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原本純系藝術品的名家書畫作為商品在社會流通時,書畫即具有了商品屬性,但它卻不是一般性商品,而是特殊商品。如果是一般性的商品,那打假相對容易,通常只要帶上購買該商品的發票與其他證明其質量不相符的材料找工商局或消費者協會,就基本能挽回損失。而作為特殊性商品的書畫卻不同,哪怕明知是假,若要向商家提出退貨要求,那多半是徒勞的。藝術品打假之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書畫鑒定取證與舉證難
任何商品要打假,必須先要舉證。否則憑什么說假?可鑒定收藏人在明處,而造假者卻躲在暗處。且古今書畫造假手法五花八門,再加上當今不少借助高科技的手段。司法上有個“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書畫揭偽也一樣,要證明假,必須要找到當局贗品作偽的某細節破綻,甚至包括所仿制的母本都收集在案,這實際上就如同大海撈針一樣。根據我的經驗,對一件書畫偽作進行取證的成功概率尚不到5%.
書畫鑒定真偽結論常因人而異
每一位書畫鑒定專家的知識結構與閱歷及實踐經驗不同,常導致不同的鑒定專家對同一件書畫的鑒定結論不同,甚至相左,這是收藏圈中常態。也會有一些鑒定專家,或見利忘義,或礙于面子,或顧及人情等,有意對鑒定物作顛倒黑白的表態,即收藏圈子中人常說的“黑哨”現象,圈外人短時間內只能似霧里看花,不少人純粹是因聽專家的話而成為受災戶。
書畫交易有“不包真假”行規
現在國內及海外有數百家書畫拍賣行,每一家拍賣行在拍賣會前印制的拍賣圖錄上或在拍賣品預展現場,都會公示類似于“買家自己在拍賣前須看清拍賣品的真假或瑕疵,一旦作出競買決定就不包真假的”條例;民間交易也有類似買了不能退的“行規”。這些,無形中讓售假者“有恃無恐”起來,說它是助紂為虐一點不夸張。
打假至今無法可依
目前國內還沒有健全完善的藝術品消費保護的法律條例,不能打擊書畫造、售假行為。不限制,自然就蔓延。從其產銷鏈看,似乎各個環節都在自如地運轉。造假者們不斷在生產偽作,中介者(經營者,尤其是拍賣公司)頻繁地知假拍假,或對拍品不嚴格把關,其拍賣前在拍品圖錄前面公開聲明的“游戲規則”是一切購假后果均讓買家自己去承擔。即使有個別的買家在日后發現買到假貨后找原購買方理論,至多只會同意再把偽作拿來拍賣,至于拍不拍得掉則概不負責。如此循環往復,形成藝術品市場不正常營銷的惡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