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猴戲,距今已有二千多年的歷史,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已經盛行,現在猴戲演出遍及全國,并到過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巡演,被海內外媒體多次報道。作家吳承恩在新野當縣令時就大力弘揚猴戲,并據此寫出中國四大經典名著之一的《西游記》。2010年6月,新野猴戲被國務院公布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
卻不料,這個國家級非遺項目的傳承人,一不留神,就可能犯下“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今年7月9日,鮑鳳山等4人到牡丹江市街頭表演猴戲,隨后被該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帶走。4人被拘,6猴被扣,案由是“涉嫌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現在法院已經判決,但對此判例,社會各界反響強烈。包括國內諸多知名法律專家在內的不少人士認為,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應該是指收購、出售野生動物當中的運輸,而不應該是合法擁有物權的動物的運輸。有馴養繁育證而無運輸證,4人的行為充其量只構成行政違規,上升到刑罰,很不妥切。被告人的做法不構成犯罪,理應無罪釋放。
另一方面,如新野縣獼猴藝術協會會長張俊然所說,“野生動物運輸證”的辦理非常麻煩,耍猴藝人流動性較大,辦證并不現實。“這是他聽說的國內第一次發生耍猴藝人沒有辦運輸證被控刑事犯罪的事件。”
其實,一審判決雖然認定4人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但均免于刑罰。“考慮其非法運輸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個人馴養的獼猴演出表演,情節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處刑罰。”那么,回過頭來看當初森林公安的執法,即使對是否構成“犯罪”有不同看法,也應該明白“情節較輕微”,卻仍要將耍猴藝人刑拘30天后才提請批捕,顯然有和耍猴藝人過不去之嫌。
耍猴藝人是弱勢群體,帶著猴子為生計奔波,尤其需要受到有關部門的保護,而這當然也是對新野猴戲這一國家級非遺項目的保護,F在他們去外地表演沒有辦理運輸證,只是依襲慣例,如果這違反了法律,有關部門首先難辭其咎。顯然,當務之急,除了完善相關的細則,有關部門要為耍猴藝人提供務實的服務,而不是以所謂的嚴格執法,來折騰弱勢的耍猴藝人、折騰瀕危的非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