”一詞詮釋“贗品”一詞。《拍賣法》最終成了拍賣機構不對贗品承擔法律責任的“尚方寶劍”。
在我國,書畫市場的正規(guī)主力軍是拍賣機構,天價成交和天價贗品幾乎都是拍賣機構運作的產物。因此,它具有導向意義。如此的正規(guī)主力軍的戰(zhàn)略和戰(zhàn)術宗旨都是對贗品不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如何去維護書畫家的著作權和版權?類似于北京琉璃廠、潘家園的古玩城,雖說贗品泛濫成災,但比較數千家大大小小的拍賣機構而言,那只能算得上幾只蒼蠅。書畫打假還是要從打老虎開始,這叫“擒賊先擒王”。要想行之有效地推進著作權的修法,一家職能部門的身體力行和潔身自好顯然是不夠的!杜馁u法》不修改,書畫打假和書畫家著作權維護的問題依舊是問題。
我在2006年就提出“遏制藝拍市場贗品泛濫,組建‘拍監(jiān)會’勢在必行”的呼吁,并形成文字委托全國人大代表朱海燕女士提交全國人大。朱女士不愧為樂于和敢于代表人民說真話的合格代表——在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她將《遏制藝拍市場贗品泛濫組建“拍監(jiān)會”勢在必行》的提案提交人大會議,得到與會者和數百家媒體的重視,《法制日報》“兩會特刊”給予了重點報道。
我在文中著重提出,要想在書畫拍賣中有效地遏制贗品泛濫,必須參照證券交易的相關法規(guī),建立一個“拍賣監(jiān)督委員會”,以期實現對拍賣程序進行有效監(jiān)督,打擊拍假行為。這一觀點引起部分有識之士的共鳴。但事情過去七年了,我們呼吁修改《拍賣法》的呼聲也僅僅是一個個呼聲,并沒有得到立法機構的重視。呼吁修改《拍賣法》如同呼吁官員公布財產一樣,都是立法之痛、修法之癢。【原標題:當《版權法》遭遇《拍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