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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3日,德國聯邦議院最終以絕對多數通過了新的《文化財產保護法》。
二戰后,聯邦德國于1955年制定了《文化財產保護法》。該法沿革1919年法律精神,確認以制定財產清單的形式防止文物外流。2007年,德國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簡稱1970年公約),并于同年制定《文化財產歸還法》。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德國的文化遺產,打擊非法文物交易,2013年4月,德國聯邦政府向國會提出修改現行相關法律的建議,即將上述兩個有關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合并為一個統一的法律。經過專業討論和社會聽證,2015年11月4日,聯邦政府內閣正式批準了《文化財產保護法》修改草案,并向德國立法機構提出修改法律的議案。
新法案提出以來,曾遭到一些藝術品經銷商和拍賣行、私人收藏家、藝術家甚至博物館的反對。他們認為,新法案將嚴重限制其對所持文物和藝術品的所有權,同時還會威脅德國文化和藝術品市場的繁榮。但德國聯邦文化與媒體國務部部長莫妮卡·格律特斯是新法案的提出者和堅定支持者,在立法草案的三讀程序中,她再次重申,新的《文化財產保護法》將更加有效地保護德國和世界的珍貴文化遺產,打擊非法文物交易活動。她還表示,新法案的通過表明德國最終承認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公約的法律框架和法律標準,這比其他歐洲國家晚了幾十年。
德國新的《文化財產保護法》申明,法案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護“最能承載德國文化的藝術品和文物”,防止這些文物的流出給德國造成重大損失。對于如何界定“最能承載德國文化的藝術品和文物”,新法案延續了以往做法,規定將由來自于16個州的文化機構(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研究所)、藝術品交易商、私人收藏家組成專家小組,由專家小組討論確定國家重要文物保護清單,進入保護清單的藝術品和文物交易將受到嚴格管制。
新法案對交易藝術品的年限和價格做了嚴格的限定。以對繪畫作品的規定為例,根據新法案,德國文物經銷商和收藏者如果要將歷史超過50年、價格在15萬歐元(17萬美元)的繪畫作品出口至歐盟以外的國家,必須獲得政府批準并獲得相應的許可證。經銷商如果將歷史超過75周年、價格在30萬歐元(34萬美元)的繪畫作品出口到其他歐盟國家,也必須獲得政府簽發的出口許可證。新法案強調上市交易藝術品和文物的合法性,規定獲得出口許可證的文物除了要滿足新法案規定的年限和價格限定條件外,還要滿足不是非法盜掘獲得、不屬于猶太人繼承人所有、不是贗品等特定條件。對于考古發掘出來的某些古代珍貴文物不設價格限制規定,但交易前一律需要獲得政府批準,由政府核準后予以簽發許可證。
對于在世藝術家的作品,新法案規定,由藝術家本人決定其藝術品是否列入國家文化遺產保護清單。對于藝術家本人不同意列入保護清單的藝術品,其在國際市場上的交易不受新法案針對各類藝術品制定的最高價格和年限的限制。該條款的目的是在加強重要藝術品和文物保護的同時,保持當代藝術品市場的繁榮,保護當代藝術家的經濟利益,避免損害當代藝術創作名家的創作熱情。這一規定獲得了有影響力的、作品市場價格高的在世藝術家的歡迎。
關于博物館因展覽而借用藝術品的問題,新法案也做了明確規定:公共和私人博物館因展覽而借用藝術品和文物時,需獲得政府簽發的許可證,而且可以一次性為所有借用藝術品申請一個總的許可證。
關于在歐盟內進行藝術品交易的問題,新法案規定了一個特別條款,即政府指定的評估師將對因價格超標而無法交易的藝術品進行價格評估,并最終確定一個合適的價格。這一規定是在法案最后通過前加入的,可以看作是針對價格限制條款的例外規定,增加了政府決定交易文物價值的話語權,能夠將交易文物更好地納入政府監管范圍內。
德國新法案增強了對文物古玩市場的監管,對非法文物進行登記注冊并向公眾公布非法文物清單,以防止非法挖掘、偷竊的文物在德國文物市場上進行交易。新法案明確規定,如果該項文物在流出國屬非法盜掘、非法出口的范疇,在德國同樣被視為非法文物。為此,法案還詳細規定了非法文物的返還機制。打擊非法挖掘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買賣、打擊被盜文物交易、非法文物返還機制、刑事處罰構成德國新的《文化財產保護法》的四大支柱。
此外,新法案對來自于恐怖組織活動地區或國家文物的交易實行更為嚴格的控制和審查。新法案規定,來自于危機國家的文物和藝術品必須出示來源證書才可以在德國交易。
綜合來看,德國新的《文化財產保護法》不僅旨在打擊本國非法盜掘文物、非法買賣文物的活動,保護本國的文化遺產,而且特別強調保護他國文化遺產也是新法案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