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道體思維,既重“道一”之整體、既有天道自然之取向,就必然要落實在整體和諧的精神上。老子強調的是要在事物兩極的平衡互補中,達到與道體的一致。
據此,在老子看來,人應當在根本上把握這個平衡和諧的運動律,“知和曰常”“知常曰明”。萬物是以“和”為常道的,若背其道而行之,那就是“不知常,妄作兇”。這都是老子道體思維中和諧原理的價值取向,形成了一種鮮明的和諧精神。故老子將“道”與“德”一體相屬,意謂“道”可為個別事物所擁有,而個別事物一旦擁有“道”時,即成了它的“德”,此即“德”之古義為“得”的深意所在。可見,“德”在《道德經》中是一個與“道”不可分的重要概念。道創造了萬物,萬物各自體現出的本性就是“德”。沒有道,就沒有萬物;沒有德,萬物就失去了本性。德者所得于天,能全天理即為有德。具體到人,順之于性、得之于心即為人之德;人只有在德的充分發展中,才能達到自然符契于道的境界。而所謂“物德”,則是具體到物,順之物理、物物自足其性即為物之德。
綜觀之,中華文明中儒、道共遵的“中和”之道,其實亦源于老子抱一而守中的道體自性的和諧原則,并建基于“道”之“德”的和諧精神中,它深涵著一種可貴而永恒的道體思維。實質上,世間最大的和諧就來自順從自然(規律)而使萬物“自足其性”“各就其位”。依循事物的客觀規律才會讓事物的本性獲得更充實而圓滿的發展,社會倫理與國家政治一皆如此,這是和諧原理之所在,強加人為而偏離規律,就必定會遠離事物之本性。這是老子強調“尊道而貴德”的根本原由。
(江西省社會科學院哲學所研究員 賴功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