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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祖”(燧皇)陵前話“圣火”系列之五 中國古代自然火災和防火措施(2)

2013/4/20 16:04:44 點擊數: 【字體:

  民國時《續修陜西通志稿》卷一九九,記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陜西自燃火:“省東西各縣春夏之交孽火時作,或睹火球飛空,或聞其聲嘻,出移時場中麥積火起,損失甚多。”

  古文獻也記載了很多由大風引起的火災。

  《唐書·五行志》記唐廣德元年(763年)湖北風火:“十二月辛卯夜,鄂州大風,火發江中,焚舟三千艘,延及岸上民居二千余家,死者數千人。”

  《晉書·五行志》記寧康元年(373年)河南風火:“三月,京都大風,火大起。”

  清乾隆《盛京通志》卷十一記明天順元年(1457年)遼寧風火:“三月五日,無云而晦,西南風聲如雷,屋瓦皆飛,揚沙拔木,西關火起,延燒居民房屋及東北古廟,松榆數百殆盡……”

  地震是一種常見的自然現象,大震來臨時也會引起火災。

  《玉堂芝談薈·地日夜九震》中記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山西地震引起火災:“太原地大震,凡四十余日。又震烈壞民居舍,火從裂地中出,燒殺數萬人。”每一次大的地震都會引起火災。

  另外,隕石、流星雨也會造成火災。

  《隋書·五行志》記陳禎明二年(588年)江蘇因隕石起火:“五月,東冶鑄鐵,有物赤色,大如斗,自天墜熔所,隆隆有聲,鐵飛破屋而四散,燒人家。”

  《夢溪筆談》卷二十記宋治平元年(1064年)江蘇隕石引起的火災:“常州日禺時,天有大聲如雷,乃一大星,幾如月,見于東南。少時而又震一聲,移著西南。又一震而墜在宜興縣民許氏園中,遠近皆見,火光赫然照天,許氏藩籬皆為所焚。”

  清光緒《江西通志》卷九十八記明正德八年(1513年)江西隕石引起大火:“夏六月辛酉,豐城縣西南連隕火星,如盆如斗,既而火作,至七月初始熄,燔二萬余家。七月甲申龍泉有赤彈二自空隕于縣治,形如鵝卵躍入民居相斗久之,戊子火隕龍泉縣四千余家。”

  清光緒《廣州府志.雜記四》記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廣東流星雨引起火災:“戊申九月,夜有星如珠,長丈余,數十小星隨其后,自北而南,熒熒然有聲,月色為其所掩。或以為彗星,或以為火星。是年會城多火災,而南岸尤甚。”

  古人已懂得防火滅火

  長期以來,怎樣防火救火,一直是人們研究的課題,其中建立消防法規,就是一項。

  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各個時期都有“以法治火”的法規法典。雖然這些法規法典中多是對違法造成火災者的刑罰,但對于防范自然火災也同樣是有用的。

  在周代設立了掌管防火滅火的“火官”,頒布了“火禁”。《周禮·秋官·小司寇》記有司繺氏“仲春,以木鐸修火禁于國中”。即防火人員手搖木鈴,提醒居民防止火災。至此成為習俗,直至明清。在西晉的《晉律》和南北朝時的《大律》中均有《水火篇》,《唐律》中更有比較完備的防火法規,宋代還制定了軍隊救火的規定。在元代,對日常防火規定:“諸城郭人民,鄰甲相保,門置火甕,積水常盛,家設火具,每物須備”,“凡救火之具不備者罪之”。明代的《大明律》和清代的《大清律例》均有對“失火罪”和“防火罪”的處罰條款。

  法規之外也有完備的消防機構。官辦的消防機構,在周代已有,宋代稱為防隅、潛火軍,元代、明代稱救火兵丁,清代稱防范火班,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有了消防隊。

  《東京夢華錄》記載北宋汴京消防機構的工作情況為:“每坊巷三百步許,有軍巡鋪房一所,鋪兵五人”,“夜間巡警”。在“高處砌望火樓,樓上有人卓望”。“每遇火發撲救,須臾便滅”。這也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消防專職部隊。據《夢粱錄》記載,趙構遷都臨安后,“官府坊巷,近二百步,置一軍巡鋪”,街道上主要地段都設有防隅官房,建望火樓二十多處。臨安全城的“防隅巡警”有2300人之多,這使消防機構更加完善。

  據史料記載,我國第一支消防警察部隊建于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在天津南段巡警總局設消防隊。這以后,北京、哈爾濱、保定、南京、昆明、廣州、沈陽、長沙等地也相繼建立了消防隊。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成立巡警部,下設消防處,由“統帶”管轄。當然他們的職責是保障皇家的安全,主要駐守在皇宮、頤和園等處。

