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不論大小,其政治地位平等。舊時,在村以下還要劃分東、西、南、北四杜的組織。社有社權,入社有一定手續和條件。凡屬吹鼓手、戲子、盜匪竊賊等,都不準入社,不能享受社權。各社確定有“官人”,經辦公益事務。輪流擔任,逐年更換。各杜還有一位稱作“老杰士”的人員,這種人多是德高望重,熱心公益。每逢開會,由他主持,商討村中事務。
村規
清束和民國時期,村落盛行自治。辦公地點設于神廟或官房。神廟有古銅鐘或鐵鐘,敲鐘為號,廟里和官房內四周,設有座位,選用粗笨木料制威的長板凳,再用鐵練子拴在建筑物的柱子上,以防丟失,常年不動,早晚可坐。每年正月,社里官人定期上廟敲鐘,召集村民花戶,到廟里集會商議新一年的村事、村規(俗叫禁條)。例如:一般村規
(一)不準無事打鐘。
(二)不準村邊挖土。
(三)不準損人利已。
(四)不準豬羊入地。
(五)不準毀壞莊稼。
(六)不準行路抄斜。
(七)不準打架斗毆。
(八)不準惹事生非。
(九不不準忤逆不孝。
(十)不準吸毒、嫖、賭、偷等。
人人都有義務負擔公共事業的勞役和捐獻銀兩。立禁條時要確定幾名巡夫,俗叫“夫家”。專門巡查違犯村規的人,進行制裁和處罰,禁條擬好以后,用大紅紙書寫張貼,各自遵守。禁條正文后邊.要簽署村老、村董、社里官人,老杰士以及巡夫名單。如北坡頭鄉孟村溝底的唱戲規程碑,朱陽鄉莊里村的護山林碑,豫靈鎮上塢堆頭村學校存放的七村分水碑等,都有實物可據。另外如焦村鄉萬渡村,原“北堂門”窄狹路段,有一塊嵌在廟墻上橫臥百方,上刻“儀制令,輕避重,來避去,步避老,男避女,賤避貴”。以此維護行人的安全,現已原物無存。
80年代后,隨著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工作的推進,全縣各村制訂了移風易俗的村規民約,書寫墻壁以期家喻戶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