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3月10日,袁世凱宣誓就任南北統一之后的“大中華民國”的臨時大總統,在亞洲率先告別帝制的中國正朝著真正意義上的五族共和、南北統一、民主立憲的方向邁進。
然而,作為當時推動中國憲政主要力量的國民黨人,卻為了權力之爭勾心斗角、嚴重內耗。又以本來可以在法律范圍內解決的“宋教仁案”為借口,貿然發動內戰,給了袁世凱驅逐和消滅國民黨以口實。中國民主力量的幼稚表現,以及袁世凱本人深入骨髓的專制夢想,最終聯手剿殺了一個本來大有希望的憲政國家。
對人立法的《臨時約法》
辛亥革命爆發后,在最為平穩保守的英國式君主立憲、虛君共和的光榮革命不被接受的情況下,中國社會只剩下兩種走向民主法治、憲政共和的政制路徑:其一是已經基本上成熟完善的美國式總統、議會與司法三權分立的共和制,又稱總統制,其二是一直處于動蕩變化之中的法國式政黨議會與責任內閣共和制,又稱內閣制。
同盟會成立時制定的章程,仿照的是孫中山比較熟悉的美國式總統制。制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所仿照的同樣是美國式總統制。但是,自從1907年2月28日黃興與孫中山之間發生激烈沖突之后,宋教仁對于“作事近于專制跋扈”的本會總理孫中山,一直保持著高度警惕和嚴重敵意。他于1911年7月31日聯合譚人鳳、于右任、陳其美等人在上海另行組織了不再承認孫中山最高領導權的同盟會中部總會,在《總會章程》和《總務會暫行章程》中借鑒法國及英國式政黨議會責任內閣制的部分原理,明確規定“暫時虛位以待”的會長,當選之后必須經過“總務干事全體之署名”,才可以行使職權。宋教仁在辛亥革命爆發后主持起草的《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草案》和《江蘇軍政府臨時約法》中,繼續堅持主要用于架空虛置最高權力的集體協商、署名限權的法國及英國式的責任內閣制。
1911年12月30日,已經于前一天當選為臨時大總統的孫中山,親自主持定稿《中國同盟會意見書》。這里雖然還沒有采用“訓政”二字,其中所張揚的恰恰是孫中山此后一直堅持的以中西合璧的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作為遠期目標;以太上皇式的一人訓黨、一黨訓政、黨在國上的黨國體制,作為從事革命活動的實質內容和近期目標的專權訓政方略。在孫中山眼里,直接妨害他出任臨時大總統的絆腳石,并不是大清王朝“虜巢尚在”的異族“韃虜”及其“元兇”,而是革命陣營尤其是同盟會內部“冒托虛聲,混跡樞要”的“敗類”“漢奸滿奴”,所謂的 “敗類”“漢奸滿奴”,就是針對同盟會內部“冒托虛聲,混跡樞要”的宋教仁,以及光復會副會長陶成章和光復會軍事首領李燮和等人極其嚴厲的警告。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是在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南北雙方議和談判已經取得初步成果的情況下,采取單邊行動宣告成立的。這種公然破壞雙邊談判的單邊行動,嚴重缺乏以人為本、主權在民、權為民所賦、權由法所定的正當合法性。作為具有世界性眼光的革命黨領袖,孫中山對此是非常清醒的。1912年2月8日,孫中山在“清廷的退位詔書已經寫好,只因南北雙方的態度尚待協調,延遲未發”的情況下,向美國記者麥考密克明確承認:“我們有三億六千萬人民,我們在十五個省份行使權力——遠達緬甸邊境。我們有政府,但不合法。我們不能繼續這樣下去。”
1912年2月9日,共有30人出席臨時參議院會議,缺席、請假7人,原定的六項議事日程中并沒有審議臨時約法草案一項。上午臨近散會時,會議主席突然宣告議事已終應即散會,下午二時至五時續開臨時約法草案審議會。下午續開審議會時,出席議員僅21人,由同盟會籍審議長李肇甫主席,宣布續議臨時約法草案。經過一番討論,“主席請贊成增設責任內閣者起立表決,多數可決”。李肇甫宣告下次繼續審議,四時宣告散會。
之所以會出現如此轉機,是因為由同盟會主導的臨時參議院的當務之急,已經不再是針對同盟會及南京臨時政府內部極力主張用責任內閣制限制架空孫中山的宋教仁等人,而是要針對即將接任臨時大總統的袁世凱。關于這樣一種對人立法,孫中山此前在1月22日致伍廷芳及各報館的通電中公開表示說:“就各來電視之,袁意不獨欲去滿政府,并須同時取消民國政府,自在北京另行組織臨時政府,則此種臨時政府將為君主立憲政府乎?抑民主政府乎?人誰知之?縱彼有謂為民主政府,又誰為保證?”
1912年3 月8日,南京臨時參議院以全體起立方式表決通過“臨時約法”。3月10日下午3時,袁世凱在北京石大人胡同前清外務部公署宣誓就任南北統一之后的“大中華民國”的臨時大總統。他的就職誓詞——“發揚共和之精神,滌蕩專制之瑕穢,謹守憲法,依國民之愿望,蘄達國家于安全完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樂利”——所依據的憲法性資源,首先是《清帝遜位詔書》中具備完整全面的憲法性權威的共和契約;其次才是他還沒有讀到一個字的、遲至第二天即3月11日才由孫中山頒布生效的“臨時約法”。
袁世凱的宣誓就職,標志著《清帝遜位詔書》預約期許的“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的“共和立憲國體”,已經在中國社會得到初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五族共和、南北統一、民主立憲的中華民國,是應該從1912年3月10日開始算起的。
作為南北統一之后的“大中華民國”的臨時大總統,袁世凱的統治權力與政治資源,分別來自于大清王朝與南京臨時政府的委托代理。孫中山及南京臨時參議院勒令獲得雙份委托代理全權的袁世凱,“謹守”他在宣誓就職時還沒有讀到一個字而且還沒有正式生效的“臨時約法”,既是對于《清帝遜位詔書》中完整全面的憲法性契約的嚴重違背,同時也是對于“臨時約法”本身的憲法性權威的嚴重敗壞。缺乏孫中山那樣周游各國的生活閱歷和世界眼光的袁世凱,對于自己還沒有讀到一個字并且還沒有正式生效的“臨時約法”的宣誓“謹守”,同樣是對于憲政法理和憲法權威陽奉陰違、言不由衷的嚴重褻瀆。
由此可知,無論是當年的孫中山還是袁世凱、宋教仁、景耀月、馬君武、張繼等人,對于現代工商契約及民主憲政社會的普世法理,都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正確理解;他們像前文明社會擁有專制權力的皇帝和擁有獨尊儒術的話語權的儒教官員一樣,通過搶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