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為總則、保護、管理、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確定了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并對遺址保護范圍和控制地帶如何進行保護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中的元上都遺址是指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正藍旗和多倫縣境內的以元上都都城遺址為核心的文物遺存,將包括宮城、皇城、關廂等物質文化遺產,與元上都遺址相關的祭敖包、民歌、傳說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龍崗山、上都河水系等位于區域內的濕地、草原、森林等自然環境均界定為元上都遺址的保護對象。《條例》還規定了元上都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的行為和從事各類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并提出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元上都遺址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視、督查,元上都文化管理遺產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定期監測和反應性監測。
此外,《條例》對元上都遺址出土文物的管理、展示以及在保護范圍和控制地帶內開設服務項目、開展旅游活動都作了相關規定,并對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1998年,元上都遺址被國務院公布為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2年6月29日,第36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元上都遺址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目前,元上都遺址是內蒙古自治區唯一的世界文化遺產。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有關要求,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所有遺產必須有長期的、充分的規范性立法措施確保其存在和得到保護。
2014年初,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政協將“元上都遺址申遺后管理體制和法規建設”列為專題協商議題;2014年底,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將《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列入2015年立法計劃,錫林郭勒盟行署作為起草單位,經過實地調研,形成了《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送審稿)》;2015年11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2015年11月25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會后,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和文化廳有關同志就條例(草案)涉及的問題進行了立法調研,法制委員會組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邀請有關專家和部門負責同志就條例(草案)的有關問題進行論證,并向所有自治區人大代表和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書面征求了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2016年5月26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此進行了分組審議,提出了進一步的修改意見后,最終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