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是社會上的“半邊天”,是繁衍人類的偉大“母親”。沒有婦女,就沒有人類。然而在封建社會制度條件下,婦女卻變成任人擺布、任人凌辱、任人遺棄的奴隸,致使婦女掉進了痛苦的深淵,不能自拔。
(一)人格由于重男輕女的世俗偏見,社會上流傳著“面條不算飯,婦女不算人”的污話。甚而將婦女比作“墻上的泥皮,腳上的灰塵”,人格貶低得一文不值。建國前,靈寶婦女深受宗法社會之苦,處處受人歧視。一些下流之輩在陰暗的角落里,設娼賣淫,徹底將婦女當玩物,嚴重摧殘身心健康,苦不堪言。
在求學聞題上,提出“女子無才便是德”。認為婦女不應出人頭地,不許拋頭露面,從根本上剝奪了讀書識字的權利。在婚姻問題上,實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辦婚姻制度,從而出現了“大夫小妻”、“買賣婚”、“童養媳”、“小女婿”等不合理現象,迫使婦女過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痛苦生活。重男輕女的世俗偏見,世代沿襲,男的可以娶妻納妾,女的只能從一而終。與此同時,統治者更以“好馬不配雙鞍鞲,烈女不嫁二夫男”的謬論,對于所謂“立志守寡”的“貞婦”,樹碑立傳,大肆褒揚。這種倒行逆施的封建道德,不知苦害了多少無辜。
在家庭婦女稱丈夫為“掌拒的”、”當家的”。而丈夫對妻子則叫“婆娘家”、“家里人”、“屋里人”、“燒火的”、“做飯的”、“娘們家”等。每天起早摸黑,紡織縫補,刷鍋燎灶、繞著鍋臺轉,當服侍人的奴婢;養兒育女,當繁衍后代的機器。對內不理財,對外不問事,從而給婦女帶來了自卑感。例如有人叫門,則應聲說:“家里沒人”(指男人不在家),宴際上也自認為“不算人”。對于女人的長相,也有所議論,女人顴骨高則說:“女人顴骨高,懷揣殺人刀”(指克丈夫)。女人咀大則說:“男人咀大吃四方,女人咀大咽糟糠”。可見封建禮教毒害之深。
俗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國無法則亂,家無規則敗”,這話不無道理,但是封建社會家規中,婦女的地位是極其低下的。例如給婦女規定的“三從四德”,嚴格地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要求婦女“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終身守寡也不得改嫁。四德是“婦言、婦德、婦容、婦功”。要求婦女要“語言和順,品行端正,容貌秀美,能繁衍后代”。否則,即責為不賢。
訂婚未嫁的女子,如果少亡,其尸體禁入祖墳,應由婆家搬回埋葬。并說:“生為×家之人,死為×家之鬼”。
婚后,還規定了隨時被“休”的“七出”戒律;無子出:固不能傳宗接代,會斷絕香煙。淫佚出:因敗壞了家風。不侍公婆出:因敗壞了封建道德。口多言出:因多咀多舌,恐惹起家庭不和。盜竊出:是為了保護家庭財產。嫉妒出:為了維護一夫多妻制。惡疾出:因不能夠供丈夫和公婆驅使。如犯七出之一者,即有被丈夫“休”回娘家的厄運。因此婦女只能是忍氣吞聲,充當任人擺布的奴隸。
關于生兒育女,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對待,生男孩叫“大喜”,生女孩叫“小喜”,大喜則大操大辦,小喜則漠然置之。視女孩為“外姓之人”,沒有傳宗接代的繼承權。
舊時,出嫁的婦女,以姓代名。例如夫姓張、妻姓王,稱其妻為“張王氏”或“張門王氏”。在女姓之前需冠以男娃。又如對有權勢的李姓之人,稱其妻為“李太太”,直接以夫姓代之。凡此種種,處處反映著“重男輕女“意識。
纏足是對婦女肉體的極大摧殘,站不穩,行不便,干活困難,妨礙了身體的正常發育,給婦女造成終身痛苦。
清代,纏足之風盛行,靈寶民間以婦女腳的大小論美丑,說什么“腳小心思好,腳大肯把心變了”。這種荒謬之談,卻禁錮著人們的頭腦。認為不纏足為恥,嫁不出去。因而六七歲的幼女即開始纏足,用五尺長的裹足布帶子,將腳緊裹,硬將腳趾彎到腳心,害得女孩夜不能寢,坐臥不安,疼得叫苦連天。當時,有兩則民謠,道出了母女的心聲。其一:“可恨老娘心太偏,硬給女兒把腳纏,男女同是娘生身,為何你要兩樣看”?其二:“女兒哭來娘掉淚,誰也不該埋怨誰,莫怪老娘心太恨,怪你是個女流輩”。可見生在封建社會的女孩子,就只該倒霉了。
“五四”運動之后,提倡男女平等,反對纏足。靈寶境內,開展了綻足運動,婦女逐漸從桎梏中解脫出來。建國后,婦女得到了解放,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地位上獲得了一定的權利。她們學文化、學政治、學技術,參軍、參政、參加社會各種活動,同男子漢一樣,在不同的崗位上,自力更生,奮發圖強,逐漸發揮著“半邊天”的作用。
在婚姻方面自195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貫徹實施后,徹底砸斷了束縛婦女的鐵鎖鏈。提倡男女婚姻自主,對象自找,從而建立起情投意臺,真正有夫婦感情的新家庭。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廣大婦女走出家庭,積極投身于脫貧致富道路,成為商品生產,供銷、繁榮經濟的重要力量。自尊自重,自食其力,不再是依靠男人生活的附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