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50年代,巴黎圣母院周圍被改造,原本狹窄的街道、緊湊的廣場被拿破侖三世和奧斯曼男爵的城市改造政策全部改變,形成了教堂前面的大型廣場,寬闊筆直的大道從教堂前面穿過。就在這個時候,著名法國建筑師維奧萊·勒·杜克(以下簡稱杜克)也開始對巴黎圣母院進行修復和改造。正是經過他們之手,巴黎圣母院以及巴黎的許多建筑景觀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城市保護思想也是在這一時期隨著他們的實踐而發展起來。
在法國大革命中,巴黎圣母院遭到嚴重破壞,雖然在其他大部分教堂都被摧毀的情況下保留了下來,但是圣母院正立面的國王雕像被敲掉,塔樓被推倒,圣母院內部更是一片狼藉,甚至一度被遺棄。其他跟教會、王權有關的建筑也都遭到嚴重破壞。對于這種現象,大文豪雨果從19世紀20年代開始撰文進行批評,1831年出版的《巴黎圣母院》更是引發公眾對中世紀建筑的興趣,也掀起了城市歷史建筑保護的熱潮。
與此同時,創作了《卡門》的作家、歷史學家梅里美開始負責文物建筑的監督工作。1837年,法國成立了文物建筑委員會,列出了需要保護的建筑清單,由政府出面進行修繕。梅里美認為,這些文物的保護和維修是為了給國家提供記憶、展現法蘭西民族悠久的歷史,對公民進行教育,而不是要恢復這些建筑在中世紀時的宗教作用。在梅里美的帶領下,巴黎圣母院等宗教建筑都得到了很好的保護。
當杜克接手巴黎圣母院修復工作時,這座中世紀的建筑已經破敗不堪,他提出了“風格式修復”的原則,即在原樣修復的基礎上根據修復者自身對建筑和歷史的理解添加新的元素。這種修復并不是復原歷史,而是使歷史上的建筑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杜克所在的時代正值“新哥特風格”流行,因此,他根據這種風格的建筑樣式,給巴黎圣母院增加了一個尖頂。他甚至還想給正立面上兩座平頂的塔樓也各增加一個尖頂,這樣就成為猶如火焰般騰空而起的“新哥特”風格。不過,這種設想僅停留在圖紙上,否則今天巴黎圣母院的形象就完全不同了。
杜克的修復風格受到很多人的批評,他的工作被指責為破壞性的修復,而且不尊重歷史,是對古代藝術的偽造,會讓后人誤解歷史。但是,杜克對歷史建筑的翻修,其實更多的還是為了賦予老建筑以新意義。這種意義與19世紀不斷增強的民族主義密切相關。歷史建筑成為增強國家記憶、打造民族身份認同的重要工具。很多修復都不是恢復原樣,而是創造性地建造。
這種創造性地建造也體現在奧斯曼男爵的城市改造方面。巴黎中心老城區的房屋和道路狹窄緊湊,鱗次櫛比,充滿中世紀的特征。奧斯曼男爵建造了里沃利大道、圣米歇爾大道等主要道路,也對很多次要道路進行了整修。這些整修改善了城市的衛生狀況,改進了交通。他還為道路進行配套設施建設,修建了廣場、人行道、林蔭等,道路兩旁建造了氣勢宏偉、風格典雅的房屋建筑,形成了對稱平整的新古典主義風格。這些風格統一的“奧斯曼式住宅”使巴黎充滿高貴和秩序感,成為巴黎的城市特色,也成為此后巴黎城市保護的重要目標。
正是在以上一些重要人物的推動下,法國形成了“遺產”的概念,包括具有藝術價值、景觀特征、歷史意義、建筑價值的文物。城市中具有歷史意義的建筑、景觀是極具重要意義的遺產。在法國大革命之后,法國興起了保護文化遺產的思潮和行動,并且以公益的名義采取有效措施對遺產進行保護。而在遺產中,與城市密切相關的是不動產遺產,即建成遺產。對這些遺產的保護,雨果、梅里美、杜克等人是先驅者,而在法律上確定這些遺產的重要地位以及對其進行保護,則是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時期(1870—1940年)。
1887年,法國頒布了《紀念物保護法》(或稱《歷史文物保護法》),要求國家對與“國家利益”相關的歷史紀念物進行保護,并使國家的干預合法化。這個法律使法國大革命以后對城市的保護從零碎的實踐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伴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城市往往被改造,大量工廠建立在城市中;而體現當權者意志的城市化,也往往對城市中的歷史建筑構成威脅,如奧斯曼男爵在巴黎的城市改造被當作樣本在全國鋪開。這些經濟和政治方面的因素對城市歷史文脈的破壞,使立法保護成為必需。
到1913年,法國又頒布了《歷史文物法》,這是對1887年法律的進一步發展。自1905年頒布《政教分離法》之后,宗教建筑收歸國家,但又不能與世俗化的國家文物同等對待,因此許多教堂得不到修繕維護。鑒于此,1913年的《歷史文物法》決定將“公共利益”作為最高準則,宗教建筑因而被列入保護范疇。該法還將文物分成“不動產”和“動產”兩種類型,并規定了“列級”和“登錄”兩種保護級別。“列級”是指國家對從歷史或藝術角度符合公共利益的建筑進行列級保護,有的私人建筑甚至可以不經產權人的同意進行征收,但也需要管理者做出很多保護舉措;“登錄”則比較簡單,保護程度也相對較弱,僅僅是對登錄在冊的歷史文物進行監督和管理。
城市中的歷史文物主要包括城堡、教堂、名人住宅、庭院花園,甚至還包括舊的工廠廠房。目前,從文物類型看,宗教建筑和住宅建筑所占比例最大,各為30%以上;從時間分期看,中世紀和近代建筑占有比例最大,分別為30%和45%。而且,85%的列級文物都是18世紀以前的,這一方面是法國大革命的大破壞所致,另一方面顯示了法國在歷史文物保護方面厚古薄今的特征。
不過,這也正體現了法國城市對自身的定位。首先,它是一個經歷過工業化但又努力在去工業化的城市。法國對現代建筑和工業建筑的保護直到20世紀70年代才開始,工業建筑在文物建筑中的比例僅占1%。法國的城市保護從19世紀早期開始,主要是針對大革命對歷史建筑的毀壞而做出的補救,并且受到浪漫主義運動的影響,因此對城市中的中世紀文物遺產尤其重視。其次,法國的城市保護與其歷史記憶和身份認同緊密結合在一起。國家和政府對歷史建筑的保護,是為了使法國人對共同的歷史產生更深刻的印象。這些被保護的建筑不僅屬于國家,而且屬于公眾,具有公益性。因此,它們不僅反映國家的記憶,也代表著共同的記憶。法國的民族國家建構有兩個主要時期,一個是中世紀,一個是19世紀。法國政府希望民眾的歷史記憶可以追溯至中世紀,以悠久的歷史增強公民的榮譽感和自信心,從而加強身份認同。而城市的歷史建筑恰好成為一座博物館,起到歷史教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