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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尚書》中周公的司法理念

2013/7/1 16:23:58 點擊數: 【字體:

 
    周公是周代的爵位,得爵位者輔佐周王治理天下。歷史上首位周公姓姬名旦,亦稱叔旦,系周文王第四子。因其采邑在周地,故稱周公或周公旦。周公是西周時期杰出的政治家、軍事家、思想家、教育家,儒學先驅,被尊為“元圣”,并封為“文憲王”,系孔子最崇敬的古代圣人之一。周武王死后,周成王年幼,周公攝政當國。他平定“三監”叛亂,大行封建,營造東都,制禮作樂,還政成王,對鞏固和發展周王朝的統治起了關鍵作用,對中國歷史的走向和文化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周公的深邃思想中蘊含有諸多寶貴的司法理念,并散見于《周禮》、《尚書》等國學經典的許多篇章里,對我國法院審判工作今天仍有重要借鑒意義。下面筆者談談《尚書》中周公的司法理念。

  一、審判權由專門機構及其“法官”獨立行使

  《尚書•立政》記載,周公對周成王曰:“繼自今文子文孫,其勻誤于庶獄庶慎,惟正是瓌之。”“惟有司之牧夫。”其意思是,從今以后凡文王的子孫后代,千萬不要自誤,特別是對于司法訴訟、刑罰獄政方面的事務要十分謹慎,必須依靠專門的主管部門去處理,并由“法官”具體負責辦理。我國現代司法理念與此非常類似,即審判權由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具體訴訟案件則由法官負責審理。今年二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集體學習時說:“要確保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這就更加明確更加強調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任何人不得干涉審判權的獨立行使

  《尚書•立政》記載,周公對周成王曰:“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訓用違;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于茲。”其意思是,文王并不兼管訴訟案件的判處,而是完全交給主管部門及其“法官”負責,且不去干涉他們的訴訟事務,不去違背他們的判處意見,也從不去輕意過問具體案件。周公還說:“其勿誤于庶獄。”“時則勿有問之,自一話一言。”其意思也是,我們不要干涉訴訟案件的判處,更不要包辦代替,甚至連一句多余的話都不要講。這對我國當前的司法制度改革很有借鑒意義。此前一個時期,因過于強調“信訪維穩”和“服務大局”而給法院審判工作帶來的干擾或干涉是非常嚴重的,既影響了法院的獨立審判,又影響了司法公正。習總書記曾說:“各級黨組織必須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這令人無比欣喜。各級領導干部應按照習總書記的要求,對審判工作多支持,多監督,少干擾,少干涉,中國法制建設的春天就將到來。

  三、案件判決要輕重適當、不偏不倚

  《尚書•立政》中周公曰:“嗚呼!其在受德,暋惟羞刑暴德之,同于厥邦。”其意思是,商紂統治時期,自身昏淫無道,而又重用好施刑罰、性情殘暴的人輔政,結果導致亡國。周公還說:“以列用中罰”。其意思是判決每件訴訟案件都應輕重適當、不偏不倚。現代司法理念與其非常相似。習總書記指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因此,人民法院判決每個案件都應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刑事案件的判決應罪刑相當,恰如其分。其他案件的裁判應依法酌情,不偏不倚。

  四、刑事政策要注重寬嚴相濟

  《尚書•多方》中周公曰:“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勸。”其意思是,應仔細審定犯人的獄詞,殺掉或嚴懲那些罪大惡極、作惡多端的人也是為了教育他人。這里體現了周公“從嚴”的刑事政策。《尚書•召誥》中周公亦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亦敢殄戮用環民,若有功。”其意思是希望周成王不要因為平民偶爾放縱自己行為觸犯王法,就輕意殺戮,而應適當從寬判處,并用美德去教化,這樣才能長治久安。這里體現了周公“從寬”的刑事政策。正如孔子所曰:“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了國家的長治久安,確保了周朝長達八百年的國祚。

