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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借錢局的設立與演變

2014/11/17 10:16:15 點擊數: 【字體:

    王衛平 黃鴻山

    晚清的借錢局是以提供小額借貸的辦法救助城市失業貧民的新型慈善組織,首先出現在光緒初年的揚州。后來在推行過程中在不同地方還陸續出現了借本公所、便民局、因利局等不同名稱。

    借錢局的出現

    近代以來,特別在經歷了太平天國戰事的劇烈沖擊之后,揚州的社會經濟遭到嚴重破壞。家無余資的城市貧民往往只能依靠“印子錢”獲得謀生資本。印子錢是明清城市中廣泛流行的一種高利貸,因采取按日索還、還畢蓋印的借貸方式而得名。雖然《大清律例》規定:“凡私放錢債,每月取利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就是說,放貸利息不能超過本金。但晚清時期印子錢的利息盤剝極為苛重,百日之后利息就會達到本金的40%以上。而特別貧困者即便愿出重利亦告貸無門,遂成“強者流為匪類,弱者斃于饑寒”之勢。在這一背景下,光緒二年(1876),紳士嚴壽彭等人主持設立了名為借錢局的救助機構。

    借錢局的救助對象是愿意以小本經營謀生但缺乏必需資本的城市無業貧民,其分期還款辦法與印子錢較為相似,不過不收分文利息。每戶借款金額自800文起至5000文止,屬于小額借貸,標準為“錢業相符合”,即根據需要本錢的多寡而定。貧民申請借款時須按照程序履行手續:首先必須尋覓可靠的擔保人,隨后即可赴局申請借款,將自己及保人的姓名、住址及職業等情況一一登記,借錢局派人訪查確實后即可借款;借款數額越大,保證措施越嚴密;借款后應按期償還,不能及時歸還者須說明理由;無正當理由而拖延還款者由借錢局派人催還,其人再借時將受到減數借給或不借的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揚州借錢局還對救助對象的道德操守提出了明確要求,這體現在其“十不借”的規定中:吸洋煙者不借,賭博游蕩者不借,無家室者不借,無保又不能連環互保者不借,限地之外者不借,僧尼道士不借,屠戶不借,瓦木匠不借,兵勇差保丁役不借,剃頭修足不借。這種做法說明,除了濟貧的經濟功能以外,揚州借錢局還具有一定的道德教化色彩,而這正是明末清初以來興起的善會、善堂的特征。由此可以反映出揚州借錢局與傳統慈善組織的傳承關系。

    揚州借錢局開辦之初的近3年中,運轉非常順利。雖然借款者均屬貧民,卻絕少發生拖欠還款的情況。救助效果也比較顯著,雖然借款無多,但對謀生乏資的貧民而言卻有著“得之則生、弗得即死”的意義。受到鼓舞的主持者們進一步擴大了借錢局的舉辦規模,出貸本金由1000串增至2000串,通過將每日還款循環借出的辦法,光緒四年五月時借錢局的借出資金總額達到4000余串,同時救助2400余戶、7000余口的地方貧民。

    同年,揚州借錢局章程正式刊布,引起了社會輿論的關注,上海的《申報》連續刊文介紹,執筆人還撰寫了《推廣借錢局說》,把借錢局的作用歸結為四點:一是“權緩急”。貧民積蓄有限,一日不作則一日不食,借錢局發放的無息借款恰好可以起到救急的作用。二是“警游惰”。借錢局的借款可為這些無業貧民提供自謀生計的機會,使其免于游蕩。三是“杜奢侈”。借錢局采取分期索還的辦法,使受助者兢兢業業地從事經營,不敢鋪張浪費。四為“清盜源”。瀕臨絕境的貧民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但在得到營業資本后,糊口有資,自然不會鋌而走險。總之,借錢局可以“化急為緩、化惰為勤、化奢為儉、化莠為良”,發揮保障貧民生活、維護社會秩序乃至整肅社會風氣的多重功能。

    該章程見報后,各地屢有仿行之舉。至光緒六年十月,《申報》館已“疊接各邑舉行之信,囑為登入報章”。仿行地區既有江蘇省內的常熟、蘇州、南京等城市以及樊汊等繁華市鎮,也有湖南、湖北、浙江等外省的城市,甚至北京也有效法,傳播速度很快。

    關于借錢局舉辦方式的爭論

    借錢局的舉辦方式大致有三種。第一種如前述的揚州借錢局,由當地紳士或商人舉辦,地方官府予以一定支持和協助。第二種如寧波知府在光緒八年主持建設的借錢局,為官紳合辦。第三種如光緒十三年設立的寧波便民局和武昌因利局,經費來自官府調撥,由官員直接管理。可見,隨著時間的推移,借錢局逐漸開始出現官營化的趨勢。

