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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烏氏倮與正史記載最早絲路貿易

2017/3/27 9:59:19 點擊數: 【字體:

    【史海鉤沉】

  對秦的官商烏氏倮的早期絲路貿易,以往研究很少關注。本文擬就其中三個問題談一些粗淺看法。

一、烏氏倮與“戎王”的絲綢貿易

  中原與西域各民族友好往來的歷史源遠流長。在雙方貿易往來中,早期絲綢之路的雛形逐步形成。而地處關隴要道的烏氏地區則構成了其中重要一環。早期絲路貿易的官商烏氏倮便來自這一地區。據《史記·貨殖列傳》記載:“烏氏倮畜牧,及眾,斥賣,求奇繒物,間獻遺戎王。戎王什倍其償,與之畜,畜至用谷量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可知烏氏倮是秦代烏氏族人,大約生活在戰國末年到秦始皇時期。他以內地珍貴的絲織品與關外戎王貿易,為秦政府換取了大量的馬牛物資。這也是正史關于內地與邊疆絲綢貿易的最早記載。盡管由于其史料較少,目前還無法弄清與烏氏倮貿易的“戎王”的確切方位,也無法完全弄清“戎王”是哪個部族,但根據這段記載可以大致確定以下幾點:

  其一,這位神秘的戎王肯定不在秦的疆域之內,且不能直接買到絲綢,否則也沒有必要通過烏氏倮來轉手買賣絲綢。

  其二,這位富有的戎王實際是一個很大的游牧部落的酋長或首領。他有求購絲綢的強烈愿望,也肯定被烏氏倮等邊疆地區的不少人得知。

  其三,這位戎王深知絲綢的珍貴。在烏氏倮和其他人看來,雙方的貿易烏氏倮占了極大便宜,但在戎王及其部落看來,實際卻是求之不得,而認為自己才占了更大便宜。

  其四,烏氏倮與戎王的絲綢貿易量很大。從“戎王什倍其償,與之畜,畜至用谷量馬牛”等記載可以看出,雙方交易的數量相當可觀。這說明烏氏倮不僅有一個精明的貿易團隊,而且這種貿易很可能是披著民間外衣的政府行為。戎王換取絲綢或許并非僅僅為了消費,也有可能把絲綢賣給價格更高地區的人們。早期絲綢之路的形成與延伸就是通過這樣的接力貿易而引起的。

  其五,參證譚其驤先生《中國歷史地圖集》,可知秦的西部邊境距烏氏縣不遠。而過了邊境,再往西走,就是歷史上的一個著名游牧民族——大月氏。如《史記·大宛列傳》注引《正義》曰:“涼、甘、肅、瓜、沙等州,本月氏國之地。”故以上分析若沒有太大誤差,我們便可以推斷:與烏氏倮進行絲綢貿易的戎王,即使不是大月氏的一位酋長或首領,也應該是和大月氏進行絲綢貿易的某個游牧部落的酋長或首領。

  綜合以上分析,還可以得出一個明確結論:以往把張騫通西域視為絲綢之路的開端并不完全準確,至少從內地到烏氏再到大月氏,乃至更遠地區,早在戰國末年烏氏倮就曾與戎王進行過大規模的絲綢貿易,并被《史記》記錄下來。因此,我國正史關于絲路貿易的最早記載實際應提前到戰國末年。

二、烏氏縣在今天什么地方

  烏氏是春秋時期西北地區的戎族之一,秦惠王時始設烏氏縣。《史記正義》引《括地志》云:“烏氏故城在涇州安定縣東三十里。周之故地,后入戎,秦惠王取之,置烏氏縣也。”秦昭襄王時設北地郡,烏氏縣隸屬之。西漢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武帝分割北地郡,設置安定郡,下轄21縣,烏氏亦為其中之一。

