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孝宗淳熙八年,朱熹被朝廷任命為提舉浙東常平茶鹽公事,上任第二年即連上六道奏折,彈劾時任臺州太守唐仲友“貪污淫虐”“偷盜官錢”等數(shù)條罪狀。最終,雖因其親家——當朝宰相王淮的庇護等因素,此案僅以唐仲友去官回鄉(xiāng)終結,但成了歷史上一樁較著名的公案。雖然歷來都不乏對朱熹此案之動機的質疑者,如認為其系出于學術派別偏見與政治傾軋等,然而,若從朱熹對“貪”的諸般討論來看,我們能夠發(fā)現(xiàn),朱熹反貪動機似當有著更深層次的思想緣由。
關于“貪”,朱熹一方面從個人修身的角度指出:“人能無貪欲之心,則何用為不善矣。”(《四書或問》,卷二)認為戒除貪欲是個人成就良善之德的基礎。另一方面,朱熹又從國家政治層面出發(fā),強調“上貪于利,則下人侵畔得其旨矣”(《論語精義》,卷五上),認為統(tǒng)治階層如果貪于私利,普通百姓便會上行下效,如此,世道人心必亂。那么,“貪”的心理與行為是如何形成的?朱熹對此曾有相關討論。
朱熹的弟子胡泳曾問:“‘用人之知,去其詐;用人之勇,去其怒;用人之仁,去其貪。’知與詐,勇與怒,固相類。仁卻如何貪?”“用人之知,去其詐;用人之勇,去其怒;用人之仁,去其貪”一句出自《禮記·禮運》,是對君主政治哲學的討論,認為人的品性中好壞善惡往往是相互依存關聯(lián)的,君主用人時必須堅持辯證的態(tài)度,發(fā)揮其品性中好的一面,戒除與之相關聯(lián)的負面因素。胡泳承認“知”與“詐”、“勇”與“怒”存在關聯(lián)性,但將“仁”與“貪”聯(lián)系起來卻令他費解。對此,朱熹解釋說:“蓋是仁只是愛,愛而無義以制之,便事事都愛。好物事也愛,好官爵也愛,錢也愛,事事都愛,所以貪。諸家解都不曾恁地看得出。”(《朱子語類》卷八十七)
朱熹曾指出:“仁是愛之理,愛是仁之用。”(《朱子語類》卷二十)“愛”為“仁”之內在德性的外化,但這一道德行為若無禮義的節(jié)制,便會事事都愛,愛得過多過泛就成了“貪”。因此,他明確說:“故仁屬愛,愛便有個貪底意思。”而且“大率慈善底人,多于財上不分曉。能廉者,多是峻刻、悍悻、聒噪人底人。”(《朱子語類》卷八十七)他根據(jù)日常經(jīng)驗認為:仁善之人秉性溫和慈愛,不夠剛硬耿介,因此常在錢財?shù)确矫嫒狈ψ銐虻膰乐敗⒗硇耘c自制;相反,那些廉潔自持者卻大多是剛硬竣刻甚或兇悍聒噪之人。朱熹指出:“‘用人之仁,去其貪。’蓋人之性易得偏。仁緣何貪?蓋仁善底人便有好便宜底意思。今之廉介者,便多是那剛硬底人。”在這句話里,他雖然仍強調仁善之人有貪便宜的毛病,但說明了其根源所在——“人之性易得偏”。
關于人性,《朱子語類》卷四中集中記載了朱熹師生的相關討論。在朱熹看來,“人之所以生,理氣合而已。”其中,理為天地萬物的最高本體,由其所構成的人性為“天地之性”(又叫“天命之性”),是“人所受之天理”,為人(包括天地間一切事物)得以形成的本體性依據(jù)。而造成人與物、人與人之別的根由為其所稟賦之氣。因為氣有“清濁”“精粗”“厚薄”“偏正”“明暗”“通塞”等表現(xiàn)情態(tài)的區(qū)別,相對于物來說,人稟得的氣最為靈秀清正,但不同的人所稟賦之氣的情態(tài)又各不相同。由理所構成的“天地之性”“墮在氣質之中”,與人所稟之氣相混雜,這一部分便構成了人的“氣質之性”(又叫“氣稟之性”)。人的“天地之性”純正至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氣質之性”則因人而異,存在著善惡剛柔與輕重緩急等個體差異性,且是可變化的。
由此可見,前述“人之性易得偏”的原因即在于,“人性雖同,稟氣不能無偏重”,又“因氣偏,這性便偏了”。朱熹受前人的影響,認為氣分陰陽,陰陽分合又生木、火、金、水、土五行之氣,對應著仁、義、禮、智、信五德。所謂“稟氣有偏重”是指人的氣稟之中五行之氣并非均衡分布,而是有所偏重,并最終導致了人性的偏失。他說:“大凡物事稟得一邊重,便占了其他底。如慈愛底人少斷制,斷制之人多殘忍。蓋仁多,便遮了義;義多,便遮了那仁。”在朱熹看來,“慈愛”為“仁”的外化,“斷制”則為“義”的表現(xiàn)。稟得的“仁”氣過重便遮蔽了“義”氣,故而多“慈愛”“少斷制”,往往流于“貪”;稟得的“義”氣過重便遮蔽了“仁”氣,故而多“斷制”少“慈愛”,往往偏于“殘忍”,卻也“廉介”。
在此,朱熹對人性“易得偏”的特質的種種講說所要回應的,主要是作為個體的人以及人類社會中如“貪”“殘忍”等“惡”從何而來的問題。故而他亦強調指出:“須知氣稟之害,要力去用功克治,裁其勝而歸于中乃可。”對于究竟如何“克治”造成人性偏失的“氣稟之害”,他的主要辦法是反復強調“存天理,滅人欲”“克己復禮”,要求通過在自我德性方面不間斷地進行艱苦卓絕的磨礪修習來努力克服人性中所稟五行之氣的偏差,以形成氣稟的動態(tài)平衡,從而達到中正和諧的“合天理”狀態(tài)。
“仁緣何貪”之所以被朱熹師徒特別提出來進行討論,在于其中似乎蘊含了一個道德悖論:“仁”是儒家倫理思想中最為核心和基礎、也是最重要的德性標準,但恰恰是具備了這一德性的仁善慈愛之人,卻又往往難以在財富等各種欲望面前保持警醒與理性。朱熹運用人性理論較圓滿地,或者至少是能夠自圓其說地解釋了這一問題。要之,在朱熹看來,“仁緣何貪”,其根源在“天地之性”與“氣質之性”所構成的人性的復雜與微妙。
朱熹的人性論和以之為理論基礎的對“貪”的理解固然有其時代特色與局限性,但無疑仍能對我們今天如何認識和防治“貪”提供一定的啟示。
作者:馮兵(作者單位:華僑大學哲學與社會發(fā)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