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駐黑龍江記者張建友)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黑龍江省歷史文化建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符合歷史文化建筑保護要求的保護性利用活動,發展與保護相適應的文化、旅游等相關產業。
《條例》指出,具備開放和保證文物安全條件的歷史文化建筑應當向社會開放,可以開設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設立文物保管所,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等,還可以開展民間藝術表演,開設傳統作坊、傳統商鋪、民俗客棧,制作、展示、經營民間工藝品,開展傳統文化研究及其他保護性活動。鼓勵發掘、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與歷史文化建筑有關的歷史事件、典故、傳統文化、藝術和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稐l例》規定,不得對歷史建筑進行與保護或者保護性利用無關的建設活動,保護或者保護性利用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保護圖則和分類保護要求,并保持歷史建筑原有高度、體量、造型、立面、色彩等?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提供技術服務、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建筑的保護和保護性利用。
《條例》還對未將歷史文化建筑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未將歷史文化建筑保護規劃納入城鄉規劃、未履行歷史文化建筑保護管理職責等行為進行了處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