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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吏治文化探微

2014/5/21 15:16:05 點擊數: 【字體:

    “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左傳·桓公二年》),由于吏治關系到國家的治亂興衰,吏治的清明維系著國家的長治久安,所以以法治吏、以吏治世、寬猛相濟成為我國傳統政治法律文化的核心內容和鮮明特征。早在秦漢之際,我國就已經形成職業文官階層,并在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觀念的影響下創設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官僚體系,孕育出成熟而別具一格的吏治文化,成型自秦漢時期的吏治文化也成為兩千年間我國傳統社會得以維系發展的重要支撐力量之一。

一、以典治吏,用法律約束權力

    以典治吏、以法治吏,重視吏治的法律化、制度化是秦漢吏治的一大特點。與以前“刑不上大夫”的做法不同,秦漢時期開始出現法律應以治吏為中心的思想理論,最具代表性的表現即為大家普遍認同韓非子的著名論斷:“明主治吏不治民。”韓非子冶法家各派學說于一爐,在其著作中描繪出一幅系統、完備的以法治吏、以吏治國的理想圖景,其中所包含的吏治思想塑造了秦漢乃至后世的吏治文化,甚至影響了中國傳統法律的面貌。法律塑造著官吏行事謹慎、忠于職守、不敢過分專橫的性格,這必然有利于百姓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法律公平。秦漢兩朝,官吏擁有政治經濟特權,且官職越高、特權越大,占有的社會資源也越多。與此相對應,秦漢兩朝的律法還有一種明顯的傾向,即職位越高,需承擔的責任也越大。觸犯相同的律令,位高者受刑往往重于位低者。例如,秦漢時期居高位者可以薦官、任子,后世學者多視此為其擁有特權的表現。但據《漢書·董仲舒傳》載:“所貢賢者有賞,所貢不肖者有罰。夫如是,諸侯、吏兩千石皆盡心于求賢,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賞不必多說,罰是怎樣的呢?“山陽侯張當居為太常,坐選子弟不以實,免。”“詔列侯舉茂才,勃舉湯。……勃選舉故不以實,坐削戶二百。”(《漢書·陳湯傳》)因選舉不實,涉案官員皆被免爵、削戶。曾為秦相的范雎保舉鄭安平為將出征,后來鄭降趙,按照秦國當時的法律,任人而所任不善者,應該各以其罪罪之。于是,范雎“罪收三族”。

    云夢睡虎地秦簡真實地向世人呈現了秦國以法治吏的情景,至少有28種律令涉及官吏治理:《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對官吏的任、免、補,以及任吏不審或違令、官吏不稱職等問題作出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其他如《田律》《倉律》《工人程》《工律》也明確規定了對相關部門官吏的履職要求,以及對其瀆職行為的處罰方式;傳統吏治觀念認為執掌司法裁判者尤為重要,因此秦律不僅對司法官員提出了高于行政官員的道德要求,還設置了“失刑”“不直”“縱囚”等專門適用于司法官員瀆職犯罪的罪名。漢代行政公文通常以“如律令”作為結語,官員政績考核的一條重要原則也是須“頗知律令”。西漢末年的薛宣說:“吏道以法令為師”,同一時期的朱博也說:“漢吏奉三尺律令以從事。”由此可見,漢代吏治文化延續了秦朝重視法律、重視以法治吏的風氣。秦漢時期開始以明確的法律形式系統規定官吏職務犯罪的類型及懲治方法,能夠根據官吏違法、犯罪的性質和情節輕重追究不同的行政或刑事責任,并把玩忽職守、貪贓枉法、舉薦不當、錯斷獄案和結黨營私等列為必須嚴懲的官員犯罪行為,體現了秦漢吏治高度法律化、制度化的特征。

二、以吏治世,由官吏彰顯法律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離婁上》)。秦漢吏治強調不僅要有“治法”,還需有“治人”。只有讓具備較高法律素養的官吏去治理社會,才能彰顯法律權威,實現社會的安定繁榮。因為知悉國家法律乃是為吏的前提條件,所以秦漢官吏很多都可以被稱為專業技術官員,精通律令成為秦漢官吏與后世官吏的一大區別。在秦漢法治文化的熏染下,大多吏員能夠知法守法、奉法而行政事,法律的社會作用和價值訴求得以實現。漢景帝時,蜀守文翁為化蜀地蠻夷之風,“乃選郡縣小吏開敏有才者張叔等十余人,親自飭厲,遣詣京師,受業博士,或學律令。”(《漢書·循吏傳》)他不僅選送本地有才干的小吏去京師受業學律,待這些人學成返鄉之后,他還委之以官職,足見法律傳習在當時所受的重視。從西漢中晚期黃門令史游所編的啟蒙讀物《急就篇》中也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常識在漢代基礎教育中的重要地位。漢代的嚴延年是精通律令的典型代表,《漢書·酷吏傳》載:延年“少學法律丞相府,歸為郡吏……為人短小精悍,敏捷于事,雖子貢、冉有通藝于政事,不能絕也。巧為獄文,善史書,所欲誅殺,奏成于手……奏可論死,奄忽如神。”“奏成于手”“奏可論死”都反映了嚴延年精通律令、善于變通的一面?上У氖瞧涿髁暦刹皇菫榱藢崿F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秦漢的律令終究是為王權服務的,秦漢吏治文化所孕育的官員自然也逃不出這種束縛。

