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渚紀聞》中記載,宋代名臣宗澤,當時在汴京任官,市場這事兒,自然歸他管。有一回,宗澤為了查明物價是否合理,特地派人暗訪。結果發現,一個餅,成本加利潤,再考慮到以往的價格,差不多也就該賣六文錢左右。可在市場上,竟然賣到了二十文!這下,宗澤很生氣,下了道命令,餅價敢超過八文錢的,殺無赦!餅價很快回落。
這事兒,用如今的話來說,可謂是結合了市場和計劃兩種手段,兩手都抓,兩手都硬。考慮到了餅價的成本和利潤,再結合之前的情況,做出了正確評估,這是市場;盡管考慮到一個餅差不多該賣六文,但也結合了供需關系,認識到價格也會上下波動,所以定價在八文以內,這也暗合了價格規律;最后,看到市場上有人為的不利因素干擾,用行政手段加以懲治,讓市場秩序回歸正常,這就是計劃手段。
宋代的刑典,對于市場秩序的規定,屢屢可見。比如,“侵街道阡陌”的,“杖七十”。也就是說,占道經營,得打七十大板。亂倒垃圾呢?“出污穢之物于街巷,杖六十”,而且“主司不禁與同罪”,就是說城管要是不管,睜一眼閉一眼,任由其亂倒垃圾,那就同罪,一樣要被打六十大板。
當然,這些法律,不可能到宋代才憑空出現。早在唐代,就有關于市場秩序的規定。不過,唐代還不準隨地開店或擺攤,只能在朝廷規定的坊市內。所以,當時還不太有占道經營這類的問題。到了宋代,商業發達,有街巷處就有店鋪,這才有了占道經營的問題。宋代的街道,每一邊的首尾兩側,都會立一塊“表木”。兩塊“表木”之間的連線,就是一條不準跨越的“紅線”。過了這條連線,就算是占道了。
占道經營或隨地倒垃圾,就得打六七十大板,這處罰重不重呢?確實夠重的。與這處罰差不多的罪行,翻看宋代的刑典,有這么幾樣。一樣是,“男為娼”,杖一百,且告發之人,得賞錢五十兩銀子;見死不救的,也是杖一百;在醫療界,弄虛作假,謊報人數的,也是杖一百;偷了別人田契地契,拿去典賣的,也是杖一百。
這么一對比,這刑罰不可謂不重了。不過是隨地倒個垃圾,或者占點地方,就得遭受和娼盜差不多的處罰。當然,和后世一比,宋代這處罰還算輕的。明代規定,在市場上隨地小便的,要被披枷帶鎖,連著一個月游街示眾。
在這樣的重典管制下,宋代的市場,也就井然有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