  民間的消防組織,有“水龍會”等,這是由商家自發組織的群眾性消防組織,負責籌集消防資金,購置和管理消防器材,組織開展各種消防活動。據《休寧縣志》卷三十二“民俗·廟會”中記載,每年“農歷四月初十,安徽休寧縣萬安鎮舉行廟會,在水龍廟前演戲三天,以祈禱免火災,保平安,水龍廟內置各種消防器械”。水龍廟會由水龍會組織。廟會期間,把水龍廟里的大小水龍、水槍及其他器材全部在外展示,而各商號自備的小水龍、水槍等各種滅火器材也拿出來展示,并進行演習競賽活動,達到了宣傳防火知識,提高防火意識的目的。清光緒二年(1876年)立于萬安鎮的《復辦水龍碑志》記載了集資辦消防和置辦消防器材的情況。

  “降災在天,防患在人”。我國古代,在防火滅火方面,積累了不少具體有效的經驗。

  《漢書·五行志》記:“左氏傳曰:宋災,樂喜為司城,先使火所未至,徹小屋,涂大屋,具綆缶,備水器,蓄水潦,繕守備,表水道,儲正徒,郊保之民,使奔火所。又飭眾官,各慎其職。”也就是說在沒有發生火災之前,把易燃的小屋拆除,用泥來封不宜拆除的大屋,以阻隔火勢。準備好裝土的工具草籠、繩索、貯水的器物和滅火的水、沙土。發生火災時,調集官府勞役和郊外之民,趕去救火。足見先秦時期已有防火滅火的具體措施。

  防火墻是古代一種行之有效的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在甘肅省發掘出土的一座建于漢代的大型糧倉遺址,四周的墻以夯土構筑,最高處達6.7米,倉庫內還有兩堵南北向的墻,厚達1.5米,把倉庫隔為三間,每間面積616平方米。這是我國考古發現最早的防火墻。在歙縣《徽郡太守何君德政碑記》中記載當時的徽州太守何歆創修封火墻一事:“吾觀燔之勢,未有能越墻為患者。降災在天,防患在人。治墻,其上策也。五家為伍,甓以高垣,庶無患乎”。康熙《徽州府志·名宦》中對何歆這一防火

  措施也有記載:“乃下令:郡中率五家為墻。里邑轉相效,家治崇墉以居,自后六七十年無火災,實輒易滅,墻巋然。”

  封火墻可以封閉火勢,阻止火災蔓延。這樣的墻在徽州城鄉建造了數千道,一直沿用至今。《廣西通志·祥異》記載:明嘉靖九年九月,廣西梧州大火。第二年,知府請提督“筑一火墻,以防火患,民甚賴之”。《南平縣志》也記載明萬歷年間兩任郡守兩次令當地富戶捐獻銀兩,共建九座防火墻。這種防火墻發展到后來,出現了每家每戶獨立建造的形式,有“五岳朝天”型、“雀尾式”、“哺雞式”、“馬頭墻”、“屏風墻”等。

  古代在城市規劃時,非常注重水源問題。這不僅是生活的需要,也是保證消防用水的需要。

  我國古代已有滅火工具

  所有防火的完成,需要準備完備的滅火器具。

  據《通典》載:“以粗竹長一丈,鎪去節,以生簿皮合縫為袋,水三四石,將筒置于袋內,急縛如濺筒。”“令壯士三五人撮水口,急蹙之滅火。”這是唐代的滅火器。

  到了宋代,滅火器具又不斷創新。《武經總要前集》載有“水袋以馬、牛雜畜皮渾脫為袋,貯水三四石,以大竹一丈,去節縛于袋口。若火焚樓棚,則以壯士三五人持袋口,向火蹙水注之。”還有水囊,“如一囊,以豬牛胞盛水”;唧筒,“用長竹下開竅,以絮裹水桿,自竅唧水”;麻搭,“以八尺桿系散麻二斤,蘸泥漿皆以蹙火。”這些水袋、水槍、滅火棒是當時有效的滅火器具。

  明清時期,在宮中設了貯水的大缸,以備滅火之用。據《大清會典》記,紫禁城內曾設有308尊大缸。有銅鎏金吉祥缸、燒古青銅缸和鐵鑄大缸三種,其中銅鎏金吉祥大缸高1.2米,直徑1.63米,每尊可貯水3000多升。

  清代宮中的防范火班又稱機桶處,機桶處又稱“水龍”,下裝四個輪子,是當時較為先進的救火器具。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與滅火有關的裝備。北宋時,蘇軾曾先后任杭州通判和太守,建立了時稱“潛火隊”的消防隊,配置的滅火器材有棚索、斧、鋸、旗號、火籠、火背心等。明代,杭州官府的防火鋪配置有水桶、云梯、火鉤等。至清光緒時,藤斗水槍已發展成“水銃”,還有抬龍、吊桶及梯子、警鈴、撓鉤、刀斧、扛索、燈籠和專用號衣、號帽等消防裝備。光緒十三年(1887年)的杭州織造署經朝廷批準,購置了洋式水龍,從人力出水至后來馬達發動出水,稱“機龍”。這些消防機構和消防器材,雖然現在看來比較落后,但為今天的消防工作積累了大量有效的經驗。

  火的利用除了給人類帶來溫暖與光明,有時也會帶來麻煩甚至災難。在我國,很早就有防火法規和消防機構,一些建筑物上也配套建有防火設施。圖為商丘閼伯臺的古老建筑。

 



責任編輯:C006文章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200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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