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生前捐贈了包括青銅器、甲骨片、字畫、陶器等在內的8000多件文物、2000多冊圖書,現在能看到的只是一本裝訂精美的畫冊——《楊魯安藏珍館藏品菁華》了。”楊魯安的女婿張智強一邊翻看,一邊說,“這是父親一輩子的心血。可是在捐贈過后,滿是困境。”
正是這批珍貴的文物,在13年間相繼經歷了捐贈、展出、懷疑“失蹤”、基金會建立未果、重新開展等,引發了人們對于文物捐贈后的維權思考。
楊魯安生前曾為內蒙古博物館顧問、內蒙古北疆印社社長、內蒙古錢幣學會副會長、內蒙古文史研究館館員、呼和浩特書畫院顧問。在家庭的熏陶下,他自學生時代就開始了早期的收藏。楊老先生于2009年4月30日在呼和浩特逝世,享年81歲。
捐贈之初
事情還要追溯到2000年。2000年,楊魯安將自己畢生收藏的包括青銅器、甲骨片、古錢幣、碑帖等在內的8328件(套)文物以及2534本圖書捐給了呼和浩特市。
楊魯安先生的徒弟、內蒙古師范大學教授張樹天介紹:“這些文物的整理、分類、登記工作進行了兩年。這些文物貫穿歷史、類型豐富。其中一塊商代的甲骨片,記載了13個月,這就以實物證明了我國在商代便有閏月的立法。還有宋代拓本,都是非常珍貴的。”
2003年8月1日,“楊魯安藏珍館”對外開放。該館位于呼和浩特博物館——清·和碩恪靖公主府古建筑群內,屬國家事業單位,開辟了12個展廳陳列和展出捐獻的文物、圖書,大批游客慕名而來。與此同時,2004年4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為鼓勵楊魯安先生的義舉,頒發了獎金150萬元,楊魯安先生提議將其中100萬元用于建立“楊魯安文化獎勵基金”,基金利息獎勵對文化藝術事業做出貢獻的人員。
家屬之疑
2005年7月,“楊魯安藏珍館”所在地公主府古建筑群進行復原修繕,因此,藏珍館撤展并閉館。閉館后,8000多件文物一度“消失”,基金會也至今沒有成立。張智強一直想知道,這些文物去了哪里,保存是否妥當,是否還能繼續開館展覽。
2009年楊老先生辭世后,他的女兒楊曉香和女婿張智強繼續為文物的重新面世和基金會的成立而奔走。直至2013年6月,楊魯安藏珍館負責人及楊魯安女兒女婿、楊魯安學生、生前好友、呼和浩特市文化局相關負責人、呼和浩特市博物館負責人及媒體記者才共同來到內蒙古自治區文物考古研究所,現場查看了楊魯安藏珍館收藏的部分文物藏品。
然而張智強表示:“我們只是在一個倉庫里查看了部分文物藏品,不知道這些文物是否全部保存完整。”張樹天也表示了擔憂:“有些書畫作品對保存環境要求高,濕度、溫度都會影響文物的完整度。”
張智強在做這些努力的時候,也曾質疑,捐贈文物后,捐贈人及家屬對這些文物,到底還有什么權利和義務?是完全聽從政府安排,還是自己可以有所作為?
距離楊老先生提出建立基金會已經過去9年,張智強介紹,在這9年中,呼和浩特市文化局工作人員與他就“楊魯安基金會”的設立問題進行的協商不計其數。但始終沒有實質性的進展。“我也不知道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不知道我們可以協助政府做些什么。”張智強滿臉憂慮。他文件夾里存放著一張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廳發布的文件,內容是關于《呼和浩特市文化局成立楊魯安文化基金會的請示》的批復,“自治區文化廳同意呼和浩特市文化局成立楊魯安文化基金會”,文件印發時間為2011年11月7月。
官方回應
隨著媒體的介入報道,捐助一事在今年6月逐漸升溫,呼和浩特市文化局于6月19日做出相關說明,就“文物存放”與“基金會成立”進行解釋。說明稱:2002年6月,在整理、清點捐贈物品工作結束后,呼市文化局專門向內蒙古自治區文物考古研究所報告,為楊魯安藏珍館申請了一間國家文物專用庫房,進行專項藏品管理,并嚴格按照國家文物局《文物藏品管理辦法》進行日常管理。2003年8月至2005年7月,曾有部分藏品被展覽在“楊魯安藏珍館”。目前,所有文物全部在庫房封存。
該說明同時指出,市政府計劃在正在建設中的呼市美術館新址,專門開辟一層展廳用于建設楊魯安藏珍館,新館建成后將由專業人員進行日常的管理和維護。
8月14日,筆者來到呼市美術館三樓,800平方米的展廳正在裝修,據工作人員介紹,預計年底即可重新開館。
呼市文化局的相關說明中還解釋了獎勵基金的去向。說明中稱: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設立基金會應滿足“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楊魯安先生自愿出資的100萬元不能達到成立基金會的標準。2011年6月,呼和浩特市政府大力支持基金會的成立,另行撥付100萬元,達到200萬元原始基金,計劃成立基金會。全部原始基金一直存于呼市財政局專用賬戶。基金在基金會獲批成立后,將全部轉入基金會專用賬戶使用。文化局方面回應稱,基金會的籌備工作仍在進行中。
律師觀點
關于捐贈者享有的權利,呼和浩特市愛德律師事務所范律師表示,楊魯安先生的子女及學生如果認為文物收藏單位現有的保管條件不適合保管文物,可以向呼和浩特市文化局提出更換具備收藏文物的單位要求。《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文物收藏單位所收藏的文物,當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指定具備文物保管條件的單位代為保管;原收藏單位具備文物保管條件后,經當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將文物交還原收藏單位。依據此條規定,文物的保管條件需要達到存放標準,如收藏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應當由具備文物保管條件的單位代管。
關于基金會的成立,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治區民政廳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供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基金會在自治區民政廳依法登記后應辦理稅務登記,并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最后應將以上證件復印件報自治區民政廳備案。
范律師表示:“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文物捐贈的法律、法規等規定,也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為了文物價值的實現,也為了實現捐贈者的捐贈目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應盡快制定捐贈文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捐贈者的權利和受贈單位的義務,使捐贈文物有法可依。”他同時給予了捐贈者一些建議:“捐贈者最好將藏品捐贈給那些實力強的博物館、博物院,規模大的收藏單位,因為這些單位擁有先進的文物保護設備和庫房,技術人員的力量也很強,它們有能力更好地保護文物。” (原標題:8000件文物捐贈后的維權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