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北京考察工作時指出,歷史文化是城市的靈魂,要像愛惜自己的生命一樣保護好城市歷史文化遺產。要傳承歷史文脈,處理好城市改造開發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關系,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
我們認為,保存在名城(鎮、村)內外的文物古跡,是當地歷史文化資源的精華所在,也是其歷史文化價值最集中的體現。因此,做實、做好名城(鎮、村)中文物的保護和利用工作,才是貫徹落實習總書記指示精神的重點與核心,保存在各地的歷史文脈才會有勃勃生機。
保護古城要謹防三種錯誤傾向
我國文物工作的方針,是“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在各種對文物的不當利用日益增多的今天,堅持保護為主更是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分析當前全國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文物保護和利用狀況,應該特別注意防止和糾正以下三種錯誤傾向:
一是不尊重法律和科學,未經報批就擅自動手。
近年來,有的地方政府或是法人機構,以各種各樣似是而非的理由和借口,刻意回避依法報批環節,在未經批準之前甚至是沒有報審之前,就依照自己的時間表擅自在文物本體或其周邊大拆大建,先造成既成事實,再來補辦報批手續,事實上有逼迫主管部門和專業機構就范之嫌,或是增加自己與文物主管部門討價還價的籌碼。
眾所周知,國家文物法規對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有關的生產、建設活動都有明確的限制和審批要求。在多年的工作中,許多地方的文物、規劃和城建等部門已經形成了通暢的審批程序和明確的審批規則,可以有效地防范文物風險、避免文物損失。必須牢固樹立并堅持依法辦事的理念和原則。所有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制定符合法律和專業要求的保護、修復和展示、利用方案,并切實履行法規要求的報批程序。
依法履行程序,是底線,也是一條任何機構、任何人都不能碰的高壓線。
二是割裂文物與其周邊環境的共生關系,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中的“文物”僅僅局限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一般說來,文物的周邊環境是與文物共生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許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也往往包括了它的周邊環境。《文物保護法》中所規定的古建筑、古遺址、古墓葬等各類有價值的歷史遺存,以及與文物密切相關的周邊環境,都是保護的對象和重要內容。
近年來,有的城鎮決策者片面甚至錯誤地理解文物保護單位與其周邊環境的關系,并將這種理解凌駕于歷史研究、科學考證和保護規劃之上。最典型的是雁北某市在“對區域內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等幌子下,任意肢解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環境的關聯,以重要文物古跡為核心,建造仿古建筑和旅游服務設施,形成了一個新舊混雜的所謂“文化園區”。這種自以為是的偽文化行為,貌似在突顯重點文物的地位,實際上在一拆一建中,大量具有歷史價值的記憶和信息消失了,文物賴以存在的歷史空間被破壞了,原來的文化生態被改變了,其實是對文物古跡及其環境的建設性破壞。這樣做的結果,除了造成名城歷史文化空間的破壞、歷史文脈的割裂,城市的歷史記憶失真之外,再無其他。
我們誠摯地呼吁,決策者們要把更多的心思用在維護和改善那片寄托著鄉愁的老物舊景上,讓新者自新、舊者自舊,各顯其美,相映其美,而不要去枉費心機地再造或重新打造一片掛著歷史之名的新天地。
三是不把保護、利用的出發點放在傳承地域文化、彰顯本地特性、服務本土居民之上,而是僅僅將之當作發展旅游、刺激經濟的賺錢手段。
一方水土養一方人。文物也是一方水土,滋養的首先還是“這一方”的人民。古城(鎮、村)的歷史及其文物古跡,與其所在地的居民也是共生共存的關系,文物古跡所透射出的歷史文化內涵,對本地居民的思想意識、文化教養、風俗習慣和日常生活,都有著潛移默化卻是深刻的影響。保護古城古鎮古村落,首先應該優先維護當地居民對本土歷史文化資源的共享機會和共享權利。決策者應首先站在當地居民的角度,思考和謀劃歷史文化價值的保護與傳承問題。因此,我們主張,把保護和利用文物的第一受益者,集中在生于斯長于斯的本地居民。要努力通過對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內涵的深刻發掘和準確闡釋,讓本地居民首先感受歷史、享受文明,從而更加熱愛自己的家鄉;文物保護應該與市民們的現實生活、日常生活緊密結合,首先并直接地讓當地居民享受保護和利用文物的成果。
事實也不斷證明,只要是立足于服務本地居民、立足于改善居民生活,而不是單純的商業旅游開發、寄情于外來游客,文物古跡就會以一種長久而自然的形態融入居民的生活,在發揮其滋潤一方百姓功效的同時,得到當地居民們發自內心的愛護和保護。
河北正定古城的經驗證明了這一點,古城泉州的開元寺也是如此。作為閩南重要寺院,開元寺是泉州城市千年發展的歷史見證。除了平日朝拜外,每當重要節會,都會有大量市民帶著豐盛的供品光臨,只為享受寺里提供的一份素面。泉州人對開元寺的感情猶如與生俱來一般根深蒂固,開元寺也因此成為泉州市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公共起居室,成為整個城市的大客廳。這種關系,才是文物古跡與市民應有的真實關系。
制定規則防止不當利用
在對文物的利用問題上,既存在著“過度利用”“庸俗化利用”“竭澤而漁”和“趨利傾向”等不當表現,也存在著“認識片面”“缺乏研究”和“模式單一”等“利用不夠”的問題。我們發現,在文物利用中違法問題最多、矛盾最大的,是發生在以市場方式實現資源資本化的過程中。我們在現實工作中遇到的種種現象,都出現在文物資源商業資本化的過程中,出現在文物資源以種種形式進入企業資產、成為營利工具的過程中。從某種意義上說,當前文物利用中出現普遍的“公然”違規現象,與現有文物利用政策自身的制定不能適應新形勢有一定的關系。
所以,我們認為國家主管部門應在規范對利用文物的經營性活動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和努力,而不是簡單地限制涉及文物的經營性活動。必須看到,真正的威脅在于:不當的利用文物可能導致文物資源的損毀和破壞,導致文物價值的喪失和扭曲。至于是否利用文物進行經營活動,從事什么經營活動,以及利用文物的是政府、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似乎還不是危險所在。有關部門應該通過制定法律、規章、標準和導則等一系列強制性與指導性規范,對文物利用過程中各個環節對文物本體、文物背景環境及其文化意義和形象可能發生的行為加以限制。
我們看到,鼓勵和倡導歷史文物資源的再利用,在許多國家受到法律認可并加以規范。鼓勵和倡導包括社會組織和民營企業在內的社會資源投入文物再利用和經營,也不乏國際經驗。特別是在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的全球化形勢下,歷史資源的再利用被認為是“最綠色”的實踐。在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開展這種“綠色實踐”的基礎,當前新一輪的城鎮化建設,應該是最好的實踐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