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墓文物該歸還墓主后代?
2014/7/16 10:22:45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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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常理來說,曾祖父的遺物歸其后人繼承,本無可厚非。然而,當這些遺物被認定為文物時,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又該歸國有。這一情與法的博弈經紛繁蕪雜的現實演繹又變得更具曲折性。河南省寶豐縣商酒務村的鄭氏兄弟狀告文物部門,要求歸還其曾祖父墓中文物就是最典型的案例。其曾祖父墓葬中的32件陪葬品遭盜墓賊“光顧”,后被公安機關繳獲收歸國有。這對鄭氏兄弟來說有些無法接受:明明是自家遺產為何要歸國有?于是,開始了一場爭奪文物歸屬權的訴訟。雖然法院已經做出32件文物歸國有的裁決,但是從情理上講似乎還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歸國家所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中第七十九條也有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對于已經明確了的,確實是自己家的祖墳,在遷移的過程中發現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請文物部門進行鑒定、考證,看是否屬于文物。如果屬于文物,就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是一般的陪葬物品,就歸其法定繼承人合法繼承。從文物保護的層面來說,這幾項法律規定非常容易理解。相對個人,國家具有相應的方法和充足的財力來保證文物不被破壞或者消亡,并且可以從中得到有價值的信息供研究。所以鄭氏兄弟的案件中,法院依法將文物判歸國有確實于法不悖。
可是,令大家展開熱烈討論的緣由在于該事件雖然合法,但是于情卻有些不通。因為32件文物的主人是當事人的曾祖父,很多人看來,曾祖父在屬于未超出四代較近的血緣關系,鄭氏兄弟理應繼承曾祖父墓中的文物。如果只一味死套法律,無情將他們的繼承權剝奪,似乎也會引起不少人的不解。在筆者看來,雖然文物收歸國有更具優勢,但對于有主文物,也不應無償獲得,如果可以以合理的價格給墓主后代以補償,對當事人來說也是一種慰藉。
其實,該事件恰恰折射出當前文物保護方面的一些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個人財力的增長,不少人已經具備了保存文物的實力,國家在文物歸屬權的問題上確實可以考慮適當放松。像這種家族幾代以內的文物,在個人有保護能力并保證不對外出售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其收藏,這也是全民保護文物的一種趨勢。
責任編輯:M005文章來源:中國文化報(201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