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利用知識產權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2013/4/19 11:43:14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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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保護模式
著作權是為了保護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做出了創造性勞動的人的權利,具體針對的智力勞動成果指的是作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第一類客體為民間文學藝術,對于這些民間文學藝術,我們可以通過著作權制度來加以保護。
以我國為例,民間文學藝術大體可以包括:(1)民間文學、音樂、美術作品類。如神話、傳說、詩歌、寓言、故事、謠諺,利用古琴、馬頭琴等民族樂器創作并演奏出的古曲,版畫、年畫,泥人、面人、石雕、竹木根雕等雕塑,編制品、紡織品、民族服裝、地毯、掛毯、陶器、瓷器或其他生活藝術用品的設計和裝飾等。(2)傳統表演藝術類,傳統體育與競技類。如民間戲劇、說唱、曲藝、舞蹈、雜技,具有民族風格的摔跤、蕩秋千、叼羊等體育活動,有時這種體育活動與民族風俗、儀式、禮節緊密相關,凡風俗、儀式、禮節中具有表演性質的部分,也可歸入此類。象這些民間文學藝術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
(二)商標權保護模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很多,單靠著作權制度是無法全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族性和區域性,我們不妨利用商標權制度賦予某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遺產以地理標志,可以通過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來進行保護。例如,“廣東涼茶”就可以作為一個地理標志,就可以通過商標制度來進行保護。現實中,我國好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注意到這一保護模式。2004年6月4日,國家商標總局核準了重慶銅梁縣高樓鎮火龍文化服務中心注冊“銅梁火龍”為商標的申請。有學者認為:“商標權保護模式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途徑的拓寬,此種保護模式可以有力地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模式的轉向———由以靜態保護為著眼點向以文化換效益的合理開發利用模式轉變,是一條值得推廣的保護模式。”[5]運用商標模式進行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分發掘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通過市場的運作把文化遺產轉化為經濟效益。經濟效益的提高反過來可以促使文化遺產的擁有人積極去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專利保護模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第二類客體為傳統科技,其內容主要包括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及實踐,以及傳統的手工藝技能,不包括可歸入第三類傳統識別性標志客體中的代表傳統手工藝技能的招牌或名稱。例如,我國從秦漢流傳至今已兩千多年的二十四節氣、各種農諺以及傳統的農業技術、畜牧技術、狩獵技術,傳統服裝或織布的制作和印染技術,傳統食品的制作技術,傳統醫藥和醫療知識等。這些手工藝技能當然也可以采取專利制度進行保護。
(四)商業秘密保護模式。
用專利保護傳統科技存在許多技術上的障礙,加之程序復雜、代價較高、保護期限太短且需充分公開的缺陷,與之相比,運用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是其中一種)保護傳統科技可能是一個更好的選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定義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濟信息。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它包括了傳統的手工藝技能。這種手工藝技能往往是一個民族、地區或者家族所獨有的,是一代一代人傳承下來的,而且只傳內不傳外,具有保密性。例如廣東的涼茶中的“王老吉”,它的口味必定和其他涼茶不同,這種不同之處來自于工藝的不同。這種與眾不同的工藝就是一種商業秘密。當消費者選擇“王老吉”時,喜歡的就是它的獨特口味。如果“王老吉”的制作工藝被別人所獲悉,那么“王老吉”的獨特性就不復存在。所以這些獨特手工藝技能就具有商業秘密的性質,對它們可以給予商業秘密的保護。固然,像“王老吉”一樣,對其的保護可以采取商標保護模式、專利保護模式,但筆者認為,相比較來說,商業秘密保護模式在某些場合具有其優點。采取商業秘密保護模式,只要保密措施到位就可以將獨特的工藝永遠保密下去,不用擔心例如專利保護模式中的局限性[6]。可口可樂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責任編輯:C006文章來源:印象河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