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日前在甘肅敦煌閉幕,會議討論并通過旨在促進文化財產保護與歸還的《敦煌宣言》。這是中國首次主導制定文物返還領域國際性規則。
當下對于文化財產索回,主要有回購和歸還兩種方式。雖然現實中回購已成為海外文物回流的一種方式,但此舉絕非明智選擇。我國對于非法流出境外的文物擁有毋庸置疑的所有權,如一味采用回購方式實現文物回歸,其效果無異于客觀上承認了流失海外文物來源的合法性,并在法律上授人以柄。
所以,對于被掠至海外的中國文物應首先考慮通過外交或法律途徑進行交涉與追索。1973年,第2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3187號決議中寫道:“確認另一國家如將藝術品、歷史文物、博物館珍品、原稿和文件迅速、無償地歸還原主國家,是對所造成損失的公平補償。” 可見文化財產歸還不是恩賜,不是饋贈,而是對被侵犯的他國文明的道歉與賠償,是一個遲來的公平,當屬天經地義。
筆者以為《敦煌宣言》的一大亮點在于建立被盜文物數據庫。數據庫要點一是確保各國能夠將所有考古發現及時、完整地發布,并錄入國家清冊;二是鼓勵各國建立能夠自由、便捷訪問的被盜文化財產國家數據庫,并將之與國際數據庫,特別是國際刑警組織的被盜藝術品數據庫相鏈接。
《敦煌宣言》的第二大亮點在于在博物館環節限制買賣行為。《敦煌宣言》提出,各國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博物館或類似機構購買涉嫌遭盜掘或合法出土后被竊的文物,如果宣言成為現實,那么炒賣文物的行為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
第三,對于考古類文物,尤其是新發掘的,沒有進入國家清冊,甚至沒有記錄備案,《敦煌宣言》給出了請求歸還的解決方法:大力鼓勵各國依據權威科學報告、科學分析結論或有關文物專家出具的物證來源支持針對此類文物的歸還請求。
最后,《敦煌宣言》還呼吁各國應向其他國家提供幫助,以確保或促進遭盜掘后非法出境的文化財產得到歸還。的確,各國互相體諒、互通有無才能使得國際文化財產返還工作順利進行。
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不完全統計,全世界47個國家200多家博物館藏有中國文物160余萬件,包括民間收藏在內的流失海外的中國文物總數在1700萬件以上。頗具意味的是,這個數字要遠遠超出我國本土博物館藏品的總量。筆者期待《敦煌宣言》盡快由理論走向現實,最終推動國際文化財產返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