  學界對秦漢時期烏氏縣地望的探討,主要依據《漢書·地理志下》有關烏氏縣地理特征的記錄:“烏氏,烏水出西,北入河。都盧山在西。莽曰烏亭。”烏水即今寧夏清水河流域。清人陳澧《漢書地理志水道圖說》即稱:“今甘肅固原州清水河出州南境,北流入河。烏氏古城在平涼縣西北,與固原州接界,其地唯清水河北流入河,故知為烏水也。”楊守敬《水經注疏》則認為:“《漢志》,安定郡烏氏縣,有烏水,出西北入河。《水經注》無之。陳澧謂即固原州之清水河,然則即此高平川也……此水初曰烏水,以色名,又曰苦水,以味名,又曰高平川,別以縣名;今曰清水河,則又以色名。董若誠曰,今清水河出固原州西南六盤山,即大隴山也。”高平川即清水河,發源于今寧夏六盤山,在固原市原州區境內。清水河向北流經固原、海原等地,注入黃河,與《漢志》的記載較為吻合。而都盧山即今寧夏六盤山。加之烏氏作為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六盤山一帶充沛的水草資源,恰恰為其繁衍生息提供了絕佳的自然條件。根據烏水和都盧山的地理位置,可以大致確認漢代烏氏縣應位于今寧夏固原東南和甘肅平涼西北一帶。

  然而,新出漢簡卻對此說提出了質疑與修正。關鍵在于,《居延新簡》所收破城子E·P·T59·582號漢簡曾明確記錄了王莽始建國三年(11年)長安以西諸縣、道、置之間的里程。例如:“月氏(道)至烏氏五十里。烏氏至涇陽五十里。涇陽至平林置六十里。平林置至高平八十里。”簡文中的高平就是今天的寧夏固原,其地理位置是確定的。而月氏道、烏氏、涇陽和平林置的位置,目前還存在一些爭議。但不論有多大爭議,根據此簡亦可以得知,王莽時期的烏氏縣當位于涇陽縣以東約五十漢里的地方。具體位置則可能在今甘肅平涼市十里鋪一帶(張多勇:《從居延E·P·T59·582漢簡看漢代涇陽縣、烏氏縣、月氏道》,《敦煌研究》2008年第2期)。

  我們認為,傳世文獻與出土簡牘相關記載的差異,很可能與定位標準的不同有關。漢代烏氏縣在寧夏固原東南和甘肅平涼西北部的傳統觀點,其依據主要在于對烏水和都盧山地理位置的確認。而由此得出的清水河和六盤山以東地區實際上仍是一個較為廣闊的地域范圍。相比較而言,E·P·T59·582號漢簡記載的縣置里程無疑更為精確。從縣置里程在帝國行政運作中的實用性來看,漢簡所錄“烏氏至涇陽五十里”應該理解為烏氏縣治所在地與涇陽縣治所在地之間的實際距離,而不能都籠統視為烏氏和涇陽之間相距“五十里”。實際上,烏氏縣和涇陽縣應相互毗鄰。因此,由涇陽縣治所在地推導出的烏氏縣治所在地雖可能位于今平涼市以東十里鋪一帶,但涇陽與烏氏兩縣的分界線卻必然在十里鋪以西。換言之,十里鋪以西仍然有大片區域屬于烏氏縣。若涇陽、烏氏兩縣的縣治所在地都位于其東部地區,那么烏氏縣的實際控制范圍便可能包括今平涼市西北或者是固原市東南地區。

  值得注意的是,在寧夏固原彭陽縣發現的西漢朝那鼎也為確定烏氏縣的范圍提供了證據。該鼎共有三段銘文:(一)“第廿九。五年,朝那。容二斗二升,重十二斤四兩。”(二)“今二斗一升。烏氏。”(三)“今二斗一升,十一斤十五兩。”其中第一段銘文為陰線深刻,第二、第三段銘文為陰線淺刻,說明第一段銘文的鐫刻時間最早。同時也說明此鼎先在朝那縣使用,后來朝那縣轄區改變,一部分地域劃歸烏氏縣后,又在烏氏縣使用。因此,朝那的邊界實際也和烏氏接壤,而朝那原先即在固原以東的彭陽,并在后來還部分成為烏氏縣的轄區。這就進一步證明,即使烏氏縣治是在涇陽縣治以東“五十里”的地方,但烏氏縣的許多轄區卻應該是在涇陽縣的東北,甚至有些轄區還可能在涇陽縣治的西北。

  當然,無論烏氏縣究竟在今天何處,它在當時都是中原地區與西域絲綢貿易的一個重要的中轉站。

三、烏氏倮是民間商人還是官商

  關于這個問題,筆者曾多次提出,烏氏倮實際應是一位官商,并對秦的統一戰爭作出過重大貢獻。考慮到仍有較多研究認為烏氏倮是從事“走私貿易”的民間商人,仍有將淺見和論據略作陳述的必要。

