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縣的任期也是有規定的。古代知縣的任期實行限任制,不得久任一地。秦漢以降到明清,縣官任期一般為三年,只有明代規定任期時間較長,為九年一任。縣官任職雖規定有期限,但實際上常因丁憂去職、臨時升用或有過貶謫等多種原因,往往達不到規定任職時間,任滿調動一般在本省外府。金代葉縣縣令劉從益“下車修學講義,揚善抑惡。奸吏惡少,望風革面……未幾被召……授應奉翰林文字”。由于歷史上各個朝代不同時期吏治清明的程度不同,對這一制度執行的尺度也有很大差異。
據清同治《葉縣志·職官》記載,奉天寧遠縣人柏之模,從康熙四十三年(公元1704年)任葉縣縣令,一直到康熙五十四年(公元1715年)離任,時間長達11年之久。清朝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一年間,浙江鄞縣人楊純恭、江南通州人楊位、四川宜賓人李時先后到葉縣任縣令,三位縣令的任職時間平均為四個月。當然,也有為官一任,多有善舉而民得實惠者,百姓多上書乞留,上級恩準破例連任。(大河報)【原標題: “葉縣縣衙”系列之四 縣衙建筑折射衙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