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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主權”政策為加拿大文化保駕護航

2017/3/4 15:36:03 點擊數: 【字體:

    由于地理位置、語言文字、經貿關系等原因,一直以來,加拿大受美國文化產品影響較為明顯;與此同時,加拿大擁有世界第二大國土面積,全國人口卻不到3600萬,散居各地的加拿大人文化消費能力有限,完全依賴商業行為運作文化產業不太可行;加拿大多民族、多元文化交織的格局,也令保護文化差異成為加拿大政府在制定文化政策時必須重視的問題。基于此,加拿大政府創造性地提出了“文化主權”的概念。

    加拿大政府認為,所謂文化主權,是指加拿大有能力不受干擾地自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有效保護和推動符合本國人民利益的文化與文化產業。加拿大的文化主權政策是多種政策行為的組合,其文化政策模式強調政府對本國文化產業的理性規劃,主要通過以下機制與途徑來實施。

    法律保障。目前,加拿大有10多項與文化相關的法律法規,其中,《廣播電視法案》是規定加拿大所有電臺、電視臺運作制度和指導方針的聯邦法律,其第二條就明確要求所有電臺、電視臺“保護、豐富和加強節目中的加拿大文化、政治和經濟主題,鼓勵加拿大意識的表達”。

    1971年,加拿大廣播電視和通訊委員會為確保實現上述目標而制定了《“加拿大內容”條例》。“加拿大內容”指加拿大人創作的、關于加拿大故事的文化產品。條例規定了“加拿大內容”的具體標準并設計了一套完整的數量型評分系統及配額管理規定。根據條例,電臺、電視臺必須確保播出一定時長的體現加拿大內容的節目,而且要求每年播出一定時長的加本土戲劇、音樂、綜藝和兒童節目。

    根據《同期置換的規定》,加拿大廣播電視和通訊委員會要求電纜、直播衛星、網絡電視、多頻道服務電視發行公司在傳播節目時,如果有兩個電視臺同時播出95%以上內容相同的節目,要優先使用本地或本地區電視臺的信號而非國外電視臺的信號,以保證其觀眾數量和廣告收入。《廣播電視法案》規定外資擁有廣電企業的股權比例上限為20%,從法律上保證加拿大人對電臺和電視臺的控股權。

    資金扶持。據了解,加聯邦政府預算中每年約有5%投入到藝術、文化和媒體領域。以出版為例,加拿大對出版的財政補貼項目覆蓋十分廣泛。在出版商方面,資助范圍包括傳統出版商和數字出版商;在翻譯方面,鼓勵本國出版商將外國圖書翻譯成加拿大官方語言與土著語言,也鼓勵外國出版商將本國圖書翻譯成各種語言,向世界各地傳播;在作者方面,提供職業作家差旅補助、作家推廣旅游補助及職業作家創作補助。

    加遺產部每年面向全國推出近50個帶經費支持的項目計劃,如加拿大藝術與遺產支持計劃、國家電影錄像培訓計劃、加拿大旅行展覽補償計劃、互動媒體應用研究計劃、加拿大虛擬博物館投資計劃等,在其網站上公開發布,供業內人員和機構申請。加拿大所有的文化藝術機構在開展藝術活動或項目時均可申請政府資助,各省市也設有相應機構資助文化活動。

    從2015年開始,加拿大政府每年為加拿大藝術理事會的重點項目提供1.05億加元的財政支持,以幫助居民在社區就能接觸到更高水準的文化藝術。2015年底,賈斯廷·特魯多擔任加拿大總理后,更提出對加拿大藝術理事會的投資追加一倍,達到每年3億多加元;增加對加拿大國家電影局等的資助,每年新增投入2500萬加元;恢復被上一屆政府取消的兩項加拿大海外文化推廣計劃,并每年增加經費2500萬加元。

    稅收減免。加拿大政府對文化投資和文化產品創新實行稅收減免,以促進本國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的發展。根據1997年修訂的《所得稅法》,文化藝術機構接受投資款和捐贈款,可以根據有益社會類別享受政府稅務部門的免稅待遇,同時,捐助者也可享受聯邦稅退稅優待。

    據統計,加國家稅務總署每年在此方面的退稅總支出高達20億加元。《所得稅法》還規定加拿大廣告公司在加拿大人擁有75%以上股份的雜志和擁有80%以上股份的電視臺做廣告,可享受稅收減免優惠,對本國企業在加電視臺所做的廣告提供全額免稅,在美國電視臺做廣告則限制免稅。同時,對在雜志和報紙上做廣告也出臺了類似法令。另外,《廣播電視法案》規定,對在加拿大境內制作,由加拿大人創作,擔任制片、主演,并且生產成本75%支付給加拿大人的音樂、電視作品給予資金扶持和稅收優惠。

    基金扶助。加文化企業相對較小且缺乏資金,同時,文化產品在加的制作成本較高。為扶持多媒體制作業的發展,加政府于1998年設立了一項5年總額為3000萬加元的多媒體基金;1996年至1997年,又設立了電影故事片基金和電影故事片發行基金,分別提供2200萬加元和1030萬加元的資金。加政府還設立了聯邦級法人機構“加拿大創新基金會”,以及眾多的全國性和地方性文化基金,涉及影視、音樂、出版、數字技術等各領域。

    知識產權保護。加拿大注重為本國的文化藝術工作者提供版權保護,1997年修訂的《版權法》中把對制作者的版權保護擴大到對延伸受益者如制作人、表演者的版權保護。在出版業,加拿大版權協會與各大學、各學術機構簽訂著作使用保護協定,每年收取一定的著作使用費,然后按一定比例返還給出版社和作者。隨著網絡數字技術的發展,版權所有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犯,追究侵權責任也變得更加困難。針對此現象,加拿大積極修訂有關數字版權保護的法律,重新調整版權所有者、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和責任。

    名譽激勵機制。為獎勵文化領域成績突出的個人或者機構,加拿大政府和企業出資設立了很多獎項。例如,以加拿大總督名義設立的獎有“總督視覺與傳媒藝術獎”“總督文學獎”等,加拿大政府獎項有“公爵和公爵夫人攝影獎”等,各省、市的地方獎項更加不計其數。

 

責任編輯:M005文章來源:中國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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