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者認為中國是在血緣親屬紐帶尚未解體的情形下進入國家階段的,于是早期國家及作為制度的周禮與作為思想的儒學都深受血緣紐帶的束縛。雖然作為其背景的人類社會普遍必然的發展階段已少有信從,但是這一論點本身卻仍有影響。實則在周初封邦建國之時,諸侯國及大夫之家往往都是外來的周人挾帶所賜殷民統御當地原住民。于是其國與家內部并非血緣親族,而是仿擬血緣親族來構建家與國,朱鳳瀚先生稱之為“擬血緣”。用古典語言表述,便是“周道尊尊”。戰國秦漢律令體制下的“戶”,也仍然沿襲了“擬血緣”的模式。秦漢戶口簡中奴婢與家庭成員即登錄在一起。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有《置后律》,其“后子”即繼承人之制當襲自秦律。在可為“后”的人選序列中,女兒、侄子、棄妻之子都赫然在冊,甚至在一戶絕后的情形下,規定“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為庶人,以庶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財。”毫無血緣關系的奴婢可以免為庶人并立為戶主。這是為了竭力避免作為國家賦役基礎單位的“戶”之數量減少,此制度之根據即模仿“周道尊尊”。
“戶”為征發賦役的基礎單位。因此在不加賦的情形下,“戶”數的多寡決定了賦役的總額。春秋后期晉卿趙簡子為了吸引民眾歸附以爭雄,允許尹鐸在晉陽“損其戶數”(《國語·晉語》九),將幾戶并為一戶而仍以“戶”為單位照舊額征發賦役,于是百姓負擔大為減輕,且有多余人口在賦役之余經營生計。百姓的擁護使得趙氏最終戰勝知伯。反之,商鞅變法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史記·商君列傳》),將每一戶中的余子擠壓出來單獨立戶,從而最大限度地增加戶數,也就是以最便捷的方式增加了賦役總額。
如不考慮商鞅的“分異令”,沒有奴婢的一般百姓,通常情況下一“戶”約為八人。一己與妻子為三口,兩兄弟各三口共六口,加上父母,正好八口。若然,父母、兄弟即同產、妻子,乃是日常同居的一家一戶。睡虎地秦簡《律說》:“何謂同居?戶為同居。”秦律中稱居于一戶中的兄弟為“同居”。尹鐸的“損其戶數”使得同祖父的三代祖孫叔侄可以同居一戶,于無意間開啟了后世民間家族累世同居之先河。商鞅“分異令”則逼迫親兄弟必須分家,余子分家之后的“戶”中,由于只有一個壯勞力,應付徭役之外還要養家糊口,往往再無余力顧及父母,從而形成不孝親的傳統,即便在儒學昌盛的漢代也是如此。如江蘇儀征胥浦出土西漢《先令券書》,老嫗朱凌在臨終之際立下遺囑,概述了六名子女的情況,其中一子“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為生,遂居外,未嘗持一錢來歸。”
李若暉(作者單位:復旦大學哲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