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究竟是一種價值,還是一種制度?
現代中國人只要一提到民主,第一反應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更進一步還會認為它意味著人民主權,可以說是天經地義地合理,反對民主就不可理喻。在這一基礎上,形成了民主/專制二分式思維,即民主是專制的反面,不贊成民主等于維護專制。一個多世紀以來,中國人圍繞民主的一系列爭論,特別是有關儒學與民主關系的爭論,幾乎都建立在這種思想前提之上。
這種對民主的理解有很大的片面性,因為它把民主等同于民主所認同的價值,嚴重忽略了民主的價值維度與其制度維度之間的沖突和張力。民主究竟主要是一種制度,還是一種價值?誠然,民主的價值維度是對民主的規范認識,代表民主的精神追求;沒有價值維度,民主就相當于沒有靈魂的軀殼。但是,畢竟制度才是民主的真正落實,才代表民主的實體;因此民主的實體是制度而非價值;如果民主有某種價值,也是通過其制度來實現的。我們在理解民主時雖不能脫離價值維度,但只有從制度的角度看民主,才會看清民主在實踐中的真實面貌。
必須指出,民主的制度維度與它的價值維度之間的張力是十分明顯的。即使在今日西方發達國家,人們也認為民主的制度遠遠沒有實現民主的價值。比如在美國這個被認為最成熟的民主國家,總統大選的投票率曾長期徘徊在50%以下,這如何能反映所謂的人民主權?另一個重要事實是,二戰以來那么多實行民主的國家,特別是許多非西方民族,為他們的民主實踐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有的導致了國家分裂、民族解體、族群撕裂、極權專制、軍人執政等,其原因恰在于只看到了民主的價值維度,忽視了民主實踐中的難度和問題。因此,將民主歸結為它所代表的價值,忽略它的制度,在理論上是片面的,在實踐中也是危險的。
一般來說,在尚未實現民主的國家,人們更傾向于從價值的維度來理解民主,把它當做理想,寄予很多期待;而在已經實現民主的國家,人們更傾向于從制度的維度來理解民主,認為民主就是那一套實際操作過程。而當我們說民主主要是一種制度時,民主就成了一個中性詞,與歷史上曾經存在過的君主制、貴族制一樣,無所謂好與壞。這并不是否認民主的價值功能,而是提醒我們注意,從不同的角度看民主,所看到的是很不一樣的。對于站在價值維度看民主的人來說,民主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可能是民主的理念(價值)沒有得到良好執行的結果。但是,由于民主的制度維度與價值維度之間永遠存在著張力,如果民主的制度長期不能實現民主的價值,人們對民主的本質也會改變看法,甚至走向反面;因為畢竟民主所代表的制度是有一系列公認的特征和客觀的標準的,而民主的價值何時、怎樣才能實現則沒有公認的標準;所以從價值維度轉向制度維度看民主,也代表對民主本質的理解發生了轉變。
如果把民主的本質歸結為它所認同的價值,那么可以說,中國人自古就已經在追求民主,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民主。比如說,“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的觀念在儒家經典中隨處可見,如“天聽民聽、天視民視”,“天下為公”,“民惟邦本”,“聞誅一夫”,“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之類,但是人們卻傾向于認為這些只是民本思想,而非民主思想,因為這些思想停留在道德價值層面,而不能落實為一套客觀的制度。可見當人們批評儒家沒有民主思想時,所注重的是民主的制度維度,反對只從價值維度看民主。然而吊詭的是,當他們倡導民主、或強調民主是普世價值時,又幾乎只從價值維度看民主。
如果將人民主權等價值當作民主的本質(或核心精神),我們就必須承認中國古代的君主制度在很多時候也是一種民主制度,因為它非常強調人民主權,至少貞觀大唐就可以看作一個民主國家。沒有人認為貞觀大唐等是人民享有實際政治權力的國家,但這只是因為他們把人民主權限定為投票、普選等形式上了。其實人民行使主權可以采取直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間接的方式。古代君主國家只是人民行使主權的間接方式而已。人民推翻暴政當然是實際行使了主權,但在人民起義之前,統治者承認人民有權這樣做,并以此為基礎來指導現實政治、防患于未然,怎能說不是人民主權得到了貫徹呢?
只要我們把人民主權一類價值當作民主的本質,即使引入了制度因素作為民主的必要成分,也會面臨這樣的兩難:有些國家實現了民主制度,但不能真正體現民主的價值;有些國家沒有實現民主制度,但較好地體現了民主的本質或價值。前者可以美國為例,后者可以貞觀大唐為例。這難道不是自相矛盾嗎?當然這里還涉及,民主的制度為什么必須是一人一票、公開普選?如果一種制度(如科舉制)能體現人民主權等民主價值,為什么不能稱為民主制度?在衡量是否民主時,究竟是制度重要,還是價值重要?
據亨廷頓在《第三波:世界范圍內的民主浪潮》一書介紹,西方人對民主的定義經過了從價值維度向從制度維度轉變的重要過程。過去人們常常習慣于從規范性的價值立場把民主和“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聯系在一起,甚至主張民主建立在“自由、平等、博愛”等一系列崇高的價值之上。然而,20世紀70年代以來,理論家們普遍傾向于從經驗描述的角度來定義民主,把一套可以客觀衡量的操作程序作為民主的本質要素,這個程序指通過“公開、自由、公正的選舉”來產生領導人;盡管按照該程序所選出來的政府不一定有效率,甚至腐敗、短視、不負責任、被利益集團操控、不關心公共利益。
為什么放棄過去那種理想化的、從價值角度對民主的定義,轉向主張客觀中立地、以程序為標準來定義民主呢?其中有兩個重要原因,一是長期持續的西方民主實踐,打掉了過去籠罩在民主頭上的美麗光環,使人們開始從更加現實的角度來理解什么是民主;二是人們從理論上認識到,民主并不像過去人們所理解的那樣,有什么抽象、先驗的形而上學基礎,它主要是一種制度形式,為它賦予某種永恒絕對的本質是站不住腳的。正像歷史上的其他制度,如封建制度、君主制度、郡縣制度等不可能有什么先驗的形而上學基礎或絕對本質一樣,民主制度也是如此。
□ 方朝暉(作者系清華大學歷史系暨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