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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鄉村社會的權力網絡

2013/10/17 10:50:36 點擊數: 【字體:

唐代鄉村社會的權力網絡

敦煌壁畫中展現的鄉村耕種圖景

    鄉村是中國古代大多數民眾的生活空間,研究古代鄉村社會如何運轉,是理解傳統社會基本經濟結構、政治結構及民眾行為方式的關鍵因素。長期以來,對于唐代的鄉村研究,學界注意力相對集中于鄉村社會與國家的互動關系,對于鄉村社會內部“權力網絡”的關注仍顯不足。本文力圖在前賢研究基礎上,從結構變遷、運作模式、節點建置等角度對唐代鄉村社會的權力網絡進行一些探索。

    鄉里鄉村:鄉村權力網絡結構變遷

    在唐代官府的文書格式中,“尚書省下于州,州下于縣,縣下于鄉,皆曰符。”(《唐六典》卷1)這意味著,鄉在中央政府看來就是最低一層的管理層級。但是“鄉”的地位,在唐代也有比較大的變化。武德七年,唐朝律令規定:“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四鄰為保。”(《資治通鑒》卷190)其中對鄉里地位,沒有明確說明。《通典》則提到:“大唐百戶為里,里置正一人;五里為鄉,鄉置耆老一人。……貞觀九年,每鄉置長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卷33)。由此可見唐初延續了漢魏以來的“鄉官”之制,里正、耆老或者鄉長都算是正式(或比照)的官府成員。唐代中期全國大概有官員18805人(見《通典》卷19),而天寶元年全國有16829個鄉(見《舊唐書》卷9),假設鄉長(不含佐及里正)均納入正規渠道,官員數量立刻接近翻倍。對于農業經濟條件下的國家財政體系來說,顯然難以承受。當然,早期未必有如此之多的“鄉”。但是隨著承平日久,到貞觀十五年,就不得不廢罷“鄉長”及屬官(佐),廢除了鄉官之制。“鄉長”及鄉的建制雖然廢除,但是縣以下的地域仍然需要管理,“鄉”作為區塊名稱仍得以繼續存在。只不過將管理“鄉”的權力轉到了輪流值班之五“里正”身上,“當鄉何物貴,不過五里官”(《王梵志詩校注》卷2)。“里正”一詞也逐漸轉變為職務名稱。

    “里正”成為鄉領導的稱呼的同時,“里”本身卻逐漸消失,取代“里”地位的則是村。“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舊唐書》卷48)“村”成為縣以下地域里自然聚落的通稱性概念,為唐人所熟知。劉再聰曾統計了《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中所出現的數百個“村”名,地域分布極為廣泛,從今天山東沿海一直到山西五臺山沿途均見有村名,而無一處關于經行某“里”的記載(載《中國農史》2010年第1期)。也就是說,唐初的鄉里制,在貞觀十五年以后就逐漸向鄉村制轉化。“鄉”和“里”都是設計概念,由上至下加以推行,試圖把縣以下地域的居民納入一個統一網絡當中。但是這種由“五”“百”之類整數所構成充滿結構感的設計規劃,卻很難與鄉村居民的居住實情相吻合。由非正式納入官府序列但又受官府嚴密掌控的“鄉”直接面對自然形成的聚落“村”成為相對合理的選擇。

    賦役征派:鄉村權力網絡運作模式

    在賦役征派過程當中,鄉村社會中的權力網絡得以高效運轉起來。當然,鄉村文化習俗活動、糾紛調解等等也都是鄉村權力運作的載體,但是最基本的運作模式還是通過賦役征派而得以展現。唐代里正的四項職責“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文獻通考》卷12)當中,最關鍵也最重要的就是“催驅賦役”。唐律中明確提到,里正雖然不在官品之列,但是“里正之等,親管百姓,既同里闬,多相諳委”,所以“里正、坊正,職在驅催”(《唐律疏義》卷18、11)。唐代前期,賦役征派已執行不易,每當里正催役之時,只能是“里正追庸調,村頭共相催”。鄉村內人戶情況不同,有的農戶貧窮至極:“體上無裈袴,足下復無鞋”,因而無所畏懼:“早死無差科,不愁怕里長”,有的農戶則“追車即與車……須錢便與錢,和市亦不避。……縣官與恩澤,曹司一家事。縱有重差科,有錢不怕你”(《王梵志詩校注》卷5)。部分有力人戶能利用關系,打點縣官、曹司,因而能逃避賦役征派。到開元以后,賦役越來越轉嫁到鄉村中無權無勢的普通農戶身上。唐令中所規定的依據貧富等條件制作九等簿記而根據此簿“依次差科,……里正唯得依符催督,不得干預差科”(《天一閣藏明抄本天圣令校正》)的辦法難以真正落實。

