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時,父母亡故了,子女要守孝,當官的兒子離任守孝三年,謂之“丁憂”。如果國家有急事,急需返職,還得皇帝親自下旨,做臣子還可討價還價。明代宰相張居正因父母去世沒有守孝三年,因而身敗名裂!睹献印酚涊d“三年之喪,齊疏之服”,意思是說守孝要守三年,期間要穿素服。為什么要守孝三年?有兩種說法。
一種說法是:父母親去世要在靈堂停放少則七天,多則過“五七”(三十五天)后下葬,下葬后其兒子要住在墓旁守孝三年。貧窮之家無能力守孝,三天就入土而安,下葬后連續三天還要到墳墓上去給親人“送飯”(有的地方晚上也要守在墓地),每逢七天為一七都要到墳墓前焚燒紙錢,共五次三十五天,防止墓中親人復活,以便及時解救。“杜康做酒柳林醉,醉死三年又還生”,說的就是人死了三年還可以復活。
另一種說法是:“十月胎恩重,三生報答輕”。人生下來一般要由父母懷抱兩年才能生活自理。加上在娘胎中的一年,共三年。就是說人從母親成孕坐胎到生下,前后三年時間都是在父母的懷抱中成長的。父母亡故后,兒女報答這三年的懷抱之恩。在守孝的三年期間,就在墳旁搭房子,在墳邊的土地上自種自食。規定墳地面積一畝三分以內不需納糧繳稅。在那時,一畝三分地可以供養起一個人簡單的生活。守孝結束后這塊墳地是個人的“自留地”,仍不用納糧繳稅。但如果要賣了,買者就需納糧繳稅了。這也是“一畝三分地”說法的原始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