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駐山東記者蘇銳)山東省文化廳日前出臺《山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簡稱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管理環節提出明確規定。《辦法》強調,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核實后,有權取消其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辦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健全制度,加強對轄區內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和服務。代表性傳承人有義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建立項目檔案和數據庫,完整記錄項目的操作程序、技術規范、原材料要求、技藝要領等。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代表性傳承人,《辦法》要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積極創造條件,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其進行資助,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
《辦法》指出,代表性傳承人合理利用非遺資源獲得的經濟收益,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應對年事已高的代表性傳承人或瀕危的省級非遺代表性項目進行搶救性記錄;同時要積極開展代表性傳承人“五個一”扶持行動,即每年至少對代表性傳承人進行一次走訪慰問,發放一筆政府補貼,召開一次座談培訓工作會,舉辦一次技藝展示活動,組織一次收徒傳藝活動。省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采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遺技藝和知識等,有計劃地征集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