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保護的思想現在已經被普遍接受。對動、植物資源的保護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保護不是單純地“保存”或“保衛”,而是通過綜合措施,使之適合人類各方面的需要,是明智地利用自然資源。秦漢以前,我國古人就已認識到濫獵、濫捕會破壞動物資源,提出按時開發山林川澤動物資源。《逸周書·大聚篇》記載,大禹在任時曾頒布了一條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綱罟,以成魚鱉之長。”《荀子·王制》載:“山林澤梁,以時禁發”;“養長時,則六畜育”;“黿魚鱉鰍鱔孕別之時,罔罟毒藥不入澤。不天其生,不絕其長也。”“污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余用也。”《呂氏春秋·孟春記》說:“是月也,無覆巢,無殺孩蟲、胎犬、飛鳥、鹿子、無卵。”這是說,初春這一個月,不要翻鳥窩,不要捕殺小動物以及即將產崽的狗,不要捕捉飛鳥,也不要取鳥蛋吃。這樣才有利于動物繁殖,保護資源。
對益鳥和有益動物的保護在我國史書中也有不少記載。《太平御覽》中的《十三州記》說:“上虞縣有雁,為民田春銜拔草根,秋啄除其穢,是以縣官禁民不得妄害此鳥。犯則有刑無赦。”這種鳥的習性頗有趣,被明令保護。宋代彭乘所著《黑客揮犀》記載:“浙人喜食蛙,沈文通(1025~1067年)在錢塘日,切禁之。”南宋趙葵《行營雜錄》說:“馬裕齋知處州,禁民捕蛙。”
對植物資源的保護例子也很多。《周禮·地官》、《管子》、《孟子》等著作上均有保護植物資源的記載。《荀子·王制》說:“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
至秦代已有道旁植護路林的記載,漢代,人們開始營造經濟林以致富,漢代以后出現了城市綠化道林。三國時,王昶“為洛陽典衣,時都畿樹木成林。”唐代“開元二十八年春正月,兩京路及城中苑內種果樹”。宋代造林又有新的發展,宋建隆三年,太祖詔:“緣汴河州縣長吏,常以春首課民夾岸植榆柳,以固堤防。”在《馬可·波羅游記 》中也有元代忽必烈“命人沿途植樹”的詳細記載。
在湖北云夢秦墓出土的《田律》中,除前代規定的春季不準亂砍濫伐外,還有兩條很新鮮,一是,規定不得堵塞河道;二是,不是夏季不準焚燒草木灰當肥料。這一條,就今天來說,對保護天氣很有作用,可避免大氣污染、減輕霧霾天氣。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國最早的“環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