  五、對累犯、慣犯和故意犯予以嚴懲,對偶犯、過失犯予以寬大

  《尚書•多方》中周公曰:“我惟時其戰要囚之,至于再,至于三。乃有不用我降爾命,我乃其大罰殛之!”其意思是,我把那些犯罪的人囚押起來,以至于兩次、三次,為的是讓他們改過自新。以后如再觸犯我的法令,我就要嚴懲他們,甚至處其死罪。這里的“兩次”、“三次”就是犯罪被囚押的次數,類似于我國《刑法》意義上的累犯、慣犯。按照周公的司法理念是要“嚴懲”。按照我國《刑法》是要數罪并罰,從重判處。而在《尚書•康誥》中,周公又說,人有大罪,如果是過失的,又不是慣犯的話,就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這里體現了周公對偶犯、過失犯予以寬大的思想,我國《刑法》精神與此亦同。

  六、慎重使用刑罰,不得濫用

  《尚書•立政》中周公曰:“太史,司寇蘇公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其意思是,太史,司寇蘇公呀!希望你們要慎重處理訴訟案件,從而確保國家長治久安。你們要慎重判案,力求每案都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在《尚書•康誥》中,周公的“慎刑”思想也有體現。如周滅商后,并未大開殺戒,而是盡量少用刑罰懲處商的遺民,避免濫殺無辜,并適當安撫優待。如周公本著“滅國不滅嗣”的古老傳統,給了紂王之子武庚一塊封地,使其延續后嗣。又如封比干之墓、禮遇微子啟等等。周公在《尚書•康誥》中還提出,對重大囚犯,要審查五至六天,甚至十天,不讓他們因倉促審案而受到冤屈。此外周公還提倡“哀矜折獄”、“罪疑惟輕”,即“法官”應懷著憐憫之心去審判案件,對案情尚有疑點的罪犯應減輕或從輕判處。

  七、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尚書•多方》中周公曰:“開釋無辜,亦克用勸。”其意思是,對確實無罪、無辜的人,就應釋放、赦免,這樣也能引導百姓自覺遵守法律。周公的這一司法理念意義十分重大,影響非常深遠。今天我們仍然并將永遠遵守這一重要的人權保障原則和刑事審判理念。老子曰:“天網恢恢,疏而不失。”我們要讓有罪之人一個也不能漏網。但同樣重要甚至更重要的是,我們要確保無罪的人不被刑事追究。此外,周公還提倡罪不相及,“罪止一身”,不搞株連。如周公平定“三監之亂”后,只殺管叔、囚蔡叔,卻對蔡叔兒子蔡仲因其敬德而仍命為諸候。荀子對此高度評價,說周公“殺其父而臣其子,殺其兄而臣其弟。”筆者由此聯想,一是我國刑事制度中曾經長期實行的“收審制度”(已廢除),一個公民在無證據證明其有罪的情況下可能被無辜關押數月甚至數年;二是今年初已停止使用的“勞教制度”,一個公民在僅有違法行為而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亦可能被“關押”數月甚至三年之久。這與現代司法理念嚴重相悖。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利之一就是人身自由權,因此筆者建議,我國應盡快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切實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權不受侵犯。

  八、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是刑“亦”上大夫。如周公平定“三監之亂”。三監指管叔、蔡叔、霍叔,其中管叔是周公之兄,蔡叔和霍叔是周公之弟。因成王年少不能理政,周公攝政輔佐,管叔等人嫉妒并欲篡奪王位,其后便煽動和勾結武庚等發動叛亂。周公只得武裝平叛,大義滅親。管叔被殺,蔡叔等被流放。二是嚴明軍法。《尚書•費誓》中周公曰:“乃越逐,不復,汝則有常刑。無敢寇攘。逾垣墻,竊馬車,誘臣妾,汝則有常則。”其意思是,嚴禁擅離軍隊去追趕走失的牛馬和逃亡的奴隸或者得到卻不歸還,否則就處以刑罰。嚴禁搶奪掠取。嚴禁翻墻越壁,盜竊牛馬,誘騙他人男仆女婢,否則就處以刑罰。以上表明,不論是對平民、奴隸,還是對軍人、貴族和卿大夫,在法律面前,周公是崇尚人人平等的。作者:譚文革【原標題:論《尚書》中周公的司法理念】
責任編輯:C009文章來源:中國法院網 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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