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駐重慶記者侯文斌)12月1日,重慶市正式實施《重慶市抗日戰爭遺址保護利用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抗戰遺址的義務,并有權檢舉、制止破壞和損毀抗戰遺址的行為,禁止擅自遷移、拆除抗戰遺址。破壞、損毀抗戰遺址將受到處罰。
《辦法》明確提出,要對抗戰遺址實施原址保護,抗戰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管理。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應當依法實施遷移保護;抗戰遺址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保護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規定批準后實施;抗戰遺址屬于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保護由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辦法》明確,對破壞、損毀抗戰遺址保護標志,在抗戰遺址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建筑設施內生產、儲存或經營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安裝影響抗戰遺址安全的設施設備,在抗戰遺址上刻劃、張貼、涂污,以及其他各種危害、損毀抗戰遺址或者影響抗戰遺址安全的行為都將受到處罰。
重慶現存抗戰遺址395個,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01個,市級文物保護單位93個,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點20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