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廣州的文物或歷史建筑保護的法律法規僅僅對已被認定的文物建筑有效,而尚有眾多未“戴帽”的歷史建筑面臨保護的困境,常常發生被強制拆毀或損壞的事件。對此,廣州陸續推出第二層次的歷史建筑保護規定。其中,《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廣州市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辦法》和“歷史建筑保護名錄”,被稱為未戴帽歷史建筑保護的3把“尚方寶劍”!稄V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已于2012年12月出臺。
本次出臺的《廣州市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辦法》提出了一年“預保護”的創新政策,并進一步放寬歷史建筑的認定標準:只要是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筑物,但有反映廣州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征和地域特色,或是代表性標志性建筑,或是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以及與重要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歷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關的代表性建(構)筑物等,都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筑。同時,對建成雖不滿30年,但是符合上述標準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時代特點的建(構)筑物,也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筑。
《辦法》提出,將通過建立文化遺產普查制度、房屋征收前的調查制度、整體征收(改造)制度、預先保護制度等,加強對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其中,未完成調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為避免破壞事件發生,《辦法》通過創設歷史建筑預先保護等制度為有一定歷史價值但又未公布為保護單位的歷史建筑線索提供一年的“保命期”,同時明確,因預先保護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為體現公平和效率,《辦法》還對相關的損失補償原則做了規范,如對統一納入征收(改造)方案的歷史建筑與其他建筑應按同等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此外,作為第三把“尚方寶劍”的“歷史建筑保護名錄”,將于今年內公布首批目錄。廣州市規劃局副局長葉浩軍表示,廣州第二次名城委會議近期馬上要召開,其中一個很重要的議題就是審議廣州市第一批歷史建筑目錄推薦名單,審議通過之后廣州市政府會按照程序公布實施。(原標題:歷史建筑 “預保護”一年——廣州放寬認定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