    漢代以降,隨著法律儒家化的進程不斷深入,秦漢時期的官吏培養方式發生變化,國家社會對法律的重視程度亦大幅下降。三國時期,大臣衛覬向魏明帝上疏稱:“九章之律,自古所傳,斷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長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三國志·魏書》)這份奏疏一方面說明了法律和掌握法律的官吏對國家政治的重要,另一方面也說明到三國時法律已為“私議所輕賤”,精通法律的官員也為“選用所卑下”,秦漢時期“百里長吏皆宜知律”的情形已經發生變化。秦漢時期形成的“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的局面隨著儒學地位的不斷提升而被打破,原本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來判斷良吏、惡吏的標準也漸為能否精通儒家經典所代替,這在中國法律史上是一種倒退,但又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諸多因素經過博弈之后的一個必然走向。

三、寬猛相濟,吏治之道貴在應時而變

    《左傳·昭公二十年》載子產言:“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則多死焉,故寬難。”孔子贊曰:“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這種以德禮、刑罰為表征的寬、猛兩種社會調控方式自秦漢時就被靈活運用于傳統政治活動當中,影響著律令的制定與適用,并滲透于當時的吏治文化之中。秦漢吏治遵循著大體相同的律令制度,但秦因獨任法家偏于猛,漢初黃老為治則偏于寬,漢武帝時期外儒內法、以猛糾寬,而后隨著儒法合流的不斷深入,漢代吏治又由猛漸寬。此間的寬猛變化絕非一二賢人所能左右,皆時事使然,所以吏治之道貴在能夠順應時變。漢初,民生凋敝、百廢待興,吏治宜寬,黃老無為務在不侵民、不擾民,降低經濟恢復的社會成本。六七十年之后,隨著漢初經濟的復蘇,一系列社會問題涌現出來:地方諸侯威脅中央集權、國人貧富分化加劇、宗室權貴亂法無德、豪右大族橫行鄉里、各地民變此起彼伏、外族頻頻掠民擾邊。“武斷于鄉曲”的兼并豪黨之徒和“室廬輿服僭于上”的宗室公卿曾一度成為漢代國家統一和社會安定的最大威脅,如何壓制諸侯宗室和地方豪強的乖張成為當時吏治必須面對的一個嚴峻主題。

    漢初的寬緩之政顯然已經不合時宜,最遲在漢景帝時吏治猛烈之風就開始顯現。“濟南瞷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于是景帝乃拜(郅)都為濟南太守。至則族滅瞷氏首惡,余皆股栗。居歲余,郡中不拾遺。”(《史記·酷吏列傳》)通過“族滅首惡”的法律手段實現了從二千石“莫能治”到一年后“郡中不拾遺”的轉變,不得不說寬猛相濟實為秦漢吏治文化的精髓。漢武帝時期吏治最猛,瓦解了諸侯的威脅,打壓了地方豪強,但也激化了官民矛盾,大有重蹈亡秦覆轍的可能。此時吏治風氣隨著儒家地位的不斷提升而由猛入寬,儒、法兩家思想作為吏治寬、猛的源流開始合二為一。儒家強調“親親”“尊尊”,希望以宗法為基礎構建家庭倫理,并由家及國,形成由德禮維系的“家國體制”,雖等級森嚴,卻不乏道德基礎與人情關懷;法家強調官吏奉法、循令、守職,要求官吏精通法律、熟悉政事、抑制私欲、嚴行公法,希望通過制度化的訓練使官吏成為國家所賴以安定的柱石,但雖有摧枯拉朽、立竿見影的社會功效,卻“宜攻不宜守”,難為長久之計。而“儒法合流”不僅奠定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底色,也使得寬猛相濟的吏治之道獲得了更好的法律依托。

    李巍濤(作者單位: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北京交通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人文社科專項項目:漢武帝時期法律文化研究〔2014JBW005〕成果)

 

責任編輯:M005文章來源:燕趙晚報(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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