    官府為了盡可能多和快地取得賦役收入(包括勞力),多傾向于直接派人下鄉征收選派。其正常程序為“刺史……下文帖付縣,……縣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里正”,而里正常常借機謀私,“赤帖懷中藏卻,巡門掠斂一遍”(《樊川文集》卷10),在鄉村中造成“忽聞扣門急,云是下鄉隸”(《全唐詩》卷671)的驚恐局面。官府早已認識到“一吏到門,百家納貨”的弊端(《冊府元龜》卷493),但為追求利益而飲鴆止渴也是無可奈何。在征派過程中,雖然“禾穂未熟皆青干”,而“長吏明知不申破”,目的是“急斂暴征求考課”,農戶被迫“典桑賣地納官租”(《白居易集》卷4)。“孤弱貧人,里胥敦迫,及期輸納,不敢稽違”。當朝廷可能蠲免賦役之時,又出現“奸猾之輩,僥幸為心。時雨稍愆,已生覬望。競相誘扇,因致逋懸”(《冊府元龜》卷488)的情況。在蠲免執行中,“昨日里胥方到門,手持尺牒牓鄉村。十家租稅九家畢,虛受吾君蠲免恩”(《白居易集》卷4)成為常見之事。租稅如此,役事更難。部分官員采取的不分貧富輪差派役的辦法,在當時反而成為相對公平的選擇。如李式“每年輪檢自差……不揀貧富,……一縣人戶,不著兩度夫役”。杜牧亦“自置板簿,若要使役,即自檢自差……籍在手中,巡次差遣,不由里胥”(《樊川文集》卷10)。但此類力求公平的基層官員,注定是少數。

    里正村正:鄉村權力網絡節點建置

    權力只有上下互通,左右互聯才能形成網絡。而在網絡中居于關鍵地位的,則是各處節點。在由縣級官員主導而成的鄉村社會權力網絡中,里正、村正這樣的基層實際管理者成為重要的網絡節點。經由里正、村正的上傳下達、左右協調,權力網絡得以運轉并最大程度地為朝廷管理縣以下地域。對村民來說,里正、村正代表國家意志對鄉村百姓進行管理;對朝廷來說,里正、村正生活在鄉村社會當中,是村民的一部分。所以他們處于一個微妙的境地,既不敢也不想與朝廷對抗,又不能完全站在朝廷的立場。從朝廷的角度,既不得不依賴于他們,又經常借機加以懲處打壓。玄宗時期,因為放免鄉村租庸,特“委縣令對鄉村一一審定”,同時要“太守仔細案覆,本道使察訪”,如果發現處理不當,則對基層的“本里正村正先決一百,配入軍團”(《全唐文》卷25)。開元時期,禁止在鄉村舉行戲班雜耍的“巡回演出”,如果不聽禁令,則“容止主人及村正決三十”(《唐會要》卷34)。又如日僧圓仁經行青寧鄉,當地官員疏于呈報,故縣衙“尋問本鄉里正”,里正回報云:“村正譚亶拋卻帖,至今都無狀報”(《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2)。因里正不能自行處置村正,所以典吏要求對村正譚亶進行處分。從這些情況可見,里正、村正處于鄉村社會事務、經濟事務的中心,上下有事均責成在他們身上,是朝廷、州縣和村民的交匯點。

    里正、村正的選拔,由官府操控。里正的工作偏向于賦役征派,由“縣司選勛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干者充”,村正則“取白丁充”(《通典》卷3),亦可適當降低標準選拔。十家以上設村,百家可增設村正一人。里正曾是民眾熱衷擔任的職務,“每一員闕,先擬者輒十人”(《新唐書》卷112)。王永興認為其銓選方式,是由求任者自擬申請,報于縣戶曹,而縣尉最終決定任某鄉里正(《國學研究》第1卷)。村正的選拔,基本限于本村,選拔標準略有降低,其工作設定最初更多偏向于鄉村治安和社會控制,后賦役征派逐漸成為主要工作內容。被選拔的里正、村正,多有到縣輪值的義務,“村正上縣回”(《酉陽雜俎》續集卷2),且有餐食:“縣局南衙點,食并眾廚餐”(《王梵志詩校注》卷2)。如果出現了百姓不能及時足額繳納賦稅的情況,“租調無處出,還需里正賠”(《王梵志詩校注》卷5)。村正同時也有協助征繳賦稅的義務,但在執行中卻困難重重:“今富兒非不緣子弟職掌,……村正雖見面,不敢示文書取索,非不知其家處,獨知貧兒家處”(《全唐文》卷360)。后來這種局面越發嚴重,里正、村正難以承受上下的壓力,多不樂任職,“今當選者,亡匿以免”(《新唐書》卷112)。最終,官府開始采用強迫命令方式要求民戶承擔基層管理職責,本來受到鄉里尊崇的“鄉官”逐漸成為被迫擔負而人人厭惡之“職役”。

    總之,國家權力一直是唐代鄉村社會不可或缺的在場者。但鄉村社會與國家之間并不是完全的“控制—服從”關系,鄉村內部仍然存在各自的權力網絡。當然,其由官府主導建立并施加影響。大體來說,唐代縣以下地域的管理結構由早期人為設計的鄉里制逐漸轉向了相對自然形成的鄉村制,賦役征派成為權力展現的最重要渠道,而里正、村正成為上下左右溝通的關鍵點。到宋以后,由于財政負擔限制及國家無力掌控越來越多的公共事務,不得不讓出一部分管理功能,逐漸在部分地區(特別是江南)形成了鄉村社會自我管理的空間。(作者單位:遼寧大學,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留學基金項目成果)(原標題:唐代鄉村社會的權力網絡)


責任編輯:M005文章來源:光明日報(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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