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史札記】
清代的科場條例中有一項特殊的規定,稱為“發領落卷”。“落卷”指各級考試未被錄取士子(即落第者)之試卷;“發領落卷”即指鄉會試發榜后,十日之內,允許落第士子領回自己的試卷閱看,以示公正。
在古代,幾乎歷朝歷代都會面對取士不公的指責。開科取士,總是考中者少,落第者多。每逢考畢,向隅而泣者眾矣。“且孤寒下第,盤費幾盡,欲歸無路,情亦可憫。欲令下第之人,群知悅服,勢亦有所不能。”唯以秉公甄拔,妥善安撫,尚可撫慰下第者之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宮中朱批奏折,文教類,57:39,雍正元年繆沅奏)。顯然,妥善安撫落第士子,成為清政府不得不解決的重要問題。
順治十二年(1655),戶科給事中宋牧條陳:“天下太平之本,在于人才,取賢之準繩,在定闈例。作為考官,務須精心細閱,遍加批點,即文不中式,要抹出不中緣故。”(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順治十二年二月七日禮部尚書胡世安陳科場條例題本)他的建議引起了朝廷重視。這一年乙未科會試的落卷存放在順天府,允許落第者赴閱,“限六日內,不得領回”(談遷:《北游錄·紀聞下·乙未禮闈》)。此舉意義非凡,允許落第士子親自閱看自己的試卷,表明了清政府公平取士的決心,也為日后發領落卷開啟了先例。順治十四年,鄉會試閱卷改原來的“公閱公薦”為分房閱卷,同時規定:各房官所領試卷要蓋上該房印章,無論取中與否,考官均須各列銜名并詳注批語。康熙七年(1668),清政府進一步規定:各房落卷,考官需批出不中緣由。開榜后,令本生閱看。如考官妄抹佳文,本生即赴部具呈,驗實糾參(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347,《禮部·貢舉·內簾閱卷》)在連續幾科允許落第士子閱看試卷后,至康熙十八年正式規定了發領落卷條例:“各房落卷,同考官將落卷俱批出不中緣由,開榜之后,順天府出示,于十日內,令本生領取閱看,不許藏匿勒掯。”(康熙《大清會典》卷52,《禮部·貢舉一·科舉通例》)這項規定,不僅推行于會試,同時在鄉試中亦執行,其后又推行于童生試及翻譯科考試,而且一直堅持到清末。它顯示了清政府力圖公平取士的努力,以及愿意接受世人監督的態度。
發領落卷的實施,安撫了落第者的不平情緒,起到了監督考官的作用,取得了明顯效果。
康熙時,江南有一落第士子周子鷹,當他領回落卷查閱時,發現同考官點竄破句,且三場試卷誤謄他人之作,于是“具呈禮部題參,將同考官及收卷、謄錄各官降革有差,士論稱快”(葉夢珠:《閱世編》卷2,《學校五》)?滴跛氖哪,順天鄉試榜后,有人反映取士不公,“試卷不加圈點者甚多,應試者各執落卷以示人,又做草人至試官家門砍之。觀其舉動,人怨殆不可言矣”。經九卿等調查,正副主考不認真閱卷,致使局面混亂,于是交部嚴加議處(《清圣祖實錄》卷223,康熙四十四年十一月辛亥)。
發領落卷還能揭露出科場舞弊案。嘉慶三年(1798),湖南鄉試后,有一位在岳麓書院肄業的湘陰生員彭珴,將自己在考場之作呈送院長羅徽五先生點評,羅閱后大加贊美,斷定此文必取中第一。待榜發后,解元是傅晉賢,而彭珴竟未中式,羅公大為不解。彭珴去領落卷,落卷卻不翼而飛,待鄉試錄刊出,解元之文竟為彭珴所作。傅晉賢乃富家子,素無文名,于是羅公支持彭珴告官投訴。后經查實,傅晉賢出銀1200兩,買通承辦科場五經房繕書樊順承,以調包之計,將彭珴之卷改為傅晉賢的。案結,樊順承立斬,傅晉賢處以絞刑,而彭珴得賞還舉人(肅穆:《敬孚類稿》卷14,《記嘉慶戊午科湖南鄉試事》)當然,彭珴之案并不多見,但因有發領落卷之制,終使一些舞弊案能大白于天下,使蒙冤士子重新看到希望,同時對考官及考場工作人員也有警惕與懲戒作用。
發領落卷的實施,不僅促使考官認真批閱考卷,而且對落第者來說,也是一種安撫。許多考官的批語令落第者茅塞頓開,心悅誠服。乾隆六年(1741),陳兆侖任湖北鄉試主考,主持閱卷認真負責,并將“闈中落卷一一別其純疵,明白批示”。以往榜后都是中式者謁見主考,而本科“下第士子率相求見,咸指以要領,各得其意而去。有劉龍光者,聞其講論,感激欣喜至泣下,次科聯捷成進士,歷官御史,終其身執弟子禮”(《清稗類鈔·考試類·鄉試落第舉子謁主司》)。乾隆時任浙江學政的彭元瑞,試卷皆自閱,“大場則萬卷全披,小試無一字不閱”,特別是對未中之卷,雖用語不多,均切中文章之病,以至有手捧落卷而感泣者。有一考生,落卷僅一“庸”字,于是發憤揣摩,盡變其習,遂于次科中式(陸以湉:《冷廬雜識》卷1,《彭文勤公》)。晚清浙江錢塘人駱憬甫,于光緒二十七年(1901)考取了杭州府學生員,之后兩次鄉試均落榜。他在自己的回憶錄《浮生手記》中回憶說,落榜后領回自己的試卷,又買來浙江鄉試題名錄,對比中式者的文章,認為“他們確實做得很好,自愧不如,難怪他們能高綴巍科,我們要名落孫山”。
李世愉(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