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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這一概念有“天”有“理”,而且兩者在古代哲學中都是重要又各自獨立的概念。從古典儒家開始,伴隨著“哲學的突破”,人文精神的覺醒,“天”的概念實現了一種轉化,即從具有人格神意味的“天”轉向不再具有人格神意味的自然之天、法則性之天。孔子認為,“天”主要是指道德法則性之天,是以道德的普遍性、永恒性為真實內容的。所謂的“五十而知天命”就是說孔子在自己的生命中證知了天命,證知了道德的超越性,感到天命與自己的生命是連接在一起的。正是基于這樣的理解和體驗,孔子既保持著對天的敬畏之情,又自覺地承擔著天所賦予他的使命和責任。所以孔子才說:“天生德于予,桓魋其如予何”,“天之將喪斯文也,后死者不得與于斯文也;天之未喪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總地來說,中國哲學史上“天”的概念大致有四種含義:一是人格之天,二是義理之天,三是命運之天,四是自然之天,此自然之天又有四種含義:與地相對之物質實體;天即氣;天即自然規律;自然無為。
相對于天的觀念而言,中國哲學中“理”的觀念發生較晚。《論語》和《老子》中都無“理”的觀念。《孟子》中能稱之為“理”的觀念就一處:“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張岱年先生認為這里的“理”指當然準則。到《莊子》、《荀子》、《韓非子》時,“理”字便屢見不鮮了。張岱年先生結合莊子、荀子、易傳和韓非子中所涉及的“理”字,認為在宇宙論中,理的觀念主要有二種意謂:一是形式,指物之形式;二是常則或規律。其中常則或規律又可分為三種含義:一是指一物所遵循的規律,可專謂之常則;二是眾物所遵循的規律,可謂之秩序或條理;三是一物所根據的規律,可謂之所以。據此,張岱年先生認為二程哲學中的“理”主要是規律的意思,都以理為宇宙的本根。統觀中國
哲學史,“理”應該主要包括這樣幾個方面的含義:天道、物理、義理、性理。所謂天道是指自然法則,所謂物理是指事物的具體規律和性質,所謂義理是指社會的道德原則,所謂性理是指人的道德本質。
當然在程顥之前,“天理”二字就已出現,首見于《禮記·樂記》。《樂記》云:“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這里的“天理”與“人欲”并舉,但并不是宋明理學家所說的“存天理,滅人欲”。依孔穎達的注疏來看,這里的“天理”是指“天生清凈之性”,是指天與的本性。在傳統中國哲學的語境中,“天理”的原初性語義是指“天然的折縫”,如《莊子·養生主》中“依乎天理,批大郤”。應該說,在程顥之前使用“天理”的文獻并不多見,多是集中在道、佛文獻中。即便到了宋代,在程顥之前或同時的思想家使用“天理”的頻率亦不高。而到了程顥那里,“天理”一下子就凸現出來。這就意味著,程顥對“天理”進行了一番創造性的解讀。“天理”被賦予了新的意義,并在程顥的整個哲學思考和生命體驗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天理”是程顥哲學中的核心概念,是“本體”。在程顥之前或同時的思想家雖使用“天理”但并沒有把它置于本體之地位。在周敦頤的思想系統里,太極是本體;張載則認為,太虛是本體,“天理”都不是他們哲學中的核心。更為重要的是,“天理”是程顥實實在在體貼到的,而不是虛無縹緲的東西。
作為本體的“天理”在程顥那究竟是什么涵義呢?“天理”的基本含義就是“天者,理也”。“天”就意味著“包涵遍覆底意思”,意味著超越性、永恒性的意思。天之道即是生生,是“百物生焉,四時行焉”,亦是天之自然。基于此,我們可以說,天理包涵遍覆。在程顥的語錄中,我們常見到“天道”、“天命”、“天德”以至“易”、“神”等等概念。同時,天理具有永恒性、超越性的特點。就永恒性來說,程顥認為天理無“存亡加減”,完滿自足。“天理云者,這一個道理,更有甚窮已?不為堯存,不為桀亡。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窮居不損。這上頭來,更怎生說得存亡加減?是佗元無少欠,百理具備。”進一步說,宇宙萬物皆從天理那里來。“所以謂萬物一體者,皆有此理,只為從那里來。“生生之謂易”,生則一時生,皆完此理。”
天理在程顥那,是活潑、有生氣之本體,是流行于天地間的宇宙本體,并不是空虛玄奧的東西。天理,提起來說,是宇宙論意義上的生化真己;落下來講,就是天理如何在流行變化的過程中呈現其“生生不已”之本質。人無非是在追求一種好的生活,追求一種心安理得的生活,能夠安頓身心的生活。依程顥看來,循理而行就是好的合理的生活,而此理就自家身心之中,舍此而行便是舍本逐末。所以程顥強調修養功夫,保養身心,以使天理常在常駐。程顥的天理觀奠定了其徹上徹下的修養功夫的格局。天理惟有人反躬而求才有可能體貼出來,這一點始為程顥所拈出。程顥在其踐履中達到這樣一種境界即天人合一之境,真正體驗到了天理,體驗到了天理與心性的貫通。人之所以能夠達到這一境界就在天理始終向人敞開著,人一旦覺悟,便可即事盡天理。【原標題:程顥哲學的天理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