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文物局對河北省文物保護中心在嘉峪關長城保護維修工程中,違規出借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一級資質證書并非法獲利一事進行查處,暫停該中心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一級資質一年并通報全國。
2015年10月,國家文物局收到河北省審計廳關于河北省文物保護中心違規出借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一事的《審計移送處理書》,通報該廳在對河北省文物局2014年度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河北省文物保護中心2013年8月違規出借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一級資質證書給嘉峪關市恒興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不具備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用于甘肅省嘉峪關長城保護維修工程投標,中標后收取合同金額3%的技術服務費。國家文物局隨即要求河北省文物局進一步核實、調查相關情況。河北省文物局經調查,確認河北省文物保護中心出借資質證書一事屬實,該中心對此已予承認。
鑒于河北省文物保護中心出借資質證書一事經審計部門審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該行為發生于國家文物局2014年《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頒發之前(合同簽訂時間為2013年8月),按照《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文物保發【2005】18號)第二十六條:“轉讓、出借或變相轉讓、出借《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由資質審批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規定,暫停河北省文物保護中心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一級資質一年,責令河北省文物局督促該中心作出深刻檢查并認真整改。同時將此事通報全國。
國家文物局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的通報中要求,要高度重視和加強本轄區內的文物保護工程管理,嚴肅查處出借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文物保護維修工作的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量和文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