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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6/28 18:49:21 點擊數: 【字體:


  許政辦〔2008〕1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許昌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許昌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許昌市地理標志產品,規范許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許昌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維護許昌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許昌地理標志產品,是指以“許昌”地名命名,使用或部分使用本地優質原料,因特定自然環境,使用傳統或獨有加工工藝制作的產品,其質量特征符合國家標準《地理標志產品許昌XX》中的規定。

  第三條 許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國家質監總局《關于批準對許昌XX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范圍為準。

  第四條 許昌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屬許昌市人民政府及產品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有。凡生產、銷售許昌地理標志產品和印刷、使用其專用標志的單位與個人,以及對許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實施管理的機構,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負責許昌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負責受理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許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

  (二)負責許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的初審和現場審查;

  (三)負責許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管理;

  (四)負責許昌地理標志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與管理;

  (五)負責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許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做好此項工作。

  第七條 各相關部門在市領導小組統一協調下,依照各自職能開展許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相關行業協會應在保護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章 專用標志

  第八條 許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國家標準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及許昌XX名稱組成。

  第九條 許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生產、經營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一式3份):

  (一)許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包括原材料)產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證明;

  (三)指定的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四)生產許可證;

  (五)企業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

  (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七)近3年內各級質量監督檢驗無不合格記錄的證明材料;

  (八)產品包裝和標識標簽樣本;

  (九)產品生產經營者和質量管理簡介。

  第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生產者的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發布公告,獲得《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后,經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核準,生產者方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十一條 獲準使用許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有權在其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專用標志,但不得將使用權轉給他人。產地保護范圍以外的產品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許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粘貼在產品包裝物上。粘貼用專用標志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印制,實行使用管理制度。使用者應嚴格管理,按季度報告使用情況。

  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GB17924《原產地域產品通用技術要求》和有關規定。

  第四章 生產和銷售

  第十三條 獲準使用許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應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確保原料產地、生產場所、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等級標注必須與實物質量一致。

  第十四條 許昌地理標志產品的銷售者,應建立進貨可追溯和驗收制度,嚴禁銷售假劣產品。專賣店應明示專用標志證書。

  第五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五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于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十六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

  第十七條 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以及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或者生產的產品質量連續2次經法定質檢機構檢驗不合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十八條 許昌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檢驗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違反規定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admin文章來源:許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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