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來說,若以當官論,古代官員的工資并不低,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給官員提出一個要求——遵紀守法,那就是自律,也就是說,要“講政治”。
葉縣縣衙獨我的建筑
在葉縣縣衙西側的副線上,專門設有官員反思與自省的場所,它們就是虛受堂、思補齋。在如今存留于世的縣衙中,這樣的建筑也僅此一處。
虛受堂面南三間,上面是青碧彩繪裝飾,看上去很是典雅質樸。三面有圍墻,獨立成院,院內有臘梅、紫荊等花草,用以點綴思過反省的心情,很是恰當。
由名字你可以看出,虛受堂是知縣受到朝廷或上峰嘉獎后,面對榮譽,思忖是否問心無愧,鞭策、激勵自己不要虛受了功名,要再接再厲,報效朝廷。
出虛受堂向北,便進入另一個庭院“思補齋”。
思補齋位于虛受堂后的同一軸線上,和虛受堂建筑功能相仿,齋房面南三間,東西院墻與虛受堂后墻組成一個封閉的庭院。按照建筑的布局,人們推測,思補齋是知縣反省自身工作失誤、查找工作差距和不足的場所。
人豈能無過?縣令又不都是圣人,雖然坐在高高的大堂上,與跪在腳下的百姓心理距離數以千萬里計,但他畢竟也生活在世,利誘、金錢、物質就像流動的河,天天在他眼前流淌,保不準哪一天會跳下去。思補齋就是為出差錯的官員設置的。但說到底這也是個擺設,是君子坐在大堂之上,照樣會自省其身;是小人,即便在牢獄之中,也不思悔改。思補齋實際上是有修為的官員為自己的無意過失設置的反省的地方。
縣衙內設思補齋、虛受堂是明代特有的規制還是哪個知縣的心血來潮之作?查找有關明代典籍,直到現在也沒查到依據,即使在葉縣的有關史料上,記載也很少。
在古代,對錯案、錯舉追究十分嚴厲,一個案件若被錯判造成嚴重后果,或延遲審期三次以上,就要受到撤職的處分?磥碓O虛受堂、思補齋這樣的建筑的縣令,必定是有些浪漫有些善良本性的理想主義者。
“有這樣功能的建筑,目前在我國現存同類建筑中已絕無僅有。它是我國古代官員進行自我監督的一個重要實物依據。至少說明在古代,不僅靠國家建立法規在客觀上約束官員的言行,也倡導官員主觀上的自省和覺悟。”葉縣縣委宣傳部王華召副部長說。
據葉縣清同治辛未《葉縣志·廨宇》:同治八年,知縣歐陽霖主建。由大堂折而西,為虛受堂三間,西群房七間,堂后有甬道,其北為思補齋三間,中有復室。由知縣何鼐修復。同時,根據縣志“經明季兵燹,故零落不完全”及后任知縣增修的記載,虛受堂、思補齋明代就建有。
葉縣縣衙里還有一個大仙祠,也是只有葉縣一家才有的。
大仙祠在縣衙西側副線的最后面,祠堂坐東向西,面闊三間,南北各有三間廂房,獨院。是知縣為防印信盜失而專門供奉守印大仙——狐仙的場所。狐仙就是狐貍仙,民間傳說狐貍能修煉成精,化為人形。狐貍性情狡猾,被盜賊供為上神,縣令供奉狐仙的意思,就是防范盜賊,既然盜賊都害怕狐仙,由狐仙鎮守印信,必然不敢有盜賊輕易來盜取。
在縣衙建筑的最后面,就是后花園了。知縣及衙署內公務人員處理完公務后,通常會到景色宜人、環境靜雅的后花園里稍事休息。葉縣縣衙的后花園占地3000余平方米。水與亭、花與草、竹與樹相映成趣。園內湖水瀲滟,兩座仿漢白玉拱橋輕盈飛架湖面,遠望如長虹臥波。仿古六角亭紅柱彩頂,佇立水中央。湖中觀賞魚不時躍出水面嬉戲,間或結伴在清澈的湖水中徜徉,悠閑自得。小巧的湖心島上,一座假山突兀而起,一徑細泉在石縫中緩緩流淌。人工湖四周竹梅俏立,花香浮動。真個是花園小徑,蘭花飄香,一派江南山水風光。后花園成為莊嚴肅穆的縣衙建筑群中獨特的風景。古人講究一張一弛之道,由此可知。
回避制度約束官員
說到底,虛受堂和思補齋,是為原本就相對廉潔、有一定修養的官員設的,這種反省和思過,一定程度上需要的是官員的自覺。實際上,為了不讓官員違規違紀,古代對于官員也有制度的約束。
官員回避制度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古代任官制度中一種非常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
回避制度的雛形來源于東漢初選任地方官吏的一種限制辦法,為防止地方勢力結黨營私,而規定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即“三互法”。后代沿革,逐漸形成較完備的官員回避制度;乇苤贫纫话阌校亨l土回避、師生回避、職務回避、親屬回避、刑事審判回避。
鄉土回避,入流官員不得在本籍和親籍做官,有的甚至對回避距離也做了規定。隋代規定,凡縣級長官之副也必須實行鄉土回避,即縣丞、縣尉;而其下屬,因為吏員不是入流官,所以不用回避。唐代規定不許在本地及鄰縣為官。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規定:“知縣注選雖甚遠,無過30驛。”古代30里一驛,30驛即為900里。其回避范圍是府、州、軍、監。明代地區回避由州府改為省。到清代,除規定“本省不能做本省的官,即使不同省而離原籍在五百里以內的,也必須回避”。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甚至規定五百里以“捷徑小路”計算,應回避而隱瞞的要受處分,比以前朝代要求更嚴,從清康熙《葉縣志·職官》記載的情況看,地理回避主要是對正印官及佐官而言,對教諭、訓導的地理回避要求就不甚嚴。以葉縣為例,任職者大多為鄰縣人,如明朝葉縣訓導楊三綱,為延津人,清朝訓導馬彥儒,為汝州人。
師生回避,從唐代開始有此規定,如在科舉中,與主考官有故舊關系的考生也要像主考官親戚一樣進行“別頭試”。清代師生較明代回避更嚴厲,規定科舉考試中形成的師生關系,在以后任職中都要回避。
職務回避,是對上述兩種制度的補充,各個朝代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唐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明令:“要官兒子,年少未經事者,不得做縣官親民。”宋代規定,不許地方長官在某一地方長期任職,也不許中央的官員長期擔任某一職務。清代則規定京官三品以上,外省總督、巡撫以上大吏子弟,不得充任御史,以防利用職權相互指責、彈劾,或泄露機密、操縱監察。
親屬回避,即親屬不能在同一省(地區)或同一府縣做官。魏晉南北朝時親屬范圍由最初的姻親關系擴大到一般親屬,由地方官擴大到中央官員。明成祖以后,在歷史上第一個明確規定宗室不能做官,不能參加科舉考試,只封爵供養。
刑事審判回避要求,凡官吏與訴訟人有服親(指宗親族關系沒過五代)及姻親、師生或有仇隙關系的,均需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