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7日電(記者李韻)7日,國家文物局就云南大理巍山拱辰樓火災情況向媒體進行通報。1月3日凌晨2時49分,云南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拱辰樓發生火災。經調查,拱辰樓建筑城臺上的木構建筑基本燒毀,受損面積為765.62平方米,其中一層456.08平方米,二層309.54平方米。根據現場熔痕鑒定,火災起火點為拱辰樓東南角夾層上方,直接原因是電氣線路一次短路所致。
拱辰樓“生平小傳”
拱辰樓是明代蒙化府北門城樓,始建于明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南明永歷四年(公元1650年)改建。樓建于高8.5米的磚砌城臺上,底為城門洞,樓為重檐歇山式建筑,抬梁式木結構,面寬五間28米,進深四間17米。上檐南北兩面分別懸掛“魁雄六詔”和“萬里瞻天”兩塊清乾隆年間題寫的牌匾。拱辰樓是云南省保存年代最早和最完整的古代城樓。
拱辰樓始建至今,經歷過數次修繕。據碑記記載,南明永歷四年(公元1650年)曾落架大修,將三層改建為兩層。乾隆年間也進行過全面修繕。1979年1月,拱辰樓管理和使用權正式移交給巍山縣文物部門,并陸續開展了環境治理和保養性維修。1995年,針對拱辰樓城樓城臺海墁酥松、滲漏,樓體嚴重傾斜的殘損情況,斥資90余萬元進行全面修繕。
2010年初,巍山縣文體廣電局組織巍山縣南詔古樂團在拱辰樓開展洞經古樂演奏,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當年4月,將拱辰樓交由南詔古樂團使用,并與之簽訂《文物保護單位使用合同書》,明確拱辰樓的日常管理由南詔古樂團負責,巍山縣文體廣電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善后必須追查問責
1月4日,火災發生第二天,國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長劉銘威帶隊,會同云南省文物局組成督察組趕赴巍山縣,實地督察。在7日的通報會上,劉銘威介紹了督察意見,包括要根據火災事故原因、定性和實際損失,明確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格追究相關的行政、刑事和民事等法律責任。
督察組指出,拱辰樓使用單位南詔古樂團應負主要責任,相關主管部門監管不到位也是引發火災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時,應核查擅自將拱辰樓交由南詔古樂團使用的問題。
《文物保護法》第23條規定: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也就是說,“省保單位”拱辰樓要改作表演場地,必須由縣文物部門向云南省文物局申報,并得到批準才行;而事實上,巍山縣文體廣電局未經審批,就擅自改變了拱辰樓的用途。此外,《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也明確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在“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記者了解到,移交前,巍山縣文管所曾明確表示不同意將拱辰樓移交南詔古樂團管理使用,并指出即使移交后應由古樂團負責拱辰樓的消防、安防和保護維修責任。目前,大理州公安、紀檢監察、檢察院等多部門已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
反省更須防微杜漸
火災對于文物建筑是最致命的傷害。據國家文物局統計,電氣火災事故已占文物建筑火災事故的40%,成為古建的“頭號殺手”。
在7日的通報會上,“如何把握文物建筑的保護與利用之間的度”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劉銘威明確表示,文物安全必須保證,任何可能對文物造成損害的利用都是不允許的。他說,針對目前各地文物保護不到位、利用方式不合理,擅自改變管理體制改變文物用途,致使文物安全隱患突出等情況,“國家文物局將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糾正管理體制,依法整改,嚴肅處理”。
國家文物局發言人、政策法規司司長朱曉東介紹,文物工作必須堅持十六字方針即“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他表示,利用是讓文化遺產活起來的方式,但這種利用必須是有限制的,必須是在保護基礎上的“合理”利用。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將“合理利用”錯誤地理解為“充分利用”,忽略了文化遺產本身的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保護是第一位的。”朱曉東反復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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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辰樓是不是“國保”?
拱辰樓燒毀后,有網友表示,媒體報道拱辰樓是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有誤,它應該是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南詔鎮古建筑群”中的核心建筑,應屬“國保”而非“省保”。
記者與國家文物局進行了核實。記者看到,在國家文物局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詳細情況介紹上,“南詔鎮古建筑群”是由三座同在文華中學校園內的清代建筑組成,東西向的三條軸線從北向南依次為玉皇閣、文華書院、蕭公祠,總占地面積近15000平方米。顯見,拱辰樓不屬于“南詔鎮古建筑群”,因而不是“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