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釋之執法如山的管理啟示(2)
2012/4/20 16:59:17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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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司法公正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理念張顯的要求。其基本內涵是要在司法實踐活動的過程中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的精神。司法公正的主體是以法官為主的司法人員。司法公正的對象包括各類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張釋之當上廷尉(全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之后,他的執法如山的品格愈加顯得突出。有一次,漢文帝出巡,車駕到了渭橋中,有一個布衣百姓突然從橋下竄出來,驚嚇了漢文帝乘坐的馬。漢文帝大怒,派護衛隊官兵將這個人抓了起來交給廷尉張釋之,要張釋之按照國家法律來治這個人的罪。經過審理,偵查預審出犯罪嫌人本來是躲在橋下,想避開御駕。那知道在橋下呆了很長一段時間后,以為皇帝車馬已經走過,便從橋下竄了出來。誰知道正巧碰上皇帝的車馬從此地經過,情急之中想再跑回橋下躲起來,可已經來不及了,這樣便驚嚇了皇帝的車騎。這案件的情節是屬于過失犯罪。驚馬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與皇帝安全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對于過失犯罪,按照當時法律標準,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畢竟“驚馬案”的犯罪是處于中止狀態,沒有造成車馬損失,或者是人員傷亡。因此,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張釋之按照司法公平、公正的精神審判此案。刑罰包括主刑與附加刑。“驚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處以附加刑種類的罰金類。罰金四兩。當張廷尉把案件偵查審結后結果向漢文帝匯報,漢文帝勃然大怒,認為張廷尉沒有按君王意志行事,沒有處“驚馬案”的犯罪嫌疑人極刑。于是批評斥責張釋之說::“此人親驚吾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張釋之是個管理溝通方面的專家,他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于社會和諧。法律是建立在正義基礎之上的,由正義延伸出法律。正義的原則寓于實體法之中。自由正義導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這成為國家制定實在法的依據。當時的法律有幾種標準:一種是君主意志標準,一種是社會標準,還有一種是法律標準。而驚馬法律條款是君王意志加上社會標準共同制訂的,據有穩定性與長久性。現在漢文帝以君主意志破壞這種共同制訂和共同遵守的法律標準,張釋之只好婉轉地提醒漢 文帝,這法律是你和大家共同制訂的。是不能帶頭破壞的。漢文帝思考了很久,覺得張廷尉講得頭頭是道,表揚了他。
驚馬案不久,又發生了一起震驚漢朝的盜竊案。有犯罪分子膽大妄為,偷竊了漢高祖劉邦廟中神座前的玉環。漢文帝對竊賊敢于盜祖廟大為惱怒。全 國上下司法機關采取一致抓捕行動,很快盜賊就被抓到了。漢文帝下令把盜竊案犯罪嫌疑人交給廷尉偵辦預審、提起公訴、審判,給予犯罪分子嚴厲懲治。張釋之依據西漢法律中規定的偷竊宗廟的珍寶、服飾、器物的條款,依法判處盜賊斬首示眾的“棄市”刑罰。漢文帝覺得“棄市”罪的主刑刑罰判得太輕了。要求張釋之重審此案,判犯罪嫌疑人“滅族”刑罰。張釋之據理力爭,極力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法律制度,嚴格遵守法律條文的規定和行刑標準,不以君主的意志輕易轉移。漢文帝怏怏而去,將此事告訴了太后,太后倒是同意張釋之的做法,文帝這才肯定了張釋之的判決。張釋之執法公平、公正,他嚴格遵守這種原則。如果執法不公,天下都會有法不依而輕重失當,百姓于是會手足無措,法律就會失去作用。他嚴格執法,當漢文帝的詔令與法律發生抵觸時,仍能執意守法,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他的言行在皇帝皇權**、言出法隨的封建社會是難能可貴的。朝廷上下看到張釋之執法如此剛正不阿,都交口稱頌,其美名盛傳天下。無論是企業管理,還是公共管理,以張釋之的執法如山的原則去遵守組織的規章制度,是穩固和發展組織建設的重要思想武器。張釋之的傳奇故事對現代化的管理有很重要的借鑒意義!【原標題:張釋之執法如山的管理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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