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湖南省通過立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5月27日上午,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全票通過《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表決,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將有法可依。
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搶救性記錄,運用科技手段將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進行全面、真實的記錄,并收集整理有關實物資料予以妥善保存。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為加強保護和傳承,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及傳承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必須履行制定并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全面收集、保管該項目的實物、資料并登記、整理、建檔,有效保護該項目所依存的場所等職責;代表性項目傳承人享有開展傳藝、展示技藝、教學以及學術研究、交流等活動,享受政府規定的傳承補助,向他人提供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權利。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集中且保持較完整,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和廣泛群眾基礎的特定區域,實施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直接關聯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保護范圍,并在文物保護、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實施辦法還明確了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有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性保護并造成嚴重后果、不依法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規劃或者不對保護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并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而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1年2月25日通過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