    當評價這幾種舉辦方式時,青苗法和社倉是時人最常援引的事例。青苗法為北宋王安石所創,主要內容是:當青黃不接之時,生計窘迫的農民可從官府貸得錢款救急,待收獲后加息歸還,年利息在二分左右。社倉最早出現于隋代,后來逐漸衰落,經南宋大儒朱熹改革后復興,并在明清時期得到普遍推行。清政府規定,社倉設立于鄉村地區,由民間擇人管理,采取“春借秋還”的方式救助貧苦農民,利息一般為每年一分。

    青苗法和社倉得到的評價迥然不同。前者設立之初已遭到猛烈抨擊,后世的詬病更是綿綿不絕,而社倉卻一直被視為備荒良策,后人多有贊譽之詞。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反差,根本原因就在于二者采取了不同的舉辦方式。青苗法由官府舉行,存在不肖官吏強借硬收、從中漁利的情況,造成擾民之弊;社倉由民間自行管理,沒有擾民問題。

    約在官辦武昌因利局設立前后,已有人開始擔心借錢局有可能發生類似青苗法的弊端。光緒十五年,安徽巡撫陳彝將借錢局章程上奏,希望清廷詔令各地官府推行。親政不久的光緒帝指出,借錢局不僅“各節殊屬瑣屑,不成政體”,而且借貸之事本應由民間自理,如果由官方主持,必然會引發諸多弊病,因此批復“萬萬無此辦法,所請著不準行”。

    光緒帝表明態度以后,輿論風向隨之轉移。此后《申報》但凡評論借錢局時,皆與詔諭保持一致。雖然清廷只是禁止官方舉辦借錢局,但事實上,詔諭中所指出的種種弊端并非官辦機構所獨有,民間辦理的借錢局同樣可能存在。如果沒有一定的強制手段作為后盾,借錢局又如何能保證借還業務的長期順利運轉呢?所以,對于那些積極推行借錢局的官紳而言,這道諭旨的頒布不啻于當頭棒喝。此后,各地興辦借錢局的熱潮迅速消退,已經設立的借錢局也有停止運行的跡象。

    雖然步入低潮,但借錢局的理念和做法并未銷聲匿跡。隨著清末新政的實施,貧民生計問題開始受到高度重視,借錢局又顯示出復興的趨向。

    民國借錢局的勃興

    民國時期借錢局出現勃興之勢,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一是在救災事業中推行,起到臨時救急的作用。如1917年,慈善家熊希齡在主持賑濟京津特大水災時,曾設立因利局309處。

    二是逐漸融入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中,成為政府職能。如在1918年,北京市政公所屢次接到市民請求設立“貧民借本處”的呈文,該所隨即制定《貧民借本處章程》和《限制借戶細則》,在北京分區舉辦貧民借本處。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更以法規的形式將其規定為地方政府的職能。1928年國民政府內政部頒布的《各地方救濟院規則》中規定:各地方政府“為教養無自救力之老幼殘廢人、并保護貧民健康、救濟貧民生計”起見,皆需依照規則設立救濟院,下設貸款所,對“無資營業或經營農事之男女”發放無息或低息小額貸款,采取保人作保、小額借貸、分期收還的形式,對貧民借本處的做法多有繼承。1943年,國民政府又頒行《社會救濟法》,其中列舉的救濟辦法仍然包括“資金無息或者低息貸與”。盡管具體做法和名稱不斷變化,但仍然可以清晰地看到借錢局的影子。

    三是慈善組織在國家政策的引領下,重新開展借貸業務。民國時期許多慈善組織都采取借貸的辦法救濟貧民。根據抗戰時期的社會調查,僅成都一地,除了政府設立的救濟院,還有20多個辦理無息或低息借款業務的慈善組織。

    綜上所述,借錢局在光緒初年出現,由于具備諸多優點,一度得到廣泛推行,呈現出從江浙地區向全國擴展的態勢。由于清朝中央政府對此并不認可,借錢局很快由盛轉衰,但其理念和做法并未消失,而是在民國年間再度得到推廣。通觀借錢局的命運,我們想對以下兩個問題略作分析:第一,借錢局的出現,首先是與中國近代以來嚴重的失業問題分不開的;其推廣更是借助現代報刊為載體的社會輿論的影響力。第二,與傳統慈善組織相比,借錢局采取的借貸小額資本的方法,用意在于幫助貧民利用自身力量擺脫貧困,化“輸血”為“造血”,耗資有限而收效顯著。這種救助理念和辦法,直至今日仍有借鑒意義。

    作者簡介

    王衛平,蘇州大學社會學院院長、教授,著有《明清時期江南城市史研究》等。

    黃鴻山,蘇州大學社會學院副教授,著有《中國近代慈善事業研究》等。


責任編輯:M005文章來源:廣州日報(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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