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慧玲 秦 瑩
云南的少數民族傳統技藝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技藝的產生和發展源自當地的少數民族部落、群體,通過傳承人的薪火相傳得以保存、傳續并不斷地發展壯大。許多具有獨特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非遺技藝,凝結著特定群體的智慧創造,具備知識產權的一些特征,然而,運用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理論體系,在確定非遺技藝的權利主體和獨創性時又似乎無從下手。筆者試從云南地區的少數民族傳統技藝保護的視角,探討非遺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問題。
云南非遺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截至目前,云南省共計命名了1000多名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通過筆者的調研發現,在云南,僅有一少部分非遺傳承人已經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對于大多數非遺傳承人而言,知識產權保護仍然還是比較陌生的概念。
一些傳承人僅僅是曾經聽到過這個名詞,但他們并未認識到自己擁有的技藝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價值。例如,苗族錦雞舞的傳承人,好多拍攝錄制者都會將他們在一些場合下的舞蹈記錄下來,并且刻成光盤進行售賣,但他們并不認為這有何不妥。
有一些傳承人開始對知識產權保護有了朦朧的意識。例如,隴川縣戶撒鄉的一些傳承人已經有了朦朧的品牌意識,他們會在制作的戶撒刀上印下“非遺保護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等標志,以及留下自己的聯系方式。少量的傳承人對品牌經營比較注意,并且已經持有了知識產權,最典型的就是白族的扎染,部分傳承人登記了企業或開設了店面來經營扎染,并且對所經營的品牌及時進行注冊,防止他人偽冒。
相對個體的非遺傳承人,云南一些地區的地方政府對于非遺知識產權進行的保護顯得更為積極主動。例如石林彝族自治縣針對該地區的非遺項目、企業、作品的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采取了一系列的保護措施。該縣不僅搜集了與阿詩瑪有關的各種資料論文、傳承人口述史,編輯出版了阿詩瑪文化叢書,而且制定了《石林彝族自治縣關于促進企業創名牌名品的實施意見》,鼓勵全縣非遺企業爭創名牌。此外,石林縣還正在著手對部分入選非遺名錄的工藝美術類作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非遺傳承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矛盾
非遺是千百年來流傳下來的寶貴財產,許多時候是被某一個群體所共有的,具有一定的“大眾化”,而知識產權保護需要明確具有某一知識、思想的主體,是一種較為“私有化”的權利。因此,這一因素構成了二者之間存在一些矛盾,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難以實現對非遺的永久保護。在知識產權體系中,獨創性的價值趨勢與時間緊密聯系,成反比關系,因此它的保護期限是有限的。與之相反,在非遺的保護中,獨創性的價值趨勢與時間成正比關系,這是因為,在傳承的過程中,一些知識體系得到補充、完善、升華,其價值隨著時間的沉淀更加值得挖掘。所以,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非遺傳承的無限延續性特點不相符合。
其次,非遺領域存在許多知識產權體系難以規范和保護的問題。例如,白族的扎染工藝,許多白族人都會扎染這門手藝,所以它的權利主體很難確定,因為它的傳承人不是一個特定的群體,但是在知識產權體系中,權利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組織、法人或者是自然人。又如,在口頭流傳的民間文學類項目中,口述者與記錄者誰擁有知識產權也是一個難解的問題。
此外,從理念上來說,非遺傳承人培養重在對技藝的保護,而并非效益的實現,這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思想之一——開發文化資源、實現經濟利益相矛盾。
非遺視野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構建
非遺是最能體現民族獨特創造的寶貴遺產之一,構建非遺視野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對于非遺領域的有序傳承發展尤為重要,在筆者看來, 主要應從兩方面入手。
第一,尊重非遺傳承人的意見,培養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少數民族非遺的權利主體是其本民族的傳承人,因此在保護的過程中,應該充分尊重傳承人的意見。此外,還要培養少數民族傳承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從而增強傳承人對本民族文化傳承和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完善知識產權理論體系和相關法律法規,合理界定權利主體。許多少數民族非遺項目的傳承人散落在民族地區的各處,并非具有特定的組織機構,而且同一項目有許多人群共同傳承,因此應該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的理論體系,在對當前的各類非遺傳承情況進行科學的研究分類的前提下,進一步探討如何將非遺保護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疇,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從而對保護的權利主體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