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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重視消費者權益:商販拒不退貨將挨四十鞭子

2015/3/16 10:29:17 點擊數: 【字體:

  法制晚報訊(記者 陳雋情)古人買東西會遭遇假貨嗎?會遇到黑心商販嗎?這當然是有的。對于這一點,各朝各代都采取了非常嚴厲的懲治措施。從一些散見的法令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古人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

  制假、造假、缺斤短兩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事,自古有之,黑心商販也從來不是近現代才出現的。《太平廣記》中,輯錄有隋唐五代書籍《啟顏錄》中的一篇《酒肆》云:“隋時,數人入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處漫行來,騰騰失卻酉。’諸人問云:‘此何義?’答云:‘有水在。’”說是幾個人在酒店喝到假冒偽劣酒,便一起逗趣說酒里摻水的事。

  唐朝有賣假酒的酒坊,其他各朝各代有沒有制假造假的現象呢?當然有,五代有賣假藥的藥鋪,北宋還有專門批發假貨的集貿市場。

  讀紀曉嵐寫的《閱微草堂筆記》,有幾個關于假貨的故事。

  一件事是紀曉嵐買羅小華墨。這墨看上去“漆匣黯敝,真舊物也”,可是買回去一用,居然是泥摶的,染以黑色,還帶了一層白霜,利利索索地把紀曉嵐騙了。

  另一件事是買蠟燭。紀曉嵐趕考,買了幾支蠟燭,回到寓所怎么也點不著,仔細一看,原來也是泥做的,外面涂了一層羊脂。

  紀曉嵐的從兄萬周,一天晚上見燈下有吆喝叫賣烤鴨的,買了一只回去,竟然也是泥做的。這鴨子的肉已被吃盡,只剩下鴨頭、鴨脖子、鴨腳和一副完整的骨架。骨架里搪上泥,外面糊上紙,染成烤鴨的顏色,再涂上油,燈下難分真假。

  紀曉嵐家的奴仆趙平,曾以二千錢買了一雙皮靴。自以為買合適了,沾沾自喜。有一天下雨,趙平穿著皮靴出門,光著腳回來了。原來那靴子的腰是烏油高麗紙做的,揉出了皺紋,貌似皮子。靴子底則是破棉花粘糊的,再用布繃好。

  對商販坑害百姓利益的事情,官府是否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呢?答案自然是:NO!在保護古代的消費者權益方面,官府有三大招等著對付那些不法商販呢!

  第1招——管

  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可到行會投訴

  宋代經濟達到了空前繁榮的程度,在《東京夢華錄》、《水滸傳》、《金瓶梅》等作品中,我們都能看到在宋代的街道上,酒樓飯店林立,小商小販無數。周密在其所著《武林舊事》里,追憶了南宋都城臨安的城市狀況,提到了臨安的各種食品市場和行會,如米市、肉市、菜市、魚行、南豬行、北豬行、蟹行、青果團、柑子團、鲞團等。商品市場的繁榮,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問題,一些不法分子“以物市于人,敝惡之物,飾為新奇;假偽之物,飾為真實。如米麥之增濕潤,肉食之灌以水。巧其言詞,止于求售,誤人食用,有不恤也。”(《袁氏世范·處己》)有的商販甚至通過使用“雞塞沙,鵝羊吹氣,賣鹽雜以灰”之類的伎倆牟取利潤。

  宋朝奸商可以說俯拾皆是。為了加強對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質量問題的監督和管理,宋代規定從業者必須加入行會,而行會必須對商品質量負責。“市肆謂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為行,雖醫亦有職。醫克擇之差,占則與市肆當行同也。內亦有不當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飯行是也。”(《都城紀勝·諸行》)讓商人們依經營類型組成“行會”,商鋪、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加入行會組織,并按行業登記在冊,否則就不能從事該行業的經營。各個行會對生產經營的商品質量進行把關,行會的首領(亦稱“行首”、“行頭”、“行老”)作為擔保人,負責評定物價和監察不法。消費者如果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可以到行會進行投訴,作用比較類似于現在的行業協會。

  第2招——退

  三天內因質量問題

  不給退貨便可報官

  更為先進的是,古代還有退貨的制度規定。《唐律疏議》記載,只要消費者在購買時立有合約,買回后三天內發現問題的,都可以找賣方退貨。

  退貨時須有公證人進行驗看,確認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方可退貨,如果商戶不給退貨,消費者便可報官,由官府出面調停退貨,并“笞四十”,也就是抽賣方四十鞭子。

  第3招——罰   出售有毒有害食物最高判絞刑

  對于商販缺斤短兩的現象,唐代時是嚴禁的,《關市令》規定:“諸以偽濫之物交易者,沒官;短狹不中量者,還主。”還比如布匹,如果整絹長度不滿40尺,或者寬度不滿5尺,嚴重的話賣布商人是會挨板子的。在北宋前期,棉布寬度如果達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并要求對購買者進行賠償。

  唐朝時,頒布《關市令》,規定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須送交有關官府檢驗校正,京師地區由尚書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縣負責。經檢驗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關官府簽署封印后方可使用。所以,如果市場上的度量衡不符合法定標準的話,其持有人便將受罰。

  到宋元明清時,這項制度更加細化,比如宋朝,每月都將抽查一次度量衡(王安石變法后甚至頻繁到每月三次),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經官方審驗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場上使用。

  在中國古代,很早就有關于市場食品交易的法律規范,以保障出售的食品質量。唐朝時市場已十分繁榮。唐都城長安劃分有專門商業區,設置有官員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并明確規定:不可食用的肉類必須迅速焚燒處理,若出售后他人因食用而致健康嚴重受損者,銷售者將受到徒一年之刑,若因此致人死亡的,則處以絞刑。由此可見,出售有毒有害食物之人在唐代將承擔嚴厲的刑事責任。

  古代政府對于鹽、茶等物的產品質量也加以規定,宋、明、清三朝的法律中均有關于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的鹽及茶行為的規定:“凡客商將驗過有引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對于制造、販賣假茶者,規定“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俱問發附近地方充軍。”

  另外,對販賣假藥劣藥的現象,古代也有比較先進的法律條款加以管理。為防止造假藥,冒充官藥出售,宋朝負責制藥的惠民局和和劑局各自有“藥局印記”和“和劑局記”四個字的大印。另外,東、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蓋上六字公章。皇帝也曾下詔,若有人制造假藥,偽造處方和官印,要依“偽造條例”法辦,以防止商人制造販賣假藥劣藥。

  后來的元明清也大多借鑒了唐宋的做法。由此可見,歷朝歷代都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采取嚴懲的方式。雖然古代的法律稱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比較大的,對消費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值得后人借鑒和學習。


責任編輯:M005文章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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