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在我國文物保護工作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根據文物法,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國家負責修繕資金,而非國有的往往需要產權所有者自己承擔。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尤其是傳統民居的修繕普遍存在困難。
我認為,亟須建立一種修繕資助制度,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理由如下:
其一,雖然將某建筑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并不影響所有權,但是根據《文物保護法》,文物的修繕、保養、使用等均有嚴格規定和限制。良法善治要講責權利對等,既然限制了產權人的部分權利,就要考慮給予適當補償。
其二,《文物保護法》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使用人或者所有權人修繕是否確有困難,在實際工作中很難界定。一般來講,古民居的維修成本普遍較高,對于所有者來說維修舊屋的投入甚至超過新建,維修的積極性普遍不高,需要給予一定資金鼓勵。
其三,便于文物主管部門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進行審核把關。《文物保護法》規定“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可是這條在實際操作中十分困難:很多不可移動文物屬于住宅,業主對自己的私宅進行修繕,文物主管部門如何進行管理呢?若能實行修繕資助制度,則可以進一步作出規定,比如凡向文物行政部門報批的就給予一定補助,凡未經報批的就不予補助。這樣文物行政部門就可以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行為從始至終管起來。
其四,便于引導私有文物建筑對外開放。基于現實情況,私有文物建筑基本上都藏在深閨,公眾難得一睹芳容。為了建立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資助制度后,對于積極支持私有文物建筑向公眾開放的私有產權業主,文物主管部門可在修繕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鼓勵他們利用私有文物建筑建立村史館、民營博物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等,讓保護與利用相協調,既滿足廣大群眾求知求樂求美的精神文化需求,又讓所有權人通過文物保護得到更多實惠,真正達到文物保護為了人民、發展文物保護事業依靠人民、文物保護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的,實現文物保護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享有。
(作者單位廣東省江門市文廣新局)劉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