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無錫論壇日前在無錫闔閭城遺址博物館舉行,本屆論壇以“文物事業與法制建設”為主題,與會專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修訂建言獻策。
本次《文物保護法》修法自2013年啟動以來,國家文物局組織20家單位,對25個問題開展了研究。今年又歸納出12個重點和難題,委托13家單位繼續研究。
《文物保護法》1982年頒布實施,是我國文物保護領域的第一部法律。2002年,《文物保護法》經過全面修訂,確立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目前,我國制定發布與文物保護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總數已經超過600項,基本覆蓋了文物工作的各個重要方面。”文化部副部長、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說。
文物法制建設目前面臨諸多新課題,勵小捷介紹,一是文物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部分領域存在立法空白。比如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流失文物的追索等方面,至今尚未出臺相應的法規。與文物法律配套的法規、規章數量仍然偏少,有的層級過低,許多規定還缺乏具體可操作的細則。
二是文物法律法規內容還不完善,影響文物的有效保護和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勵小捷舉例說,比如實踐中已經比較成熟的文物新類型未列入法律法規范圍,現行法律法規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措施還不夠細致,文物違法責任與文物保護的嚴峻形勢還不相適應等。
此外,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還不夠協調,影響了效率。
勵小捷指出,修法的原則即開門立法,在修法全過程中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整體規范,突破部門立法的局限,增強法律規定的普遍適用性。
專家指出,近年來,在大遺址保護與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地下文物埋藏區、博物館免費開放和水平提升、社會文物管理等方面,我國都進行了一系列理論創新和實踐探索。這些被實踐證明成功的經驗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針對文物保護中執法不力的問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教授高利紅提出,“要把文物保護、文化遺產保護放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思考,政府不僅是管理主體、也是所有權主體,當文物價值受到損害時,不僅可以要求行政處罰,也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國家文物局副局長董保華也指出,各級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保護文物的義務,文物部門應當承擔起執法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