  我們認為烏氏倮乃是秦的官商,其原因在于有種種跡象表明他并非一個民間商人。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就是秦對關梁控制頗嚴,在對外貿易上亦有著嚴格規定,但從司馬遷的記載看,烏氏倮的團隊在與戎王的貿易中卻可以帶著大批商品隨便出入。不難想見,如果他真是一個民間商人,甚至還從事“走私貿易”,是絕不可能這樣暢通無阻的。我們還可以提供一個與此類似的反證——班壹的事例。《漢書·敘傳》云:“始皇之末,班壹避地樓煩,致馬牛羊數千群。值漢初定,與民無禁,當孝惠、高后時,以財雄邊,出入弋獵,旌旗鼓吹。”顯然,若僅就財富而言,他恐怕比烏氏倮也并不遜色,但他卻只能到漢初“與民無禁”后,才能“以財雄邊,出入弋獵,旌旗鼓吹”。可見其中必有緣由。而比較合理的解釋,就是烏氏倮的貿易活動曾得到秦王朝的允許,或者雙方存在某種默契,這樣他才能如此暢通無阻。這也就意味著他在秦的對外貿易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至少可以說,他是秦王朝的一位貿易代理人。

  還有,秦自商鞅變法即實行嚴格的軍功賜爵制度,據許多學者研究,即使能獲得軍功,高爵也相當難得。而烏氏倮僅以一個畜牧主且從事“走私貿易”,卻能夠受到“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的優禮,這顯然也是很奇怪的現象。尤其從官制來看,漢承秦制,凡享受“朝請”優待者,一般皆為九卿、關內侯以上的重臣或退休老臣。如:“萬石君奮歸老于家,以歲時為朝臣。”“蘇武以著節老臣,令朝朔望。”“關內侯蕭望之給事中,朝朔望,坐次將軍。”“丞相張禹遜位,以特進奉朝請。”“馮參以列侯奉朝請。”(《西漢會要·職官十二》)看來只能有一種解釋,即:烏氏倮的貿易活動是代表官方進行的,并不是“走私貿易”,且對秦王朝亦有過重大貢獻。

  那么,烏氏倮究竟曾作出哪些貢獻呢?我們認為,他的貢獻就是作為貿易官員,以民間或半官方的名義用絲織品與戎王進行貿易,為秦政府提供了充足的馬牛等戰爭和生活物資,既保證了秦的統一戰爭順利進行,同時也滿足了秦王朝的其他戰事及工程、運輸等等需要。所以統一全國后,鑒于其貢獻完全可以和軍功相比,并勉勵他繼續努力,秦始皇便以“比”的形式給予他封君待遇。

  順便再說明一點,司馬遷在《貨殖列傳》中對優禮烏氏倮的原因也進行過分析,認為:“夫倮鄙人牧長,清窮鄉寡婦,禮抗萬乘,名顯天下,豈非以富邪?”這種看法對后人曾起了很大的誤導作用,實際卻完全是想當然的解釋。一則缺乏可信的史料依據。從《史記》的敘事可以看出,司馬遷對于烏氏倮的記載,在關于“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的史實及邏輯關系上,都幾乎是殘缺不全的,說明早在漢初人們對他的有些事跡就已經不甚明了。因之司馬遷據此予以評論,其可靠性值得懷疑。二則帶有濃厚的偏見。由于特定的時代氛圍及其不尋常的身世,司馬遷對求富和重商過于信奉,以至于帶有幾分偏執的色彩。所謂“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學而俱欲者也”;“人富而仁義附焉”(《史記·貨殖列傳》)云云。因此,在評論歷史事件時,他也容易體現出這種觀念,其結論難免會出現偏頗。三則不合情理。秦始皇曾公開宣稱“上農除末”,特別是到秦始皇后期,許多商賈更是被作為戍邊和服苦役的對象。如“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史記·秦始皇本紀》)。試問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對于烏氏倮的優禮怎么可能是因為他的富裕呢?這顯然不足為憑。

  (作者:晉文,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歷史系)

 

責任編輯:M005文章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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