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李世民剛當皇帝不久,就遇到一件棘手的“帶刀案”。那一天,吏部尚書長孫無忌奉召進宮,忘了解下腰間佩刀便進入東上閣,當時看守宮門的校尉也未察覺。直到長孫無忌參見完畢,告退,出了閣門,返回至宮門口,監門校尉這才發覺長孫大人是帶著刀見過皇上。這可犯了皇家大忌,“按律當斬”啊,校尉知道捅了天大的婁子,不敢隱瞞,即刻報告有關部門。
長孫無忌不但是開國元勛,位極人臣,又是太宗的大舅子,皇親國戚,這事出在他的身上,就不太好辦。尚書右仆射封德彝慣會迎合茍容,他揣摩皇帝的心思說:“監門校尉不覺,罪當死”,認為守門武官失察,是為失職,罪該處死;而長孫無忌身為重臣,為人表率,卻粗心大意,忘記法度,“誤帶刀入”,應處以“徒二年,罰銅二十斤”。
南宋鄭克在《折獄龜鑒》里述及封德彝的論斷時,有一句“無忌贖”的話,顯然,這位封先生不是不懂法,而是對長孫無忌這樣的皇親顯宦采取了“罰銅贖罪”的對策,即以罰代刑,以罰減罪。他心里明白,對于長孫無忌這樣的高層人物,“罰銅二十斤”不過是小菜一碟;至于兩年徒刑,執行起來也不乏周旋的余地。君不見,死刑尚且可以緩刑,無期可以有期,何況還有監外執行、因病假釋等等補救措施?而那個倒霉的校尉,不過是個地位卑微的無名小卒,怎能與王公大臣相提并論?也就只能被封先生當作秉公執法的標本了。封德彝發表如此高見,自是為了讓皇上滿意。果然,“太宗從之”,完全同意他的裁斷。
然而,大理寺少卿戴胄,卻據法反駁道:“校尉不覺,無忌帶刀入內,同為誤耳。”兩人犯了同樣的過失,依大唐法律皆為死罪,怎么可以判決畸輕畸重呢?戴胄接著又說:“陛下如果考慮長孫無忌的功勞,不治他的重罪,臣當然聽候圣上裁定;但這絕非司法機關量刑的依據,如果應該依據法制,那么對無忌罰銅,就是用法失當。”
戴胄很會拿法來說事,哪怕你官高爵顯,功勞再大,如果犯了法,同樣要依法追究,罰當其罪。此刻,他的一番辯駁,實際上就是在考驗唐太宗:看你是選擇開私恩還是奉公法?話說到這個份上,李世民不得不擺出公正的姿態,搪塞道:“法律不是我一個人的法律,乃是國家的法律,怎能因為長孫無忌是皇親,就可以徇私枉法呢?”遂命再議定處理意見。
案子重審,封德彝大概已猜透了太宗的心思,仍然堅持原先的意見,果然,太宗“將從其議”,準備批準他的判處。然而,戴胄又反駁道:“校尉緣無忌以致罪,法當輕;若皆過誤,不當獨死。”守門武官是因為長孫無忌才犯了罪,依法應當從輕判處;如果都有過錯,那也不該判他一人死罪呀。戴胄這話暗藏機鋒,充滿了無可辯駁的邏輯力量。言下之意是,兩人同罪同罰,要死都死,要活都活,看你選擇哪一種?想必戴胄也明白李世民要放長孫一馬,搞點特殊優待政策,所以,他出于公正之心,才為校尉仗義執言,爭取司法的公平。
說到最后,戴胄“敢以固請”,堅決請求太宗“收回成命”,這種鐵面無私、鍥而不舍地追求公正的執法精神,多么可貴。正因為有了他的二度交鋒,據法力辯,才促使李世民回心轉意,對貴賤親疏一視同仁,作出明智的決定。終于,“太宗乃免校尉之死”,涉案二人都得到從輕發落,此案得到公正解決。
這件案子的審理過程實在耐人尋味。唐太宗由偏私到公正,盡管顯得頗為被動,但作為一個擁有生殺予奪之權的帝王,他終于能夠接受別人的勸誡,糾正錯判,不能不說是公正的。然而,如果依照唐律(暫不說它是否合理),長孫無忌帶刀上殿,校尉不覺,本該一同處斬,現在僅因為皇帝要保住皇親兼高干的長孫無忌的腦袋,同時又不得不顧忌司法公正的面子,才使得校尉搭上長孫無忌的救命車,僥幸地撿回了一條小命。所以,這個公正是相對的、有限的,仍是權力和私情在法律中的雙重發酵、雙重干預的結果。
君主專制下的“法治”,往往受到君主權力、情感的節制和影響。皇帝一念之間就可以決定一個人的生死榮辱,因此,出現權大于法、以情代法的現象,毫不足怪。在皇權大于天的人治環境下,由于領導者的權力干預,阿私取容者的說項,以及關系網的干擾,司法人員把持不住天平,勢必徇情枉法、營私舞弊、判決不公,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維護司法公正,實在不易。作者:鄧忠強【原標題:戴胄公斷“帶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